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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石机038”轮搁浅沉没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概要及调查简况

  1.1 事故概要

  2004年12月12日,广东XXX公司所属沙石料运输船“博石机038”轮,在嘉兴港海盐县澉浦镇长山闸附近岸边靠泊卸黄沙时搁浅,导致船舶货舱底部破损进水沉没,12名船员获救。直接经济损失160万人民币。

  1.2 调查简况

  事故发生后,嘉兴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调查针对人、船、气象、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笔录5份,现场勘察记录1份,并通过惠州海事局收集到了“博石机038”轮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等材料。航海日志和工作日志以及海图等资料因船舶沉没无法取得。调查过程中,许XX(无证船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海事报告书,拒绝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调查,在未提供家庭住址的情况下擅自返乡。后调查人员与其本人电话取得联系,要求他前来接受调查,他声称自己并没有在“博石机038”轮上履行船长职务,也不会到嘉兴海事局来接受调查,调查人员要求他提供住址以便前往调查,他拒绝提供。调查人员试图通过船舶经营人取得该船长的相关资料,船舶经营人未能提供。

  通过调查,已基本查清了该船发生事故当时在船人员和货物装载情况、船舶建造检验与登记、船舶管理、海况气象、事故发生的经过等方面的情况。

  2.当事船舶、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简况

  2.1船舶情况

  船 名:博石机038

  呼 号:BXND

  船籍港:惠州

  船舶种类:沙石料运输船(带自卸设备)

  船舶登记号:090404000246

  初次登记号:090402000455

  登记航区:内河A级

  总吨:1574

  净吨:881

  主机功率:700千瓦

  货舱数量:2

  船长:69.80米

  船宽:14.80米

  型深:4.80米

  建造日期:2002.09.16

  建造地点:浙江温岭礁山船厂

  该船所有权取得日期是2004年5月25日,船舶登记证书取得日期是2004年 12月6日,所有内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2船员情况

  船上共有船员12名,许XX(船长,无证),颜XX(轮机长,持内河轮

  机长适任证书),郑XX(大副,持沿海3000总吨以下船长适任证书),郭XX(大管轮,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轮适任证书),梁XX(二副,持内河二副适任证书),许XX(二管轮,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轮适任证书),陈XX(水手,持沿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黎XX、唐XX、顾XX、吴XX、江XX等五名水手无证。所有船员适任证书均在本次事故中随船沉没。

  2.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简况

  该船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广东XXX公司,船舶共有情况:广东XXX公司1%股份,王XX99%股份。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注册资金3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水上货运,法人代表吴XX,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3221002454,发照机关为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3.事故经过

  3.1 气象及海况

  事故当时,海面有浓雾,东北风4-5级,阵风6级,涨潮流向正西,流速4-5节。

  3.2 装载情况

  事故当时,“博石机038”轮载有约2000吨黄沙,前后吃水3.30米/3.30米。

  3.3 事故经过

  2004年12月12日0400时,“博石机038”轮装载约2500吨黄沙由舟山小洋猫沙头开航,于当天1630时抵达嘉兴港海盐港区澉浦水域抛锚。1930时起锚,航行至海盐县澉浦镇长山闸附近,由许XX(船长,无证)指挥,抛右锚、顶车,船首顶靠岸壁。2100时开始使用自卸设备卸黄沙上岸。2200时在涨潮流作用下,船失控向西漂移搁浅,2220时船长命令往海里抛沙,试图使船起浮,在船员抛沙脱浅自救的过程中,船继续漂移,并于2230时中部货舱底部破损进水,船体开始右倾, 2300时船体右倾约60度,12名船员弃船乘救生艇上岸,13日0020时船舶沉没,高潮时船艏和驾驶台部分露出水面。

  4.搜救简况

  2004年12月12日2237时,嘉兴海事局值班室接到林X报警电话,称钱塘江口长山闸锚地附近有船搁浅,具体情况不清楚,请求海事局救援。2245时执法车由陆路前往出事海岸,2250时,海事局巡逻艇“海巡1111”离泊前往出事海域。2303时值班室与事故船船员取得联系,获悉事故船已经大量进水,船体右倾约60度,马上就要沉没,船上所有12名船员已弃船上岸。由于浓雾天气的影响,加上路途较远,13日0135时应急人员抵达现场,确认事故船已经于13日0020时前后沉没,事故水域没有溢油现象。执法人员安置获救船员并着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损失情况

  本起搁浅事故造成船舶进水沉没,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6.原因分析与结论

  本起事故发生水域既非码头也没有任何可供船舶系岸的设施,水浅流急,不具备船舶安全靠泊的条件。“博石机038”轮船长许XX(无证)在其本人和大部分船员无适任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船舶超航区航行,擅自操纵船舶顶车靠泊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壁卸货,致使涨潮时船舶在强大的横流的冲击下失控,直接导致搁浅沉没事故的发生。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管理混乱,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且明知“博石机038”轮本航次航行和靠泊所在水域已超出该船的适航航区范围,仍然指令该船从事超航区非法营运,是导致搁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博石机038”轮船长许XX(无证)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操纵船舶顶车靠泊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壁卸货,及船舶不适航(船舶超航区航行)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本起事故为人为责任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构成大事故。因此,这是一起人为责任大事故。

  7.责任分析

  “博石机038”轮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许XX(船长,无证)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操纵船舶顶车靠泊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壁卸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之规定,许XX是事故的全部责任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配员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8.当事责任人处理建议

  8.1 “博石机038”轮船长许XX(无证)擅自操纵船舶顶车靠泊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壁卸货,影响了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船长许XX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8.2船长许XX(无证)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博石机038”轮搁浅沉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的海上交通大事故,是事故的全部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给予船长许XX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无船员职务证书,无法给予处罚。

  8.3 “博石机038”轮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发生了本起搁浅沉船事故,但未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建议依法不予处罚。

  8.4“博石机038”轮船员共有12人,其中,许XX(船长),水手黎XX、

  唐XX、顾XX、吴XX、江XX等六人均无证,郑XX(大副,持沿海3000总吨以下船长适任证书),郭XX(大管轮,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轮适任证书),许XX(二管轮,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轮适任证书),陈XX(水手,持沿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持证书与该船舶航区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许XX,水手黎XX、唐XX、顾XX、吴XX、江XX等六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郑XX、郭XX、许XX、陈XX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聘用单位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5“博石机038”轮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6“博石机038”轮在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许XX(船长,无证)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该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船长许XX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警告。

  9.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9.1教训

  从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看,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船长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操纵船舶顶车靠泊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壁卸货等,导致了搁浅沉船事故的发生,给船公司蒙受巨大损失。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层面看,公司管理混乱,不遵章守法,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指令船舶从事超航区非法营运,间接地导致了搁浅事故的发生,最终得不偿失。内河船和沿海船舶之间有不同的检验标准,对船舶结构和性能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持有有效内河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到沿海水域就处在了不适航状态,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从船员层面看,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上船服务,既违反了船员管理条例,又影响了船舶安全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由于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没有通过相应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法律法规等的考试培训,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操作技能差,过分依赖主观判断操作船舶,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问题,相对容易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起事故的责任人船长许XX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幸亏事故发生后,船员有足够的时间逃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9.2安全管理建议

  为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建议:

  9.2.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不安排船舶超航区营运,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保持营运船舶的适航性。

  9.2.2船长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船长有责任保证所有在船服务人员适任保证船舶适航后才可开航。船长应遵章守法,不擅自穿越禁航水域或靠泊非指定的不安全设施、岸壁等,嘉兴海事局辖区水域水文条件较差,尤其应当重视。

  9.2.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以本起事故引以为戒,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10.报告形成日期:2005年4月15日

  11.调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海盐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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