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7月30日16时20分,广东省广州市珠江华侨农场第一作业区前锋生产队在用机船运送秧苗中,发生了一起严重超载的重大沉船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几名退休工人立即划艇救人,副业队的领导也马上组织船只前去救人。经抢救有13人脱险,另有6人自己游回岸边。到18时,将5人的尸体打捞上岸。
7月30日下午,珠江农场第一作业区前锋生产队因秧苗不够,作业区与江卫队联系后,由他们帮助解决了部分秧苗。前锋队徐某等人商量决定派机船去把用不完的秧运回来,随后徐又找到临时工巫某,让其开船去运秧,巫某把船上的水掏尽后,曾有许多人要上船,遭到巫某的阻止。随后巫便把船开到一区木工厂码头,即在那里等候准备运秧。16时多,运秧的人和其它许多人涌上船来,巫某说不要上那么多人,并打手势要他们走路,上船的人不听劝阻。反而有23人上了船,并大部分坐在船的前部,造成船头搁浅,这时,有人用扁担和竹篙撑船也未见效,便跳到水中用力把船推开,巫某问:“船吃水多深。”听不到有人回答,不久船就开了。由于船头低,船尾高,巫用一档行驶,沿岸有人见到,感到非常危险,便叫船靠岸,但因船有蓬阻碍视线且柴油机噪音很大,巫某未听见有人喊叫,船继续航行。16时20分,当船前行1400米到禾隆围时,因转弯过急,加上转弯后刚好顶风。船头开始进水,船仍继续航行,水越进越多,船头的部分人站起来了,船头就更向下沉。这时,船头的人惊叫,船尾有人见状跳水。巫某发觉问题严重,但要采取措施已不可能,船很快就下沉了。造成5人淹水而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
2.违章驾驶,并严重超载。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前锋生产队副队长徐某,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无照人员驾驶机船,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构成重大责任罪,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并罚款,鉴于其到任不久,犯罪情节较轻,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决定免于刑事处分。
2.船工巫某没有机船驾驶执照,是无证驾驶。当副队长徐某派其去驾船时,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对机船不准载人的规定,作业区、生产队多次讲过,巫也知道。但在这次运秧苗过程中来回都违章载人,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严重超载,造成重大沉船事故。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这起事故的其它责任者,分别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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