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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兰洗衣机厂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10月25日凌晨2时,北京市东郊的北京洗衣机厂仓库突然发生特大火灾。共烧毁简易库房1173平方米,洗衣机电机5.88万余台、定时器7.87万余个,以及大量的洗衣机配件和原材料,直接经济损失达361.1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证实,这起特大火灾是由于库房内遗留的火种——未熄灭的烟头,经长时间阴燃而引起的(吸烟者一仓库保管员张某某在另案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有关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致使扑救时机贻误,酿成特大火灾,也是造成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张某某、刘某某10月24日执行夜班巡逻任务。张、刘二被告人违反该厂《厂外仓库值班人员守则》中不准睡觉、勤检查、勤巡逻的规定,从24日18时至25日2时30分,在长达8个小时内,没有对库区进行巡逻检查,而在值班室睡觉。直到库外群众发现大火后才被叫醒,贻误了报警扑救时机。
2)战某某自1986年12月担任北京洗衣机厂东坝库工班班长,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在10月24日下班时,战某某同意张某某在库区内躲避女友,并在张某某16时许离开仓库后,未对库房进行巡视检查,即离库回家。违反了该厂制定的《逐级防火资任制细则》中关于生产组(班)长的职责第二条“每日下班后进行安全检查,清除易燃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的规定,致使张某某遗留的火种未能及时发现清除,以致酿生大火。
3)陈某某身为主管东坝仓库工作的物品科副科长,对1987年8月27日,北京洗衣机厂东坝分厂针对火灾隐患召开的消防工作,整顿工作会议上布置的安全保卫、值班巡逻等项工作直到东坝仓库1O月25日失火时都没有落实。对门卫值班人员长期违反本单位“24小时为三班,每班8小时”的门卫值班制度的规定未及时纠正。对夜间值班人员睡觉采取默许态度。正是由于值班人员睡觉,没有对仓库巡逻检查,贻误了火灾报警时机。
4)梁某某身为日常主管安全防火工作的副厂长,没有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紧急通知》所规定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党的“十三大”期间的治安、消防、保卫工作任务,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消防保卫工作没有具体布置,没有安排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的具体措施。
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战某某、梁某某均未认真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陈某某,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二被告人免予起诉;对张某某、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30日、31日,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张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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