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2年5月28日16时5分,193次旅客列车在通过沈山线43公里361米处时,发生脱轨颠覆事故,当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127人,车辆及铁路设备等直接经济损失171万余元,沈山线下行中断19小时45分。
这起重大列车颠覆事故,是由于养路工孙某、景某在进行无缝钢轨缓冲区紧急修补作业时,钢轨底部起道后未及时修补,起道机等修补设备未及时拆除造成的。
5月28日15时50分,孙某带领景某在沈山线43公里361米处,进行无缝钢轨缓冲区紧急修补作业。孙指派景用零工型凿条式起道机,插入左股内侧钢轨底部起道,孙用道尺看水平。作业中孙见离作业地点5米远的道口有卖冰棍的,就丢下横放在轨面上的道尺叫景去买冰棍,景遂丢下正在受力的起道机去买冰棍。尔后两人一同到路口看守房内吃冰棍。16时05分,193次旅客列车通过该处。列车撞坏了道尺,将起道机顶撞到5号道岔,起道机打弯了该道岔第一连杆和耳铁,使四根钢轨互不相接,形成“四股”。造成两台机平车,7辆客车脱轨颠覆,伤亡150人的重大列车颠覆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指使景破坏事故现场,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脱罪责。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孙某景某二人进行无缝钢轨缓冲区紧急修补作业时,违章作业,不及时进行修补,造成特大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又订立攻守同盟,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铁路运输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孙某、景某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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