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二袜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烧毁厂房568平方米和机械设备110台(件),纺织品7.81万余件及其他辅助材料,共计价值53.11万余元。该厂检验员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6年3月26日8时,张某与林某、李某、徐某和杨某一同加班,烫熨晴纶背心。8时52分,供电部门停止供电。16时,被告人下班时忘记切断自己使用的电慰斗的电源。17时45分,供电部门恢复送电,到23时15分,由于电熨斗长时间通电过热,点燃可燃物,酿成重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疏忽大意,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张某在生产作业中,遇到停电时,却疏忽大意,没有关掉电熨斗电源开关,下班时就离去,违反了操作规程规定,造成大火,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客观条件。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工作认真负责,严守操作规程。在烫熨服装时,遇到停电或其他情况,必须及时关掉电源,拨闭开关,确保安全,以防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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