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都安“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9]5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桂政报[1998]10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8月29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6人、伤24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桂M80332大客车驾驶员驾驶车辆经过坑洼不平的路面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车辆严重超载,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肇事路段存在不安全隐患。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请按监察部对你区监察厅关于广西都安“8•29”特大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批复办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上报都安瑶族自治县“8·29”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桂政报[1998]100号)
国务院:
1997年8月29日13时左右,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个体营运工商户李高雇请的驾驶员莫鄂生驾驶桂M80322号扬州产亚星牌41座大客车从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载客36人,往百旺乡方向行驶,沿途揽客上车,当车行至都安瑶族自治县红宜线20公里+974米处时,客车实载67人。由于莫鄂生驾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冲出道路右侧,翻下35米深的悬崖后坠入红水河中,造成36人死亡,24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0.91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8·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规定,我区成立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忠毅为组长,自治区有关部门派人组成的调查组,在河池地区行署和都安瑶族自治县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自治区调查组通过核实和补充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交了《关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报告无原则异议。现将调查报告上报,如无不妥,请审批结案。
附件:一、关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29”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自治区“8·29”都安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名名单(略)
三、自治区“8·29”都安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略)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8·29”
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8月29日13日左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红(渡)宜(州)线(即龙湾乡)20公里+947米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0.91万元(其中:死亡消埋费5.4万元,死亡补偿费79.91万元,抚养生活补助费4.83万元)。
“8·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劳动厅、交通厅、公安厅,河池地区行署、都安瑶族自治区有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工作。根据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派人组成“8·29”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在何池地区行署和都安瑶族自治县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核实和补充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及采取的措施
(一)事故概况
1997年8月29日10时30分,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个体户李高雇请的驾驶员莫鄂生驾驶桂M80322号扬州产亚星牌41座大客车从都安瑶族自治县二运站载客36人(含驾驶、售票员)往百旺乡方向行驶,沿途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十字路口、商业街路口、县政府门口、汽车总站门口、红渡、龙湾等处搭载散客。当车行至都安瑶族自治县红宜线20公里+974米处时,客车实载67人。由于莫鄂生驾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大客车约于13左右冲出道路右测,翻下35米深的悬崖后坠入红水河中,造成车上乘客36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交警总队长于娃宪、副总队长余良清、河地地区行署副专员张国辉、副秘书长王树新、河池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覃致均、河池地区交警支队政委张龙堂、都安瑶族自治县委书记韦志鹏、代县长覃福珠、副县长谭友权、公安局长卢治松、副局长匡佰彪、副政委罗朝华等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分别于当天赶赴现场,参加现场指挥疏导和抢救工作。同时,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召开了现场紧急会议,成立了有法院、检察、公安、武警、卫生、民政、交通、劳动、保险等部门组成的9个工作组,即1、现场勘查组;2、车辆检验组;3、询问笔录组;4、善后工作组;5、事故材料调查组;6、车辆尸体打捞组;7、伤员抢救组;8、路因调查组;9、车主财产查封组等,并由公安机关对肇事驾驶员进行监控。
8月29日13时40分,都安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干警兵分三路,一路由大队长韦志成、教导员周毓健及副大队长覃英冠率领事故中队的干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二路由1名副大队长在队部用电话分别向自治区交警总队、河池地区交警支队、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汇报;三路由都安县交警中队长黄宝强组织现场施救材料。14时30分,分管政法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副县长谭友权率领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为主的现场施救小组赶到事故的地点。当即成立了由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抢救指挥部。都安瑶族自治县龙湾、菁盛乡人民政府干部及派出所全体干警、周围部分群众积极参加现场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都安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利用葫芦、钢丝绳进行人工施救,但由于车辆太重,施救工具无法承受,钢丝连断数次。现场指挥部派员前往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工程局联系25吨吊车到现场施救,该吊车于当日18时40分到达现场,但由于该路段路基松软,地势险要,吊车无法开展工作。次日早晨,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工程局的12吨吊车及两名潜水员抵达事故现场,继续开展施救工作,先后将15具尸体打捞上来,并把肇事车吊上岸边。8月31日、9月1日又分别把9具和12具尸体打捞上岸。24名伤员分别安置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和菁盛乡卫生院进行救治。自治区有关领导、河池地委、行署、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领导分别于当天到医院看望和慰问伤者。现24名伤员已全部治愈出院。31具尸体已有家属认领,5具无名尸正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寻找死者家属,没有认领的就地消埋处理。
为了吸取教训,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9月3日发出《关于开展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决定》(都发[1997]46号),并成立了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谭友权为指挥长的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指挥部,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吸取”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对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及道路上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并派出四个工作组,对县内的国道210线及红(渡)宜(州)、古(山)拉(烈)、高(岭)永(安)、大(兴)隆(福)、都(安)保(安)等省道路面进行监控,对机动车驾驶员、客运车辆乘客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对严重超载的客运车辆实施卸客转运等措施。同时对都安瑶族自治县所有公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路段进行整改,确保道路畅通,并要求各部门加强源头管理,堵塞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河池地区行署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河行发[1997]43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及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客源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监控,对超限超员,超速行驶,违章驾驶等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
二、肇事车辆及车主的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李高,男,中共党员,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清华2队人,购买1993年12月24日出厂的扬州产亚星JT6970C41座大客车1部、车号为桂M80322,1994年1月8日在河池地区车管所入户,1996年10月31日办理公路运输许可证,1996年7月1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期限为1996年7月1日至2000年7月2日止。
(二)1996年11月26日,个体工商户李高与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签订了《公路营运客车委托代理客运业务合同》书,委托代理客运业务,时间从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8年11月26日止。合同期间由该站在站内提供客源,进站报班,委托代办车辆的各种证明业务等。
三、事故原因分析
桂M80322号大客车,1996年12月24日经河池地区车辆检测站年检合格。“8·29”特大事故发生后,8月30日经河池地区交警支队车管工程师和都安瑶族自治县汽车修配厂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检验组对该车的机械性能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果如下:(一)制动系各管路、刹车软管、行车制动踏板、手制动拉杆等完好无损有效,经过制动总泵解体检查,未见异常;(二)传动系各部件无脱落、无损坏;(三)转向系转向节、横直拉杆完好,无变形脱落,经对方向机解体检查,未见异常;(四)两前轮及四个后轮胎气压正常,胎面花纹符合要求。认定以上各部件基本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排除了机械事故的可能性。
经过事故现场的进一步勘查和调查取证,调查组认定“8·29”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莫鄂生驾驶桂M80322客车,行于肇事路段操作不当。“8·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桂M80322客车行至直线型肇事路段时,并没有受到诸如会车、行人等外在因素影响。虽然肇事路段路面存在两条深为0.25米、宽0.45米、长6米的坑槽,但只要司机驾驶得当,不致酿出此祸。司机莫鄂生驾驶操作欠妥,当车行至该路段时,仍以每小时35公里的车速向前行驶,加上选择路面不当,使该车在凹凸不平的路面颠跳,前轮腾空,方向盘失控,致使客车右侧前后轮先后驶出路坎,翻入红水河中。
2.间接原因
(1)车辆严重超载。桂M80322客车定位41座,载客67人(含司机、售票员),超载26人,由于车辆严重超载,影响了行车安全。
(2)车主安全管理不到位。车主李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已获取行车执照,具备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知识。身为车主应对司机和售票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但李高在营运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行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负起责任,致使司机和售票员安全意识淡薄。
(3)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没有履行好安全教育责任。该站与车主李高签订委托代理营运合同,应按自治区《汽车客运服务站基本业务工作规范》和合同所明确的条款,对车主、司乘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组织业务咨询和业务学习。在调查过程中,该站说曾通知车主李高赴站进行安全学习,但据车主李高反映,除春运外,截止“8·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时止,从未按过该站其他有关安全学习的通知。调查组认为,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没有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履行好职责,对车主及司乘人员缺乏安全教育,表现出只收费不管理的“以包代管”的不良经营行为。
(4)肇事路段存在安全隐患。该肇事路段地处山冲,雨水长年在此汇流注入红水河,对路基造成严重影响,加上运煤等载重车辆的辗压,形成两条深为0.25米,宽为0.45米,长为6米的坑槽,超出交通站《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证定标准》(交公路发[1997]917号)要求,影响着来往车辆的正常行驶。由于公路一侧与红水河面形成85度角,高35米的悬岸地势,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路面所出现的坑槽就成为了行车安全隐患。虽然公路部门正在对该路段进行修理养护,“8·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在距离肇事地点24米处修路,但是事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公路部分很难做到预先安排、消除路患。肇事路段的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
四、事故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驾驶员莫鄂生的责任
“8·29”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莫鄂生在驾驶车辆经过坑洼不平的路面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售票员莫梅芳的责任
莫梅芳没有处理好安全行车与效益的关系,为追求更高利润,忽视交通安全,不遵守客车定员规定,沿除揽客,造成客车严重超载,影响行车安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车主李高的责任
车主李高对自己雇请的司机、售票员忽视安全管理。平时对司乘人员既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营运过程中,又没有严格管理,由驾驶员和售票员随意掌握载客量,对“8·29”事故的发生,李高负有间接责任。根据《党纪处理条例》,建议开除其党籍,吊销营运工商执照和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的责任
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作为中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项中已明确其职责,即“组织站务人员、始发车驾驶员、乘务员学习业务,开展安全活动。”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称甲方)按上述规定与车主李高(称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第8条中明确规定:“甲方负责对乙方司乘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业务咨询、学习”。经调查核实,调查组认为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服务站没有认真履行合同,对车主李高及有关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负责任,对“8·29”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都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认真进行整改。
(五)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局的责任
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局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服务站的主管部门,但监督管理不到位,对“8·29”特大交通事故应负责任。责成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局认真吸取教训,写出书面检查,建议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该局通报批评。
(六)责成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河池地区行署对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五、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意见
“8·29”特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为认真吸取教训,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加强对营运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企业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营运个体工商户为了能合法上路营运,按有关规定,必须与有法人资格或对外有经营权的运输企业订立委托代理运输合同,才能进站营运。而在安全管理上,运输企业对进站车辆存在着只收费不管理的“以包代管”的不良经营行为。运输企业与进站营运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企业负责组织进站营运的个体工商户及车主、驾驶员、售票员进行业务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但运输企业对此只做表面文章,对营运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教育实际上是名存实亡,流于形式。一旦出事,相互推脱责任。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运输企业对进站车辆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二)加强路面监控,杜绝客运车辆超员载客。“8·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都安瑶族自治县交警一清早就在红宜公路线上设立了流动哨卡,查出了数起违章车辆,尔后转至别的公路线执勤。桂M80322客车严重超员载客就是在流动哨卡从红宜公路上撤走不久后溜过去的。这说明交警对路面的监控仍存在着空档,给违规车辆留下可乘之机。在目前警力缺乏,交通监控面广的山区公路上,通过采取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加客运能力,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监控等措施,杜绝超员载客现象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安全教育要从培训抓起,司机、售票员及业主要经过严格的培训,经技术、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把安全教育与司机的年审、季度的安全学习考核结合起来,并利用各种形式传媒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司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向全区通报“8·29”特大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使全民都受到教育,形成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好风气,确保交通安全。
(四)加强公路养护监管工作。红宜公路根据实际情况,由柏油路改为砂石路。由于砂石路面具有防水性差的特点,雨后机动车辆驶过,增大了路面坑洼不平的程度。加上红水河洪水及山冲雨水的侵害,使得养路工作更为艰难。公路管理部门要从“8·29”特大交通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公路养护经费不足,人手缺乏的实际情况,结合路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路段进行重点养护监管工作,排除公路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广西“8·29”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一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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