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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环翠化塑制品厂火灾重大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4月6日8时20分,某市环翠区化塑制品厂发生火灾,整个厂房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7.6万元。

1993年4月6日8时上班后,孙某某在某市环翠区化塑制品厂压球车间门口西侧用电焊焊接压模。焊接现场的周围除一条3米宽的通道外,堆满了袋装成品浮球及废料,还有数个装丙酮、乙烷的铁桶。8时20分左右,拌料员谷某某要在孙作业处西侧约1.5米左右的地方,从铁桶中抽取丙酮,即告诉孙要先停止电焊,孙同意后便离开作业处。谷用塑料管从铁桶中向塑料桶中抽取丙酮,由于操作不当将丙酮洒在水泥地面上,谷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现场。孙某某回到作业处,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继续电焊。在焊接约3厘米长的一段接缝时,电焊溅起的火花将洒在地上的丙酮点燃。孙某某见起火用正在焊接的方模去压地上的火苗,但火苗仍然四溅。孙与另一名工人先后取来三只灭火器,均未启动。火借风势迅速蔓延,整个厂区被大火吞噬。直到11时,大火才被扑灭。这场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7.6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后,某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这起火灾事故是由于违章堆放危险品,遇明火而引起,谷某某等4人对此负有责任。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谷某某、孙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特大火灾,造成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孙某某和刘某某身为企业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厂内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工人的违章作业放任自流,以致由于操作工人在事故隐患区域作业而发生特大火灾,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3年9月25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谷某某、孙某某,以玩忽职守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鉴于刘某某刚上任厂长,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对其免予起诉。环翠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谷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孙某某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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