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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人违章作业”的背后

--- 某市纺织厂化学品仓库“1011”爆炸起火原因的分析与思考

目前事故多,一讲原因却又大多是“由于工人违章作业”如何如何的。我们曾对一个企业半年发生的四起名为“工人违章作业”大事故进行逐一调查,发现其中三起是老板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的。例如有的是老板本人就在现场指挥,为了赶工期,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工人重伤;有的是老板明知该工人即没专业知识,也没有专业培训,而安排他焊补压力容器,结果在运行中爆炸;还有的是为了省钱,明知隐患严重却又不愿整改而出的事等等。

下面也有一起,曾被认为是“铁板上钉了钉子”的“工人违章”事故,我们不妨细细推敲一番。

争议的来由

1011日,北京时间8:30某市纺织厂一间仓库里,保管员吴给档车工陆发取化工原料亚氯酸钠。由于铁桶内的原料已结块,吴就用一根长铁管去捅碎。前面已捅了两回,原料仍不够称量。第三回又捅,这一次刚捅下去,桶里闪亮火星,明火喷出桶口,迅速向四周扩散。吴和陆转身刚跑出库外,爆炸猛烈发生了,接二连三,仓库成了废墟,价值38万元财产付之一炬。

之后,工厂的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当地的新闻媒体报道,防火消防部门调查结论,一直到法院一审判决,都是这么说“由于工人违章,用铁棒敲击亚氯酸钠结块,引起爆炸......”

可是工人不服,“用长铁管敲碎结块的亚氯酸钠,多年都是这样,过去也从没出现过这样的事。工厂领导、技术干部个个知晓,熟视无睹,从没有人制止过,或提出其它的办法。怎么一出事,就全成了工人违章?违背了哪一章呢?你总得拿出个章程。背来。”的确,不仅工厂事先没有“禁止用铁棒敲碎其结块”的规定,就是亚氯酸钠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上也无此之说。

应有关部门的邀请,我们参加了事故原因的再调查。

调查,从模拟试验开始

我们调查的第一步,首先从亚氯酸钠引燃引爆试验开始。1028日上午,在工厂一块空坪中央的水泥台摆着一小堆白色粉末亚氯酸钠。它与上次事故中的是同一个厂生产、同一品种,也同一批进厂的产品。一位身着制服的同志,用烧红的长铁丝,朝着粉末插去。开始动作很慢,小心翼翼。几番往来,不见动静。于是铁丝越烧越红,穿扦又猛又快,还是毫无反应。后来干脆燃起一把明火,向它烧去,它也没燃; 走近仔细看,才发现有少量的熔化,放出些气体。

它表明,亚氯酸钠本身并不燃。旁观的不少人惊讶了,两名现场证人也急着一再申明,他们前面讲的事故经过,完全是真实的。

我们翻开《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上海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编,1992年出版),第521页。“亚氯酸钠[NaCIO2]强氧化剂。白色晶体或结晶粉末,稍具吸湿性。纯的亚氯酸钠比较稳定......在摄氏175度受热分解放出氧。与有机物(可燃物质)混合,受摩擦、冲击时即发生爆炸。”试验结果符合上述结论。而结论的最后一句,又为我们解开“10.11”事故原因之谜,提供了钥匙。

仓库,地地道道的定时炸弹

当事人回忆,现场测量,我们得到了这么一幅图画:

出事的仓库,是车间屋檐下的一个窄长的简易棚。上面盖着石棉瓦,四周是砖墙,就只有一个门,没有窗户;里面刚好一个人高,中间横着一条水沟。

在这2米宽,7米长,又阴暗,又潮湿,又不通风的地方,竟塞进了总重10吨以上,包括16种化学原料,还有上百个空桶、杂物。

一进门,左侧是两吨多的甲酸,右侧是120个用完甲酸后的空桶,大都没有盖或没盖好。甲酸是一种无色的挥发性液体,具有刺鼻的恶臭。可燃,爆炸极限范围在18-57%

与甲酸相距2米宽的是,约5吨的亚氯酸钠。它是强氧化剂,虽然本身不燃,却能使通常情况下难燃的物质变得易燃,原来易燃的物质变成更易燃,甚至于爆炸。因此,在任何一本化学品储存、使用书上,都有这样的警句:“严禁氧化剂与可燃物质共储混放。”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棚内右侧后头,十几种化学品的混放区。那里有比汽油更易燃的甲醛等,也还有更强烈的氧化剂重铬酸钠等。可以这么说,在这不通风的库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既使不要外来力,也能自动引爆。

不妨说句笑话,这乱塞一气的仓库,比较一个精心设计的定时炸弹,毫不逊色。

措施,竟这般短命

在这次事故的半年之前,314日。该厂另一个仓库保管员在称取亚氯酸钠,由于磅秤上残留了硫化碱,一种易燃固体。相互一接触,立即着火,烧掉了十几公斤化工原料。

这曾引起工厂的高度重视,为亚氯酸钠修建专库,并订了仓库保管制度。但是他们忽视了更重要的一面,即应加强对可燃液体(甲酸、甲醛等)、易燃固体(硫化碱、石蜡等)的安全储存,应把它们分别放到通风、干燥的场所,严禁与氧化剂接触,或同库存放……

令人惊讶的是,这个原本不够完整的措施,也只有一个月多一点的“寿命”。四月下旬,工厂头儿购的新车要放进亚氯酸钠专库。头儿又决定把亚氯酸钠搬出专库,挤进这出事的仓库。这一举措,大大催化事故的发生,而且成倍扩大了事故损失。被烧毁的5吨亚氯酸钠价值近15万元。

答案,应该清楚了

根据两位当事人反映,他们那天一进棚内就“强烈感到浓浓的刺鼻闷脑气味”(工人的原话)。他们长期与甲酸打交道,早已习惯了这种气味。此时如此强烈的感受,证明了棚内积存的甲酸蒸气,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他们打开亚氯酸铁桶盖,甲酸蒸气是逐渐进入桶内。当他们第三回捅料时,桶内甲酸蒸气浓度已达到其爆炸极限范围内,在亚氯酸钠的氧化作用下,首先起火爆炸,并扩散到整个空间……

据说事故之后,有过这么一段趣味回答。

问“仓库着火,你们跑出来做什么?”

答“到外面取灭火器。”

问“灭火器怎么会放到外面?”

答“如果不在外面,那你今天就没问的了。”

问“为什么?”

答“我们已不在人间了,你去问谁去。”

是呵,靠两双手,两支灭火器,说什么也对付不下整个空间已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最多只能再搭上两条性命。

同样,假如工人不用铁管捅击,那么他的其它工作行为,如物品摩擦、碰撞,仍可能引起同样的爆炸。这时,灾难已不可避免了。

工厂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在化学品分类保管上,特别是对可燃物质管理,没有明确。导致这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把强氧化剂与可燃液体等混放储存。

在本案第二审判决中,法院采纳了我们技术鉴定,工人被“无罪释放”。

安全,必须向“科盲”宣战

有人把这次事故,说成是93年“8.5” 深圳大火在该地的“缩影”和“重演”。有点道理。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各式各样的化学品,走进了工厂、社交场所和家庭。然而,“安全的化学品是没有的,只有制造、处理和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方式。”

我们很多人不理解它的“安全方式”,于是,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进了家用电冰箱,引起爆炸和伤亡,也有把电石和氧气瓶混着放,造成火灾;也有的出事,还找错了原因的,以至一错再错......

大力宣传科普知识,向“科盲”宣战,是我们安全生产的当务之急。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和搞安全管理的同志,千万不能不懂装懂。笔者多年在行业安全管理岗位上,听到工厂同志的批评,“咱们不懂,是瞎干。你们不懂,没出事就瞎查;出了事,原因又瞎找。受处分的,跟着瞎挨。事故就瞎来,一个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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