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旅游城火灾
-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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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月13日17时36分,正在建设中的哈尔滨旅游城发生特大火灾,8人烧伤窒息死亡,4人烧成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76.7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调查。
1992年12月,郭某某承包了由鹤岗起重机械厂分包的哈尔滨旅游城历险宫轨道制作、安装、调试等工程。郭临时聘用温某某等10名没有经过专门安全操作技术培训,也没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具备特种资格的人员组成施工队,实施焊接轨道的工程。1993年1月13日下午17时左右,无证人员温某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不规范的电焊手把钳,在已装饰完毕但未加防护的泡沫溶洞内进行焊接,17时36分,电弧熔珠引燃与支架相连的可燃泡沫,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控放在溶洞内的乙炔瓶易熔塞熔化,大量乙炔气体喷出,形成气团,发生爆炸,导致发生特大火灾。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场火灾的原因,除无证焊工温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违章操作中,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也是直接原因。省、市事故联合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郭某某作为承包人,对聘用的人员不作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不制定施工方案,不在现场组织指挥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和“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的规定,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尽职责。李某某作为制景工程安全负责人,对于分别有焊接、电气安装、塑料发泡制景、油漆等多单位、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的施工现场协调不力,对施工单位随意摆放乙炔气瓶等危险设备的不安全隐患,不予纠正,特别是在火灾发生前检查防火时已发现温某某等人违章作业,也未制止。王某某作为游乐宫制景部负责人,违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中关于“使用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对多单位、多工种交叉作业的施工组织疏忽管理。为抢进度,在轨道焊接未完工时,提前实施用泡沫塑料设置“溶洞”制景工程,造成在易燃区明火作业的不安全状态。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予起诉。对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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