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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进口采煤机被烧毁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3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机修车间院内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堆放在院内的从美国引进的采煤机组中的大部分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60多万元,使价值近600万元的机组无法配套使用。

  1984年10月,原山西省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安排给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一台美国马克22型薄煤层采煤机组。在同美方洽谈签订合同后,省煤管局于1985年1月3日,先后组织王元、程某某、谷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赴美实习和中检。出国人员回国后,省煤管局于同年5月30日、31日召开出国团组汇报和机组开箱验收工作会议,确定程某某、谷某某、王恒茂为引进机组项目负责人。

  1985年11月至1986年1月,从美国引进的机组设备,分三次先后运抵矾石沟矿后,除两箱放在坑口外,其余45箱又68件均堆放在该矿机修车间院内,未加任何防护,在存放引进设备的机修车间院内,无防火标志,无安全防范措施,院内来往人员很多,管理混乱,机组设备处于无专人保管的状况。同年3月3日,工人康某、翟某某等人在机组设备箱上吸咽,遗留下的火种引燃箱底地面的锯末,酿成特大火灾,将存放院中的大部分设备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程某某身为副矿长、机组验收投产领导组成员、机组项目负责人,直接参加了引进机组的洽谈和赴美实习。机组到矿前,党总支明确由程重点抓机组工作,并听取了省商检局讲解关于机组验收场地不准吸烟等注意事项。机组到矿后,矿机电科科长张某某,给程递交了“建议矿领导研究对已到矿机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书面建议。这些都未引起程某某的重视,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王某某,身为矿党总支书记,当时主持矿工作,并被确定为引进机组验收投产领导组副组长。当引进机组到矿后,既不召开会议研究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谷某某,身为太原市煤管局分管生产技术的副局长,亲自参加了对引进机组的洽谈工作,并以中检组组长身份带队赴美中检。后又被确定为引进机组项目负责人,但其对机组存放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督促,不检查,1986年2月该矿研究机组验收工作时,谷未到现场察看。

  王某某,身为区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区长,曾参加赴美中检。后被确定为引进机组项目的负责人。王从机组到矿直至被烧毁,没提出过任何安全防范要求,没到现场进行过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程某某、王某某、谷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用巨资引进的采煤机组的存放、保管、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以致酿成机组大部分设备被烧毁的特大火灾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1986年9月1日,依法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4年,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谷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86年9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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