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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6.19”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分析

  2003年6月19日7时57分,重庆三峡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涪州10号客货轮与涪陵江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江龙806号干/液货轮,在重庆市涪陵区长江搬针沱水域发生碰撞。涪州10号轮当即翻沉,人员全部落水,12人生还,造成共有52人死亡和失踪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一.事故经过

  涪州10号轮2003年6月19日6时30分由重庆市长寿区卫东码头发航下驶(向下游方向行驶),约7时47分,停靠蔺市码头后载客60人继续下驶。开航时实际在船船员5人,低于最低安全配员8人的要求。其中,少一名轮机员,低于最低安全持证船员配员标准。另开航时码头附近江面有中雾。江龙806号货轮同日5时23分从观音沱发航空载上驶(向上游方向行驶)。

  约7时52分,涪州10号与涪港812轮使用甚高频电话通话后会船。此时江面有浓雾,能见距离不足150米。但是,本应按内河避碰规则停航的涪州10号,仍然在主航道南侧占用上水航道采用双中车(1000转/分) 冒雾下驶。

  同时在同一航段航行中的江龙806轮也遇到能见距离不足150米的浓雾,尽管当时已经从甚高频电话中听到涪州10号轮动向,并在7时53分从雷达观察到涪州10号轮沿上水航道航行。但在鸣放声号未听见应答,随后又用甚高频电话喊“下水船往北边去一点”,也未听见回答的情况下,江龙806轮并未注意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继续采用常快车(880转/分)用雷达助航冒雾上驶。

  接近7时57分,涪州10号突然从雾中看见江龙806船首正对本船船首驶来时,两船船首相距已经仅约100米,船长刘万忠立即用右舵转向,车速未减。几乎同时,江龙806也在浓雾中看见涪州10号轮在本船正前方偏右处向右转向,船长吴正勇即采取急倒车,但致使双主机熄火,使船舶失去操纵性能。此时两船已无法避免碰撞。

  7时57分许,江龙806船首左前部与涪州10号轮左舷驾驶室附近碰撞。涪州10号当即向右翻倾,船底朝天从江龙806右舷漂过后沉入江中。

  二.事故原因、性质和直接责任

  1)事故原因:

  1.两船冒险航行。在航行中突遇浓雾后,未按规定停驶,仍然冒雾航行。

  2.两船未保持正规了望。突遇浓雾后,没有保持正规了望,虽使用雷达助航,但未能仔细连续观察,未能正确监听和使用甚高频电话,以至当发现来船时已构成紧迫局面。

  3.两船未采用安全航速。在突遇浓雾后,仍以较快航速行驶,以致在发生紧迫局面时,没有充分余地进行有效避让。

  4.两船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在突遇浓雾的情况下,没按规定鸣放雾号,以至来船不能及早查觉本船动态。

  5.涪州10号在对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不明的情况下,占据了江龙806的航道,以致构成紧迫局面。

  6.两船临危应急措施不当。

  2)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3)事故直接责任:根据事故双方过失程度,重庆三峡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涪州10号轮负主要责任,涪陵江龙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江龙806轮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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