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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2001]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川府[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已交我委研究办理。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9年7月18日,你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同意《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的党纪处理,请按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请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川府[2000]78号)

  国务院:

  1999年7月18日,我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该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已经结束。省政府对《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我们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抓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一方平安。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上,请予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

  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令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迅速成立了以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办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璞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在省、州事故调查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现场勘察、深入企业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并经认真分析,基本查明“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时间: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

  (二) 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白花乡圣音寺滴水岩(国道213线1012km-240m)。

  (三) 事故单位:四川省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

  (四) 事故车辆:车主李群于1998年5月购车,1999年1月1日与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签订《客车合作经营合同》。车牌号川U06296(自编号73251),车型峨嵋牌EM6700,核定载客28人,实际载客37人。

  (五) 事故当事人:车主李群,女,33岁,阿坝州红原县人。驾驶员胡宁,男,34岁,成都市人,1995年7月办理驾驶证,1999年3月由汶川县运管所办理客运车准驾证,驾驶执照A证,驾驶证号510103650712003。

  (六) 伤亡情况:死亡17人,下落不明16人。

  (七) 直接经济损失:126余万元。

  二、 事故经过

  1999年7月18日早晨7:20左右,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一辆牌号为川U06296的峨嵋中巴客车,载客37人,由车主李群聘用的成都籍驾驶员胡宁驾驶,从成都市西门车站开往阿坝州红原县。上午9:30时当车行至国道213线1012km-240m处,翻于公路右侧垂直高度15.4m高的岩下岷江河中,造成死亡17人,下落不明16人,轻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汶川县在家的县委、县政府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施救、打捞尸体和车辆,成立了“7·18”事故施救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孙国富担任组长。阿坝州政府副州长勤佐率州政府副秘书长及州有关部门领导于当日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以常务副州长陈塞琪为组长的“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迅速开展清查死亡和下落不明人员、事故善后和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张中伟省长、王金祥副省长立即就事故的处理作了重要指示。省安办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璞受省政府委托,率安办、交通厅、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于事故发生的当日赶赴现场。陈璞主任代省政府领导看望慰问事故生还人员和参加施救善后的干部群众。成立省政府“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小组,并立即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经事故调查小组多次对事故现场勘察,询问证人,提取车辆有关物证,通过认真研究分析认为:

  (一) 事故直接原因

  现场位于国道213线1012km-240m“S”型连续弯道处,道路南北走向,道路为三级柏油公路,由南往北,坡度为3%。现场以南至都江堰市方向,右弯道,弯道半径为93.2米,有效路面宽8.6米;以北到汶川县方向,左弯道,弯道半径为60.6米,有效路面宽8.06米,视距80米无障碍物。事故当日天气为晴天。西靠山岩,东临岷江河。路面至江面垂高为15.4米。肇事点的路面上有两条长短不一的拖、压印,间距为1.6米,左边为8.2米的单轮压印,右边为11.7米单轮制动拖印,由南向北呈弧线延伸。翻于右侧岷江河中。由于是汛期,岷江河涨洪水,事故车被淹没,无法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经多方调查取证,询问生还人员及证人,通过分析认定车辆严重超载,弯道超速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良,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胡宁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十九条的规定,造成这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胡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 事故间接原因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是一家全民运输公司,原属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是1985年下放由阿坝州管理的州属企业。截至1999年12月,该运输公司在册职工1357人,在岗617人,离退休职工776人,公司现负债2617万元,是我省特困企业。公司现无营运货车,拥有客车180辆,合作经营172辆。

  该肇事客车(私车)挂靠在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该公司虽然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对合作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严,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 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 驾驶员胡宁是“7·18”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肇事者胡宁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但鉴于本人已死,不再追究责任。

  (二)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姚前煊应负此次事故一定的领导责任。副经理、客运公司经理王祖良,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客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姚前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副经理、客运公司经理王祖良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 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安全科科长、主要管理责任人王辅政应负管理责任,给予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四) 客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黄爱平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降一级工资处分。

  (五) 客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陶林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降一级工资处分。

  (六) 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安运处处长蔡建军应负一般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 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安运处副处长张德富应负一般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 客运公司副经理李福全应负一般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九) 根据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规定,阿坝州交通局局长黄明友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阿坝州交通局运管处处长袁玉书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

  (十) 阿坝州人民政府近几年在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随着进阿坝州旅游的人员大量增加,给阿坝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针对新的情况,近几年来每年都进行一至二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今年阿坝州委书记李崇禧、州长王雨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整治作了专门的部署。5月11日至5月16日,由阿坝州政府副秘书长带领安办、交通、交警、公路、保险、旅游等部门的领导对九环线的道路交通进行了整治和检查。这次事故发生后,州县各有关部门都及时赶到现场,积极组织打捞抢险施救工作。州委书记李崇禧、州长王雨顺、州委副书记杨海清、副州长陈塞琪、勤佐都先后赶赴现场,听取汇报,安排善后工作。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规定,阿坝州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阿坝州州长王雨顺同志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第二责任人)、阿坝州安委会主任邵小龙同志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 整改措施

  “7·18”特大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事故的发生,给阿坝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安全管理工作和防止重特大事故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在最基层,也是在最关键的环节上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对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一)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排除隐患。

  (二) 以道路交通客运为重点,狠抓源头管理。完善车站、车辆管理,规范客运市场;严禁只收费、放松管理,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存在,对现有的挂靠车辆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

  (三) 加强重点地段,特别是旅游线路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切实抓好六条平安大道和县以上道路畅通工程创建活动。及时整改危险地段和事故多发区,严禁客运车超载、超速、超时等违章行为。

  (四) 严肃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后,对直接责任者、业主、业主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不严、存在失职行为的执法监督部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惩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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