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8]67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云政发[1998]60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10月12日,你省东川市汤丹镇境内阿(子营)东(川)线154公里+250米处发生1辆旅行车翻下山崖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亡42个,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事故发生后,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云B.00242号旅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左转向节臂突然折断,方向失控。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失职、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同意《报告》对防范措施的意见。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客运市场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客运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云政发[1998]60号)
国务院:
1997年10月12日11时45分,云南省东川市汤丹镇境内阿(子营)东(川)线154公里+250米处发生一辆“石林”牌旅行车翻下山崖,造成42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车辆解体,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4.8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公安部、监察部派员对事故调查进行了具体指导。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调查组《关于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上报,请批复结案。
一、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领导及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现场抢救工作。经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并在获取大最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又按照监察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时对上报时限作了适当延长。
二、省人民政府对调查组《关于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了认真论论,认为调查报告对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是客观、科学、公正的,对事故责任划分是实事求是的,所提防范措施的建议是全面的、适用的。
三、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其中:
(一)法者乡原乡长兼乡经委主任、现任东川市水电局泥石流防治所所长徐国民,在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已调离法者乡,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二)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汤丹大队大队长杨万坤,事故发生当天上年对云B.00242号旅行车严重超员因未布置警力路查而疏漏失管,但旅行车超员问题在新村大队管辖区内已经形成,因此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东川市交通局副局长、运政处处长、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站站长陈元生,忽视安全生产,对车辆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失控,对法者乡营运客车审批客运班次把关不严,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建议党组织同时撤消其运政处党支站书记职务。
附件: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1997年10月12日,云南省东川市汤丹镇境内发生一辆石林牌旅行车翻下山崖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亡42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车辆解体。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时间:1997年10月12日上午11时45分;
地点:云南省东川市汤丹镇境内阿(子营)东(川)线154公里+250米处;
单位:东川市法者乡经委;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死亡42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车辆解体,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员币4.8万元。
二、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10·12”特大交通事故由于发生在比较偏僻的路段,过往车辆和人员稀少,事故发生后直至当日14时,汤丹镇新桥村村公所文书田孟情发现事故现场才向东川市汤丹公安分局报告。汤丹公安交警大队立即组织干警赶赴现场,同时与东川矿务局铜矿医院联系和向东川市公安局、东川市公安交警支队报告。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立即向东川市委、市人民政府、云南省公安厅和省交警总队报告;东川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也迅速向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作了报告。
东川矿务局铜矿医院在听到事故发生的消息后,及时派出两辆救护车和有关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汤丹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杨万坤干警会同新桥村文书田孟情、医务人员及当地村民20余人,及时将5名受伤人员背上公路,送往医院,进行救治。14时46分、14时58分,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分两批赶到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并对事故现场遗留物品逐一进行收集、登记和妥善保管。
17时10分,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勇率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赵瑞华、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范炳耀、中保财险东川分公司副总经理周庆华及20名公安干警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和投入现场施救工作。随后,在东川矿务局召开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并成立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李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赵瑞华担任副组长,下设现场勘查组、现场访问组、现场治安组、后勤保障组开展工作。
“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前往东川调查处理事故。
东川市市委副书记艾远津、胡启中也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并同副市长李勇、东川矿务局局长樊家庆、副局长冯应松及各有关部门领导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13日凌晨4时,省公安厅副厅长马永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赵琳琪、副总队长马金福率省公安厅工作组连夜赶到东川,听取了”10·12”特大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汇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13日凌晨5时,在省及东川市处理”10·12”特大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指挥部署下,各工作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察院、法院组织有关现场勘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查。
东川矿务局、汤丹镇、法者乡组织经济民警和村民共计300余人开展尸体搬运工作,16时20分,将42具遇难者遗体搬运上公路。
东川市总工会、经贸委、交通局、监察局、劳动局、卫生局、民政局、保险、运政、公路养护部门以及东川矿务局等各有关部门也参与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13日18时30分,事故现场勘查和尸体前期处置工作基本结束,42具尸体中,5具被当场领走,37具被送往东川殡仪馆安放。
10月1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级巡视员杜存信和刘守信同志也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先后到达东川进行调查工作。
东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对”10·12”特大事故处理工作十分重视,市委书记、市长杨建甲、副市长李勇多次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参加”10·12”特大事故现场施救、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达500余人,车辆60余辆。整个事故现场的抢救工作,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工作进展顺利,社会稳定。
三、事故调查组织情况
东川市”10·12”特大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决定,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劳动厅、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云南省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负责在“东川市政府‘10·12’特大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的基础上,对东川”10·12”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调查组成员及签名名单(略)。
四、肇事车辆单位、肇事地点的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单位情况
肇事车辆云B.00242号旅行车属云南省东川市法者乡经委。1994年8月经法者乡经委同意,由法者乡银水箐村大厂社农民刘汉云出资30万元(此款系刘汉云从本乡大坪子村砂厂厂长金普处所借),以法者乡经委运输站名义购买了包括云B.00242号等4辆旅行车,并投入营运。原乡长徐国民兼任经委主任。刘汉云后来因贩毒在昆明被枪决,4辆旅行车由其兄刘汉奎接手经营。刘为偿还欠款,于1995年3月26日以4辆旅行车抵押30万元欠款转手给金普。
1995年12月,原法者乡经委主任徐国民调东川市水电局泥防所工作,乡经委主任由现任乡长王志能兼任。1996年1月2日,由金普经营的云B.00242号旅行车在杨(林)电(流坡)线133公里+100米处肇事,造成2人死亡。金普在处理完这一起事故后,于1996年1月15日将4辆旅行车以13.6万元又转卖给陈忠林(原法者乡码蝗箐村晓光桥村粮农,现在新村镇古铜路农贸市场,非农户口),金普同陈忠林签订了买卖合同。
1996年11月29日、1997年1月3日、6月4日、7月14日,陈忠林将4辆旅行车先后卖给了法者乡村民马忠明、罗平、崔永辉和嵩明县张文龙4人。
云B.00242号旅行车,自1994年11月由刘汉云从云南省客车厂购进到1997年7月14日卖给崔永辉,已四易其主,在四次车辆交易中,有关车辆买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下交易,均未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经营者从1996年起向法者乡经委缴纳管理费,以法者乡经委运输站的名义进行营运。
肇事车辆驾驶员崔永辉生于1974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系东川市法者乡码蝗箐村大脑包社农民。崔于1992年8月,在东川市第三汽车培训站学习驾驶,并于1993年1月领取机动车实习驾驶证,1994年12月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类)。崔永辉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至”10·12”特大事故发生前,因违章驾车先后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过三次。
(二)肇事地点情况
“10·12”特大事故发生在东川市汤丹镇境内阿(子营)东(川)线154公里+250米处。阿东公路系五十年代修建,地处高寒山区,海拨2~3千米,路面为土路面,属四级山岭重丘公路,道路条件差,水毁泥石流严重。肇事现场公路走向由西北向南,公路西南面为山峰,东北面为陡崖,道路纵坡度为3.46%的微下坡,肇事路段前后两个弯道,平曲线半径前弯道为24.8米,后弯道为47.93米,两弯道之间的直线距离为133.13米,视距为通视。该路段路面平整,线型顺适,两弯道间不同路段的有效路面宽度分别为5.6米、5.9米、6.3米、4.75米,公路上翻车处的缺口长为1.5米,肇事车辆翻下距公路路面360米的山崖(详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略))。
五、事故发生经过
1997年10月12日上午8时,驾驶员崔永辉驾驶云B.00242号石林牌旅行车,从东川市政府所在地新村镇新世纪运输公司售票点出发,途径汤丹镇,驶往法者。
该车核定准载人数19人(含驾驶员),肇事前实际载客47人(成人44人,3周岁以下小孩3人)。据调查,该车在始发站已售完座位票18张,出站几百米后就违章超员。从始发站到东川养护总段门口搭乘8人,在北新桥搭乘1人。车辆驶出城区,沿途继续搭客,分别在碧谷糖广岔路口搭乘3人,在绿茂岔路口搭乘2人,在汤丹邓家湾搭乘2人,在汤丹大坪地下客1人,在汤丹运输队搭乘1人,在汤丹菜园停车站下1人上9人。至此,已载客42人,从汤丹菜园到肇事地点又先后上下乘客5次,上下人数加减,旅行车乘客数由42人升至47人。
上午11时45人,该车行至东川市汤丹镇境内的阿(子营)东(川)线154公里+250米处,向左跑偏27.9米后,从左侧翻下360米深的山崖,车上乘客及物品从被解体的车内抛出,跌落于岩石灌木丛中。当场死亡41人(其中包括驾驶员崔永辉),在抢救上公路途中死亡1人,共计死亡42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车辆解体。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认定依据
(一)直接原因
造成”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云B.00242号旅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左转向节臂突然折断,方向失控。经检难鉴定,云B.00242号旅行车的左转向节臂在翻车前已有525.82mm2的陈旧性断裂面,新断裂面为103.20mm2,陈旧性断裂面占总断面的83.6%;车辆严重违章超员,增加车辆的乘载负荷,加剧了左转向节臂的折断;左后轮违反规定使用铁质制动片,右后轮胶木制动片磨损严重,铆钉外露,右后轮内油封严重漏油,使制动片与制动鼓沾满油污,导致车辆制动不良,造成车辆翻车事故(详见”10·12”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拆检鉴定,(略))。
(二)间接原因
第一,东川市法者乡经委和有关人员对其经营的客运车辆管理失职。
东川市法者乡经委除收取乡运输站缴纳的管理费外,对客运车辆管理没有建立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驾驶员从未制定任何管理办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车辆交易;运输站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法者乡经委却不问不管;东川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曾多次要求法者乡经委与个体营运脱钩,但法者乡经委既不脱钩,又不加强管理,反而于1996年2月与运输站负责人陈忠林签订了不合法定程序的《客运事项协议》,以推卸安全管理责任;特别严重的是陈忠林等人拒绝东川市新世纪客运公司对该站营运车辆每日进行的安全卡检验的把关措施。
第二,东川市鸿运公司汽车修理厂对肇事车辆的修理极端不负责任,致使云B.00242号车带病出厂,留下事故隐患。
东川市鸿运以司汽车修理厂无视国家有关车辆维修规定,以每月收取500元的维修费,同陈忠林签订了该肇事车辆的乙类二级维修合同,但该车在维修合同期间,并没有进行全车二级维修,修理厂却于1997年8月27日为该车出具了二级维护的合格证。据东川鸿运公司汽车修理厂法人代表刘文楠讲:“维修范围是车辆二级维护,但都没有按二级维护程序搞,一般都是驾驶员叫修哪里就修哪里,修好后,检验员口头通知财务盖检验合格章,没有维修记录”。因此”10·1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该厂维修不负责,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三,东川市运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为肇事车辆办理客运线路班次和线路标志牌,对客运车辆维修行业管理不严。
东川市运政部门对法者乡经委运输站的客运车辆在缺少工商行政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东川市人民政府东政复(1992)31号文规定,办理了客运班次和线路标志牌。东川市运政管理部门对客运车辆修理行业的管理不够,对客车定点修理的有关规定不落实。1997年6月24日,东川市运政部门下发的客车定点维修通知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市运政处签盖汽车维修审核章的营业性客运车辆,必须在定点厂维修,否则不予承认。”但肇事车辆云B.00242号车于1997年8月27日在市运政部门未指定的鸿运公司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后,东川市运政部门在该厂出具的“云南省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上加盖“维修验讫章”,并在维修卡上签盖了“审核”章,致使该肇事车带“病”上路行驶。
第四,东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1997年10月12日上午(星期天),东川市新村公安交警大队把警力主要安排在新村至阿旺路段上,以维护阿旺赶集的交通秩序,而阿东线新村所辖路段没有安排警力巡逻;汤丹公安交警大队为迎接10月15日全省性的交通事故办案执法大检查,把当日上班的四名干警一名安排值班,三名安排在自己办公室整理档案,未安排警力上路巡逻;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在自己辖区内也未发现肇事车辆违章超员。由于东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日在事故发生路段上管理失控,致使肇事车辆沿途超员的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
第五,东川市司法局公证处在法者乡经委与陈忠林签定的《客运事项协议》不具备法定条件(即乡经委运输站未办理工商登记,陈忠林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且乡经委在协议书中推卸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双方出具《公证书》,导致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不清,乡经委放松了对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事故的性质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证实,此次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八、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崔永辉,云B.00242号肇事车驾驶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所驾驶车辆送定点维修厂维修,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并严重违章超员,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忠林,东川市法者乡经委运输站负责人,是该运输站营运客车直接管理者,忽视安全生产,直接出面拒绝新世纪客运站对云B.00242号旅行车的安全检验审查,未履行对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因其失职已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志能,东川市法者乡乡长,兼乡经委主任,是该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安全生产,对营运客车不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车辆交易,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乡长职务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柏有荣,东川市法者乡副乡长、乡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疏于对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徐国民,法者乡原乡长兼乡经委主任,现任市水电局泥石流防治所所长,在任法者乡乡长兼乡经委主任职务期间,忽视安全生产,对营运客车不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申办客车营运线路,对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文楠,东川市鸿运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气车维护工艺规范》有关规定,承担对云B.00242号旅行车二级维修,且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修,给”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对修理厂和本人给予经济处罚,有关部门对修理厂停业整顿。
伍应鸿,东川市鸿运汽车修理厂修理工,对云B.00242号旅行车未进行二级维修就出具检验合格证,致使车辆带“病”上路,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取消其车辆检验员资格。
陈元生,东川市交通局副局长、运政处处长、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站站长,忽视安全生产、对车辆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失控,对法者乡营运客车审批客运班次把关不严,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马晓川,东川市运政处业务科科长,有关业务人员违反规定在云B.00242号旅行车维修检验卡上加盖“维修验讫章”,管理失职,应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段德武,东川市运政处业务科业务员(聘用人员),对云B.00242号旅行车在未经定点维修厂维修的情况下加盖“维修验讫章”,导致肇事车带“病”上路,对此次事故应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解聘。
成勇,东川市运政处业务科业务员,对法者乡营运客车的客运班次审查失职,应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杨万坤,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汤丹大队大队长,事故发生当天上午未布置警力路查,对云B.00242号旅行车严重违章超员失管,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樊少军,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村大队大队长,在事故发生当天上午对辖区内警力布置不周,使云B.00242号旅行车严重违章超员失管,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范炳耀,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对本支队干警路检监督管理不力,建议写出深刻检查。
傅波,东川市司法局公证处副主任,违反法律程序及有关规定,对法者乡经委与陈忠林1996年2月7日的不合法定程序的《客运事项协议》作出公证,致使法者乡经委对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应负一定责任,建议取消其公证员资格。
建议东川市人民政府就”10·12”特大交通事故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九、防范措施
“10·1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教训极为深刻。为了从中吸取教训,确保安全,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公安、交通、劳动、工商、城建等部门应在东川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对从事客运的驾驶员、车辆,汽车修理厂,审批客运线路、公路维护、客运单位等的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切实把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2.对东川市客运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一是组织驾驶员、车辆维修人员认真学习、查找事故隐患,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和业务素质,对经常违章或连续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车驾驶员,取消驾驶客车的资格。二是对所有营运性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验,凡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准上路运行。三是对已达报废的客运车辆强制报废。四是对所有车属单位和个体驾驶员,进行全面检查,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3.对挂靠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的客运车辆,进行清理,对未明确权属关系的车辆,必须明确权属关系,对未办合法经营手续的,限期尽快办理合法手续。对既无赔偿能力、又不加强管理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
4.对汽车修理厂认真清理整顿,重新认定,严把修理质量关,对不具备维修条件和客运车辆维修资格的,坚决取缔;加强道路养护,特别是危险路段要及时清除、修复坍塌路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提出的要求,进行全面整顿,改革勤务制度,合理安排警力,加强路面监控。特别是对边远山区的公路,加强路检路查,力争不留盲区,加大执法力度。
6.加强客运站、点管理,有效规范客运市场,做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服务好”。
7.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从”10·12”特大交通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8.有关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牌。
十、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
在调查进行中,须进一步落实国家监察部提出的几条指导性意见,调查组再一次深入东川市进行补充调查。
附件:关于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的技术鉴定报告
云南省东川”10·12”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东川市”10·12”特大交通事故
的技术鉴定报告
1997年10月12日,崔永辉驾驶员云南省东川市法者乡经委的云B.00242旅行车载47人,由东川市新村镇驶往法者乡。11时45分,当车行至东川市汤丹镇境内的阿(子营)东(川)线154公里+250米处时,车辆向左跑偏27.9米后,翻下左侧360米深的山崖,造成42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车辆解体的特大交通事故。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现场勘查,拆卸主要部件进行技术鉴定,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对鉴定情况进行技术分析,现将有关技术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道路及地面痕迹
经过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路段为西南向东北走向,道路东南面为山峰,西北面为陡崖,事故发生地点处于该路段前后两个弯道间直线段(长为133.13 米)的中部位置,系微下坡路面,道路纵坡度为-3.46%,行车视距为通视。
道路上留有两条车轮压印,左轮压印长27.9米,右轮压印长21.4米,左轮、右轮压印起点距道路西南面有效路边缘分别为2.80米、1.70米,车辆向左即西北方向跑偏27.9米驶上道路西北边0.12米高的土坎后驶离路面,翻下360米深的山沟。
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对云B.00242号旅行车的机件进行检验鉴定,得出以下结论:
1.该车左转向节臂折断,在翻车前已有525.82mm2的陈旧性断裂面,陈旧性断裂面占总断面面积的83.6%;横拉杆球头(左)松旷,螺母松动,直拉杆后部球头销松旷,且焊接使用,违反了GB7258-87中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的规定。
2.该车驻车制动长期未修复,制动无效;左、右前轮制动片铆钉松动,右后轮制动鼓呈波浪型磨损,槽深0.73mm,槽宽2.0mm,该轮使用铁质制动片,不符合云南省交通厅颁发的《汽车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二级维护)的要求即:制动鼓无裂纹、不起槽,波浪型凹槽深不超过0.60mm;并且违反了客车严禁使用铁质制动片的规定。
该车右后轮使用胶木制动片并磨损严重(铆钉外露),不符合云南省交通厅颁发的《汽车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二级维护),要求即:制动片无裂损、厚度不小于4.5mm,铆钉头离弧面不小于1.5mm,同时该轮内油封严重漏油,制动片、制动鼓沾满油污,使制动摩擦系数严重下降。
综上所述,”10·12”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地点属缓直、微下坡路面,视距良好,但由于该车不按规定保养,严重失修,致使左转向节臂陈旧性断裂面达83.6%,以致在行驶过程中左转向节臂突然折断,方向失控;加之该车左、右前轮制动片铆钉松动,右后轮违反规定使用铁质制动片,右后轮胶木制动片磨损严重,铆钉外露,且右后轮内油封严重漏油,使制动片与制动鼓沾满油污,导致车辆制动不良,以致左转向节臂突然折断后,无应急处置措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该起特大交通事故系机械事故。
特此报告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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