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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灵东大桥“2001. 6.8” 特大交通事故

   2001年6月8日 凌晨1时40分,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灵东大桥上发生一起大客车坠落水库的特大交通事故。这次事故造成车内司乘人员29人死亡(男17人,女12人),13人获救生还(其中2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

  事故发生后,参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6月日成立了自治区灵山县灵东大桥“6.8”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调查组”),对该事故(以下简称“6.8”事故)迅速展开了调查。根据桂政办发[2001]89号文的要求,自治区调查组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汉民任组长,自治区经贸委主任冯祖华、副主任邓于仁,自治区煤炭行业办主任郑兆安,自治区交通厅纪检组长赖和平,自治区交警总队队长于娃宪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自治区交警总队、自治区运输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监察厅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在钦州市和灵山县政府的积极配合下,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分析,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自治区调查组现已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6月7日 上午11时,驾驶员邹家斌驾驶广西钦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汽车客运分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桂林大宇牌普通双层卧铺客车,核载45人,车牌号为桂N-02991)从广东东莞市虎门车站出发开往广西钦州市。12时30分左右到达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等客,18时到达广东省高要县初记饭店吃晚饭,饭后改由同车驾驶员谭意昌驾驶,22时到达广西岑溪市新兴饭店吃夜宵,随后又改由邹家斌驾驶。8日凌晨1时40分,邹家斌驾驶大客车行至灵山县灵东水库大桥北端,经过省道20124线 70KM + 600M 桥北端与路面连接的一凹陷路段时大客车突然发生剧烈颠簸,然后向右侧滑,冲上右侧旁边高 0.25米 的人行道,撞断大桥西面 17.4米 的护栏后坠落到距桥面 8.15米 、水深 12米 的水库中,造成29人死亡(男17人,女12人),8人受伤(均为男性)、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车承包者李永禄在事故中死亡,驾驶员邹家斌受伤,副驾驶员谭意昌未受伤。

  二、事故现场抢救、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了整个抢救工作迅速、有效地进行。

  (一)附近群众和公安干警全力抢救落水乘客

  住在灵东大桥旁边的居民发现客车落水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下水营救落水旅客;灵山水库看护人员和迅速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出动了巡逻艇抢救落水人员。经过奋力营救,共救起了14名乘客,其中13人生还,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抢救工作迅速、有序

  1.钦州市委书记车荣福、市长李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军忍、副市长于祖毅,市公安局局长鄂延山、灵山县委书记杨海空,县长米光信等领导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组织了交通、民政、卫生、武警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300多人开展事故抢救工作。钦州市委书记车荣福在事故现场召开了紧急会议,决定立即成立“ 6.8” 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康市长担任组长,并对抢救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划拨专项资金,做好善后处理。

  2. 6月8日 清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李兆焯主席当即作出重要批示。按李主席指示,周明甫副主席迅速率自治区公安厅陆炳华厅长和交警总队、交通厅、民政厅、自治区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于 6月8日 上午10时30分赶到现场。周副主席传达了李主席的指示精神,并就如何做好事故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要继续打捞落水人员,当天晚上必须将大客车和遇难者打捞上岸;第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迅速展开事故调查;第三,认真、迅速地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3.正在我区进行督查指导工作的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学于 6月8日 下午7时亲自赶到现场察看,指导开展事故抢救工作。9日上午9时30分,王副局长主持召开了事故汇报分析会,并就如何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作了具体指示:第一,继续做好打捞落水人员工作;第二,继续抓紧事故的调查,调查工作由自治区负责,市县要积极配合;第三,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四,市县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更好。 6月9日 下午6时,公安部交管局陈洁副局长专程从北京赶到现场,指导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现场抢救工作进展顺利,中断交通迅速恢复

  针对灵山没有专业潜水员以及沉车水库水深的情况,现场指挥领导小组一方面迅速从灵山、钦州调来重型吊车开展抢救工作,另一方面通知钦州龙门港打捞队赶到现场,请求广州海洋救捞局北海分局打捞队赶来救援。8日下午1时30分,沉车打捞工作正式开始,到下午5时,打捞出两具尸体;晚上约11时20分,事故车辆被打捞上桥面;9日凌晨0时15分,开展清理事故车辆上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从车上共找出15名遇难者遗体,至此共发现了18具遇难者尸体。9日上午现场清理工作结束后,警戒工作解除,马上恢复通车。同时,指挥领导小组要求继续在现场周边水面搜寻。9日全天搜寻未发现其他遇难者尸体。10日晚有尸体浮出水面,至12日下午6时止在搜寻中陆续发现了11具遇难者尸体,之后再没有发现尸体。15日水面搜寻工作结束。

  (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在整个抢救过程中,一旦发现遇难者尸体就及时编号、登记、拍照、清查遗物,查明死者身份,送钦州殡仪馆安放,并尽快与查明的遇难者家属取得联系。为了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灵山县从县直机关单位中抽调了190人组成思想工作组。经过安抚和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结束。

  (五)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市、县公安交警在事发当时就控制了现场,并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和现场勘察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政府的要求,自治区调查组副组长郑兆安率领自治区调查组一行迅速开赴钦州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邀请了有关专家参与直接原因的技术测试,并进行了一系列技术鉴定。

  三、肇事司机、车辆及其隶属公司的基本情况

  肇事司机邹家斌为钦州市客运分公司外聘驾驶员,男,34岁,钦州市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停薪留职人员,住灵山县陆屋镇二街。1986年考取B证,1996年增驾A证,驾驶证号:452802670915001,1997年领取营运客车驾驶员资格证,并经钦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合格聘用。邹家斌曾于 2001年1月16日 在灵山县佛子镇供电所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灵山县客运公司桂N21092号大客车撞伤一名骑自行车的人。

  事故车辆为桂林大宇GL6970W原厂卧铺大客车,核定载客45人,1997年11月购置新车入户,车主为钦州市汽车客运分公司。 2001年4月10日 ,李永禄与车主签署了承包协议。该车按期经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测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均合格。钦州客运分公司编排的六月份该车二级维护日期为 2001年6月6日 ,距上次二保间隔里程为 13200公里 (二保定额间隔里程为13000 -15000公里 )。该车按总公司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

  钦州市汽车客运分公司是广西钦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一基层单位,主营旅客运输。分公司下属客运服务站共5个,现有建制车辆115台,其中快班车32台(含融资车9台),普通客车83台。普通客车以发包的形式由私人承包经营,并签有协议书。肇事车桂N-02991即为承包的客车之一,经营线路:钦州---虎门。

  四、事发路段、大桥和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一)事发路段及灵东大桥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20124线 70公里 + 650米 处(灵山县灵东大桥)。该省道灵山县—浦北大江口路段于1998年初按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2001年4月竣工。全长 32.1公里 ,路基宽 12米 ,路面宽 9米 ,设计行车速度为 40公里 /小时,桥涵设计荷载:汽—20吨,挂—100吨。建设单位为钦州市公路管理局,设计单位为广西交通勘测设计院,施工单位为广西区路桥总公司三处。

  2001年4月23日 至 4月28日 ,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项工程进行了质量等级鉴定,评定为优良等级。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其中有一条为:“大部分桥头存在跳车现象,尤其是灵东大桥石塘岸桥职下沉较为明显,已引起该桥台伸缩缝错台和人行道变形”。 2001年5月22日 至23日,区、市、县竣工验收委员会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评定为优良工程,同意于 2001年5月24日 起交由钦州市公路管理局接管及养护。对工程质量评定所提出的关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要求该工程指挥部抓紧处理、完善,于今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上,完成后交由钦州市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

  灵东水库大桥是灵山县---浦北县大江口路段改建工程的组成部分,开工时间为 1998年8月8日 ,实际竣工时间为1999年12月。从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来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来施工,各项指标均达到了设计要求。 2001年1月4日 ,工程指挥部曾对这段路面进行过修补。

  (二)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从现场勘测到:灵东大桥北端与公路衔接处遗有路面凹陷一处,长为 15.3米 ,,最深处达 11.1厘米 ,距桥头北端伸缩缝线 5.8米 。 6月19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邀派出专家对事故现场道路实况进行了勘查,勘查结论为:灵东大桥桥头(上行)车道下沉明显已使竖向线型条件受损,应视为有较大缺陷,在一定条件下会对经由车辆的行车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公安交警部门还从现场勘查到:桥面上遗留有大客车右前轮胎印迹,起点距桥北端伸缩缝 7.4米 ,起点及终点距西侧人行道 2.9米 ,印迹长 1.8米 。在右前轮胎印迹终点处,遗留有右后轮胎印迹,往右前方延伸(按车辆行驶方向,下同),起点较清晰,中后段依稀可见,长为 44.85米 ,起点距西侧人行道 2.9米 ,终点至人行道右边缘,其中在车行道上长 23.2米 ,在人行道上长 21.65米 ,桥北端伸缩缝往南 32.2米 — 33.62米 的人行道立面有右前后轮壁的擦印。

  在大客车右前轮胎印迹起点往南 32.6米 ,距西侧人行道边 1.6米 处遗留有大客车左前轮胎印迹,往右前延伸,长 20.3米 ,其中在车行道上长 10.3米 ,在人行道上长 10米 。左前轮胎印迹起点往南 5.2米 ,距西侧人行道边 1.03米 处,遗留有左后轮外侧轮胎印迹,长 5.1米 ,终点至人行道。再往南 5.1米 的人行道上,遗留在左后轮内侧轮胎侧滑印,长 4.9米 ,自人行道内边缘往外边缘延伸。桥北端伸缩缝往南39.82— 43.42米 的人行道立面遗留有左前后轮内壁擦印。

  从桥北端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栏杆柱被撞缺损,缺口长 17.4米 。人行道的桥面上有三个崩塌口,呈半圆形,一个距桥栏北缺口 3.65米 ,面积0.9× 0.28米 ,另一个距桥栏南缺口 0.15米 ,面积为 1.9米 × 0.55米 。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违章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车从岑溪市新兴饭店出发到事故发生地点全程为210公里,其中一级公路为140公里,二级公路为70公里。途经9个县(市)、圩镇和6个公路收费亭,并曾在浦北县寨圩镇中国石化集团加油站门前公路上停车下乘客1人和卸下二轮摩托车一辆。从 6月7日 22时30分发生至 6月8日 凌晨1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共运行3小时10分。经鉴定,该车在肇事地点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里83.5公里。驾驶员邹家斌驾车以每小里83.5公里的速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没有中心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的规定。

  2.驾驶员疲劳驾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6月7日 11时许,驾驶员邹家斌驾驶桂N-02291号大客车从广东东莞市石揭车站发车,12时30分左右到达东莞市望牛墩等客及吃中午饭(用时约30分钟),18时许到广东高要县初记饭店吃晚饭,后改由同车驾驶员谭意昌驾驶。到达广西岑溪市新兴饭店吃夜宵后22时30分左右改由邹家斌驾驶,往灵山方向行驶至 6月8日 凌晨1时40分在灵山县灵东大桥发生交通事故,邹家斌当天累计驾车时间约9小时。邹家斌在讯问笔录陈述:“当时我感到疲劳,又想到自己还要开车到旧州卸客后开车到钦州去报班,当时我正在想开车到灵山县城时是否叫谭意昌开车到旧州,但又想到从灵山县城到旧州只需一个小时左右,叫谭意昌接开一个小时的车我也睡不成,想到这些的时候,车突然一跳,方向往右,我未反应过来,车又撞上桥边的人行道又一跳,此时我才反应过来要打方向往左,但已来不及了……”。

  根据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九条:“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

  驾驶邹家斌当天驾车至出事地点累计驾车约9个小时,身体已处于过度疲劳的状态,不能预见和及时发现桥头的凹陷路段,提前减速通过,致使客车高速通过凹陷路段后失去平衡。由于疲劳而注意力不集中,把握方向盘不稳,反应迟钝,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导致客车驶向右侧撞断桥栏坠入水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车”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钦州市客运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乏针对性,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从肇事车主李永禄, 6月4日 中途“卖客”、随意脱班、未按规定时间回分公司进行车辆“二保”维护等情况看,该公司在对车主和司机的管理上仍在在漏洞;钦州市客运分公司当班调度员和安管人员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对事故车自 6月4日 至6日不按时回站报班检验和不按期进行“二保”维护。

  2.钦州市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近年来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钦州市运输管理部门所开展的安全生产不够细化,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在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

  (三)事故的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对事故车辆和痕迹物证的技术鉴定、分析,自治区调查组认为,灵山“6.8”事故是一起因司机邹家斌违章驾驶,遇不良路况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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