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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11月24日7时51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浦三路油气加注站,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监管,消除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海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对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作出部署。上海市政府分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救治伤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和原因调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派有关人员赴现场协助事故的善后处理和原因调查。这起事故发生在上海市区,不但造成直接作业人员伤亡,还造成过路行人伤亡和周围建筑物破坏,损失惨重,社会影响重大,教训极为深刻。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调查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浦三路909号油气加注站是上海泛华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建成投入使用的。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向上海泛华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该油气加注站,租赁期为20年。该油气加注站共有1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立方米汽油储罐2个、15立方米汽油储罐1个、15立方米柴油储罐1个,以上7个储罐均为埋地罐。该油气加注站主要经营车用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2005年,取得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发放的“上海市燃气供应站供气许可证”,有效期到2007年4月。目前,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简要经过。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在今年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浦三路油气加注站存在安全隐患,由其下属的浦东销售中心与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检修工作委托给太平洋公司负责,太平洋公司又转包给没有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计划检修项目为油气加注站管道刷油漆防腐、更换紧急切断阀、校验安全阀。

  2007年10月12日,油气加注站暂停营业,进行检修。同日,太平洋公司用10瓶氮气分别将1号、2号储罐内的剩余液化石油气物料压到槽车内,进行退料,至储罐液位表到零位后结束,但没有对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置换。

  11月7日,施工人员按合同内容开始对管路进行除锈、刷漆。11月14日,浦东销售中心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更换系统管道的内容。11月22日,管道全部更换完毕。

  11月23日15时,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压力管道试压规定,擅自用压缩空气气密性试验代替对新更换管道的压力试验,并确定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为1.76MPa。在没有用盲板将试压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隔离、且储罐的液相管道阀门和气相平衡管阀门处于全开情况下,19时,用空气压缩机将试压管道连同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一起加压至1.2MPa,保压至24日上午。24日7时10分,继续升压;7时40分,焊工违章进行液化石油气管道防静电装置焊接作业,7时51分,当将第3只单头螺栓焊至液化石油气管道气相总管,空压机加压至1.36MPa时,2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罐体冲出地面,严重损坏,其余两个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受爆炸冲击,向左右偏转,造成液化石油气罐区全部破坏,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混凝土盖板碎块最远抛出420多米。

  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30名附近居民和油气加注站旁边道路上行人受伤,其中2名伤势严重的行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周边约180户居民房屋玻璃不同程度损坏,12家商店及70余部车辆破损。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经初步分析判断,此次爆炸为化学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液化石油气储罐用氮气压完物料后没有置换,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管道系统一并进行气密性试验,罐内未置换干净的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现场同时进行电焊动火作业,电焊火花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次爆炸事故暴露出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在油气加注站的检修组织上管理混乱。一是以包代管,中石油浦东销售中心将油气加注站的检修工作外包后,没有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致使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在检修过程中屡屡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程。二是层层转包,太平洋公司承接检修工程项目后,又将检修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是检修计划不周密,施工过程中随意多次增加检修项目却不及时修改检修施工方案。四是没有按照安全检修要求对检修管道和设备内的气体进行置换,擅自用气密性试验代替管道的压力试验,在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离。五是安全意识差,在油气加注站的检修过程中没有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在没有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从而引发事故。

  三、有关要求
  这起事故暴露出中石油浦东销售中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检修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得力。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加油(气)站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关,严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加油(气)站业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近期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气)站,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整改无望的,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加油(气)站检维修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加油(气)站检维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加油(气)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改变检修内容时要及时修订检修施工方案。要严格执行管道试压、气密性试验、盲板管理、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规定,作业前要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全过程安全监控。要加强对加油(气)站检维修发、承包管理,不得将加油(气)站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三)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全面加强加油(气)站日常安全管理。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到位、走过场等问题和当前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加油(气)站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把加油(气)站、特别是把城区加油(气)站作为“回头看”检查的重点,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加油(气)站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加油(气)站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加油(气)站设备、设施及安全附件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要定期检查加油(气)站周边的安全经营条件,及时消除外部安全隐患。要建立和完善加油(气)站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事故的技能,确保加油(气)站的安全经营。

  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通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加油(气)站经营单位。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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