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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2·14”特大火灾事故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0人死亡,55人受伤,大楼全部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火灾发生后,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东矿区公安分局、东矿区人民检察院、东矿区人民法院、东矿区人民政府、东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经过大量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访问、技术鉴定等工作,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了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位于唐山市以东30公里处,是东矿区最大的商业中心。自1992年秋季开始,大楼为了扩大营业面积,在主 楼东侧原为一层的家具部基础上加层扩建。由于大楼领导只求效益,不顾安全,采用了边施工,边营业的办法。结果形成大楼内顾客忙购物,大楼外施工人员忙作业。火灾发生前一天,一名无电焊操作合格证的焊工在从事焊接时,焊渣两次穿过房顶凿开的孔洞掉入楼下的家具营业厅,引燃了物品,幸亏发现及时,小火被及时扑灭。其中一次落到办公桌上,烧着桌上一个纸盒,被营业员用脸盆的水扑灭。如此严重的征兆报告到大楼经理室。经理孟某知道后只是说了一句:“不能干就别干了。”未采取果断措施。2月14日13时15分,无证电焊工董某在既不清理现场,也无任何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动焊。电焊熔渣掉入厅内一人多高的海绵床垫上。因该楼刚刚装修过,采用的装修材料全部是易燃的,遇火即着。火着起后,用脸盆的水扑不灭,在场的一个营业员抱来灭火器,但是却不会使用。营业员把灭火器交给在场的一位顾客,那位顾客也不会用,再问别人也都不会用。这时,火已经很大了。有人想去报警,但因电话机被锁,只能打进,不能打出。一个营业员跑到相邻的单位借电话报警,可惜,那里的电话也被锁住。那位营业员不得不跑到对面的照相馆去打电话。拿到电话,却又不知火警号码,只好查电话薄。当查出报警电话,已经过了十多分钟,海锦床垫上的火已经上了房。公安局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公安局的领导同志,亲赴现场指挥灭火和抢救遇险人员,共出动消防车24部,消防指战员164人,经过消防指战员的英勇扑救,大火于16时30分被扑灭。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组对有关人员了解和现场勘察,认定是由于电焊工违章操作,电焊熔珠引燃可燃物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责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扩建施工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处理结果

1.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电工黄某,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队长岳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

3.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林西百货大楼工地负责人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

4.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技术员王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

5,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6.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7.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张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辅助工武某、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分别给予两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9.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10.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局长苏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防火安全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明确第一把手或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强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特别要结合承包责任制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要把安全责任制同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2.做好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是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的根本。因此要运用多种方法,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特别是一些特殊工种,如电焊工,一定要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绝不能违章操作。

3.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的做法。真正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安全促进生产”,杜绝“边设计,过施工,边生产经营”的“三边工程”。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好消防安全关,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定要督促整改,直至停产整顿,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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