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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昌县蹬子河“11·19”重大沉船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8年11月19日9时许,四川省达县地区平昌县西兴乡曙光村三组个体船户邵某,驾驶12马力4.2吨木质挂桨机动船,从西兴乡三溪口西兴乡粮管所收粮点装运稻谷、肥料等物,并搭乘粮食搬运工及乘客16人(不含船工),向江陵庵拱桥河行驶。9时30分下航至蹬子乡八庙河小桥沟处沉没。船上17人全部落水,除救起6人(包括船工)外,其余11人遇难。

  11月19日7时许,西兴乡曙光村三组个体户邵某驾驶船舶从该组河边(源河坝)下行到三溪口,给西兴乡粮管所收粮点装运粮食到江陵庵,共装稻谷4800公斤,肥料300公斤,面箱及其它物资5079公斤,另搭乘搬运工(西兴乡粮管所收粮点临时副业搬运工)10人,送信员(西兴乡粮管所指派)1人,到岳家乡赶场办私事5人,共16人,客货共计约7吨。9时左右,邵某从三溪口开船向西兴江陵庵行驶。由于船内积水较多,开船时邵便叫搬运工王某专门掏水。9时30分,当船下行至蹬子乡八庙河小桥沟处,船舱内积水逐渐增多,所剩干舷不断减少,船上乘客惊慌走动,船体急向右倾斜,而邵又加大马力高速行驶,使船头扬水增大,导致该船插头沉没。船上17人全部落水,除船工邵某等6人获救外,其余11人全被淹死。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邵某目无法纪,有禁不止。该船年久失修,船体腐朽,船后关舱左舷亮子以上0.2米处有一条0.6米的纤缝,长期有河水渗入,经常是边航行边掏水,是一条不适航的船舶。1987年12月以后,县、区有关部门在多次船舶航运整改中,对邵某非法驾船、违章操作等行为曾先后发出4次停航整改通知书,4次给予罚款处罚,两次拆卸机器零件,但邵某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继续违章航行,以致造成这次重大恶性事故。

  2.严重超载,冒险航行。该船测定吨位载重4200千克,此次实际载重达7360干克,超载3160千克,装载后船体干舷仅0.1米,由于严重超载,加大了船的负荷和排水量,河水不断从船体破漏处渗入,舱内积水增多,使船体失去抗沉能力。

  3.临危时施救措施不当。由于邵某平时拒不参加港监部门的专门培训考试,不懂水上航行业务技术和小机船的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蛮干,出事前船体已向右倾斜,而邵又错用右舵,并加大油门向左转,使船的右侧重力增大,河水很快进入船舱致船沉没。

  4.客货混装,严重违章。

  5.乡政府管理失职。蹬子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长易某对邵某多次违章、冒险航行,缺乏警觉,不分析、不调查,随意表态让船管员赵某给邵某退走被县航监安全部门拆下来保存在区派出所的不适航船舶主要零件,助长了邵某的违章行为。船管员赵某在对邵某求情退回零件时,缺乏原则性,不作实地检查核实,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这次重大沉船事故,系邵某目无法纪,无证非法驾船,用不适航船舶从事水上客货运输,违章超载,冒险航行,临危时施救措施不当所致。邵某是此次重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由司法部门处理。

  蹬子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长易某行政记过处分。船管员赵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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