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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棉纺厂火灾事故案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河北省衡水地区棉纺厂因附近体育场燃放焰花,飞火引燃该厂棉垛,发生特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920万元。
1992年2月1O日19时40分,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七次商品生产会焰火晚会在棉纺厂附近的地区体育场举行。该厂公安科消防员王某某在当晚值班时,于20时20分接到该厂党委副书记李某某的电话说,棉纺厂子弟小学一名教师告知,地区体育场内放烟花,有碎片火星落到学校院内,为防失火,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到与子弟小学一墙之隔的棉库巡视。王某某接过电话后到棉库巡视一圈,没发现火情。在库区东北角王见到棉库值班警卫刘某某,二人就在此向天空观看焰火。30时30分许,棉库内的另两名警卫也先后到此处,四人都聚在库区东北角向天空观看。20时40分许,焰火晚会燃放的高空烟花飞火飘落在棉库第18号垛顶、引燃苫布和棉包,王某某等人由于只顾观看烟火,而没有发现火情,贻误了初起扑救的时机,以致大火迅速蔓延,酿成特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王某某身为棉纺厂公安科消防员,其所担负的主要职责就是防火,但却疏于职守。特别是在附近燃放焰花这种特殊需要严加防护伪重要时刻,对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及所负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存储易燃物品的棉库不认真巡回检查、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火情,贻误了起火初进行扑救的时机,是最终导致这场火灾的重要原因,其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已经触犯《刑法》第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衡水市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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