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凌晨7时许,位于新疆库尔勒市交通西路的唐明房产综合楼施工工地发生特大火灾。火灾烧毁五部东芝牌自动扶梯,烧毁部分室内装修,过火面积达179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00余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唐明房产综合楼于2001年8月开工修建,2003年8月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同年10月开始内部装修,火灾前正处于室内装修基本完成并即将投入使用阶段。发生火灾的部分位于综合楼东侧酒店部分,主体4层,局部5层,高21米,建筑面积11582平方米,各楼层使用性质为:一层为商业店铺,二层为餐饮,三、四层为歌舞KTV包厢及客房,最东面设有自动扶梯间,外墙为12毫米厚的钢化玻璃。
2.基础消防设施情况
唐明房产综合楼设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室内消防栓系统。起火前,整座大楼的消防工程尚未投入使用。距离综合楼400米范围内有2个市政地下消防栓。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1.起火经过
3月16日7时30分左右,临时居住在四层工地的工人彭某起床做饭时,发现房间物顶通风口有烟气窜出。彭即告知其丈夫邓某及工地保管员张某,张、邓二人随即巡查,发现四层东侧楼梯间内有烟气窜出,二人马上叫醒其他员工扑救,随后张某使用手机拨打“119”报警;同时,在三层进行施工的工人蒲某也听见东侧楼梯间内有木板掉落的声音,他透过三层门洞封堵的中纤板缝隙(三层楼梯间通往室内的门洞用中纤板封堵),看到楼梯间上部向下掉火块,随即向消防队报警。
7时58分,巴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报警后,先后调集一、二、三中队及石油公司专职消防队10辆消防车、7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经过奋力扑救,11时40分将大火彻底扑灭。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
1.多种痕迹显示最先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至四层楼梯间。
水泥墙皮剥落痕迹。三至四层楼梯间的东侧墙面上,距地面0.8米和3.2米分别设有两个相同规格的塑钢窗户,窗户外侧与自动扶梯间相连通。现场堪查发现,楼梯间内侧墙面木质装修全部炭化掉落,墙面水泥抹灰层剥落,墙体加气块外露;而对应扶梯间一侧的水泥灰层尚未剥落,表明火势由楼梯间向扶梯间蔓延所致。
木材炭化痕迹。三层楼梯间西侧墙面上的木质装修材料,正对楼梯铁艺扶手处(相距1.5米)炭化较重,向两侧炭化程度逐渐减轻,显示楼梯铁艺扶手处先起火,通过热辐射作用首先将距离较近的木质装修材料烤燃。
炭化物塌落层次。三层至四层北楼梯段踏步上掉落有大量的水泥抹灰和木质炭化物,此部位灰层厚度最厚,达25厘米。层次:地面 吊顶纸面石膏板 木质炭化物 水泥抹灰片,显示该部位呈高位燃烧痕迹。
金属变形痕迹。三至四层楼梯间南楼梯段铁艺扶手受到高温作用严重扭曲变形,铁艺扶梯由焊接处断开,其上端掉落至北楼梯段踏步处,其他部位铁艺扶手保持原样;显示该部位受高温作用较长。
地砖炸裂痕迹。三至四层楼梯间南楼梯段大理石地砖靠铁艺扶手处严重炸裂,地砖翘起。其他部位无此痕迹,显示该部位受高温作用时间较长。
2.最早发现起火的多名民工均指认最早发现冒烟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至四层楼梯处。
综合物证、人证等一系列证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至四层楼梯间,起火点位于楼梯间铁艺扶手上部。
四、火灾原因认定
通过对80余人次的调查询问、现场堪查、技术鉴定并通过模拟实验,认定火灾原因如下:
1.排除遗留火种因素
经调查,当天进入东侧楼梯间的邓某等5人证实,未发现有人在楼梯间吸烟;起火部位地面未堆放木屑、锯末等疏松可燃杂物;现场堪查未发现地面阴燃燃烧痕迹。因此,排除遗留火种起火因素。
2.排除现场施工作业引发火灾因素
经调查,负责楼梯间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从3月6日起因工程缺料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未在楼梯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堪查未发现施工工具和设备。因此,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因素。
3.排除放火因素
经调查,甲方和乙方之间无矛盾激化现象,工人之间及工人和承包方之间也无矛盾激化现象。起火前,二、三层均有人进行施工,未发现有人进入现场或听见异常响动;现场堪查未发现有可疑盛装容器及助燃物。现场残留物经新疆分析测试中心气质联用分析,未分析有易燃液体成分。因此,排除放火因素。
4.排除自燃起火因素
经调查,起火部位处无自燃性物品,现场不具备自燃条件,故排除自燃起火因素。
5.认定白炽灯泡烤燃附近木质材料引发火灾的依据
经调查,起火楼梯间墙面、吊顶安装的固定电气线路未通电使用。楼梯间只有一条临时线路接有2只200W白炽灯泡,供施工方照明使用。该线路(2根为2.5平方毫米单股铜芯线)由四层北侧走廊临时配电箱引出,沿地面敷设至楼梯间悬挂于铁艺扶手之间与白炽灯泡连接。其中三层至四层北楼梯段踏步中部铁艺扶手上方安装有一只200W白炽灯泡。装修工邓某3月15日当天搬运工料从该楼梯间经过,发现灯泡不亮,于中午15时许更换一只200W白炽灯泡继续使用。
经调查证实,三层至四层楼梯间用厚约4厘米、宽约20厘米木板搭建操作台支架(木板位置与邓某指认的灯泡及现场遗留带有熔珠的灯线位置一致)。经询问邓某,他在北楼梯段中部将更换下来的灯泡,随手放在脚下踏步处(现场堪查在第六踏步处找到此灯泡残片);从邓某更换灯泡时的高度比对,灯泡位置与此处搭建的木质操作台临近(操作台上铺有木板、中纤板)。
经现场勘察,在三层至四层北楼梯段提取白炽灯泡残片,该灯头残余的引线端头(多股铜线)上有熔痕,灯泡玻璃灯芯柱尖端变色发黑,导丝有断痕(导丝材料为镀镍铁丝,熔点1500摄氏度以上,只有当灯泡通电状态下受到破坏时,才能产出此痕迹),灯泡丝扣与灯头外丝(灯头外壳炭化脱落)相吻合。连接灯泡的2根电线(单股铜芯线)分别掉落在一层到二层北楼梯段和二层到三层北楼梯段中间,端头有熔痕。提取熔痕经公安部电气火灾原因鉴定中心鉴定为二次短路熔痕(说明灯泡起火前处于通电状态)。
模拟实验:调查组于5月28日、29日分别作了两次模拟实验,实验采用200W白炽灯,4厘米厚松木板,结果显示,松木板经过灯泡数小时近距离烘烤,先期炭化阴燃,产生烟气,后出现明火燃烧。符合这起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
理论依据:200W白炽灯泡的表面温度最高可达312摄氏度,木材燃点为260摄氏度,具备灯泡烤燃木质材料的条件。另经查证,起火部位的灯泡采用酚醛树脂灯座,不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资料记载:用酚醛树脂制作的灯座安装200W大功率灯泡,开灯使用时间较长时灯座内发生过热,严重时灯头顶端焊锡熔化滴在螺口上也会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综合以上人证、物证、鉴定结论以及模拟实验结论,足以认定灯泡烤燃木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