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6月23日4时50分左右,贵州省某卷烟厂发生火灾,卷烟一、二两个车间,烘支房的机器设备、产品等物资被烧坏、烧毁。其中烧坏国产卷烟机36台,进口卷烟机一台,接嘴机三台,包装机四台,两个车间的动力照明设备、吊顶和隔墙全部烧光,烧毁八个牌号的成品、半成品香烟229箱,直接经济损失56.4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查,这场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职工违章吸烟(已做处理),烟头引燃一车间内用胶合板修建的废烟末房中的废烟末、废纸,火焰窜上车间的纸板吊顶,致使火势蔓延,酿成大火。该厂厂长吴某某,车间副主任饶某某不重视安全生产,致使该厂存在严重隐患,也是导致这场火灾发生的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贵定县人民法院经对这起特大火灾案进行审理,认为,饶某某在任职期间应当全面抓好工作,但饶只重视生产而忽视安全工作,对本车间职工违章吸烟问题制止不力,管理不严,对于车间的废烟末房变成堆放废纸、垃圾的混合用房,成为严重隐患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使之成为火灾发生的重要因素,致使发生特大火灾,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吴某身为卷烟厂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检查落实不认真,特别是对职工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和安全防火工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发生特大火灾,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吴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贵定县人民法院鉴于饶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投入救灾工作,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鉴于吴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免予刑事处分。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danny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