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无冲击地压威胁。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
(1)违规建设。该矿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该矿拒不执行。
(2)非法生产。该矿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对刘官屯煤矿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2)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其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履行煤矿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监察不力。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行为,未报请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是开平区、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不力。
(1)开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对刘官屯煤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失察。
(2)唐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生了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同时发现干部入股煤矿问题。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公安机关已批准逮捕10人:
1.尚福奎,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科技术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2.郑建华,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李金刚,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周炳义,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吕学增,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刘文成,刘官屯煤矿通风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李启新,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尚知国,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
10.朱文友,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5人:
1.李春民,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安全科科长。
2.荆志祥,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纪检委员。
3.张新民,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综合科科长、党支部书记。
4.白春华,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副局长。
5.张国安,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局长。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
1.董子友,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姚满忠,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分工负责刘官屯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谷孝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国,开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委委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宏秋,开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王洪胜,原开平区区委书记(2006年6月14日已免去其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现工作待分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矿主出境外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玉祥,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协调处副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董广俊,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树立,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张羽,唐山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1. 张耀华,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6年 9月30日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移送司法机关4人:
1.张洪学,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李国君,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朱文彪,个体矿主。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杨胜利,个体经商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给予党纪处分3人:
1.何汇东,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翟子波,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给予撤职处分。
3.纪俊祥,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处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
依法实施关闭。
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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