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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拆船厂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10月11日,某市拆船在拆解“埃维罗”号废船时,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2人轻伤。

“埃维罗”号废船是某市用自有外汇购买的,安排在南通市拆船厂拆解。该船为荷兰制造,船自重为6617吨,长166.4米,宽21米,深12.8米,共有六个货舱。10月上旬,某拆船厂已拆完该船的1、2号干货舱,计划10月5日~8日拆除3号舱(冷藏舱)的隔热材料。3号船共有四层,从上向下一、二层是干货舱层,三、四层是冷藏舱层。冷藏舱的顶部和四侧壁是灌注成型的聚氨酯泡沫塑料,底部是聚苯乙稀泡沫塑料,外层分别是热质木板和纤维板。

11日上午,先后有45人登船作业,其中有30人在3号舱的三、四层作业。就在3号舱内的泡沫塑料和木材等隔热材料还未剥离清除干净的情况下,二工段安排气割工沈某动火切割2号与3号舱之间的横隔舱壁。当沈割到二层甲板下一尺左右时,切割熔渣的火种进入第三层的冷藏舱,开始起火,并迅速蔓延,沈和一徒工用灭火机灭火,但舱内火大烟浓,无法入舱救火。舱内工人又无法辨认方向,所以只有部分工人逃出,有11人中毒窒息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易燃物品未清除就进行明火作业,使大量的泡沫塑料迅速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造成舱内缺氧。

2.3号舱与其他舱隔绝,只有垂直通往主甲板的两个爬梯,加之多数人员又集中在底层,事发后难于疏散。

3.新工人多、素质差。这次事故死亡11人中,有9人是新入厂8天的农民工,他们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使之在遇到危险时,不能尽快果断处理。

综上所述,这起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领导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拆船厂秦副厂长,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在这起事故中,负直接领导责任。

2.拆解二队陈队长,违章指挥工人动火切割,负直接指挥责任。

3.拆船厂顾厂长,全面负责拆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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