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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福大厦“8·12”火灾

  1993年8月12日晚22时左右,北京市四大商场之一的隆福商业大厦发生火灾。北京市消防局接到报警后,先后共调出17个消防中队,66辆消防车,822名干警前往扑救。经过8个多小时的奋战,将大火扑灭。隆福大厦后楼4层建筑面积8800平方米,烧毁3层;西部营业厅2000平方米,全部烧毁;前主楼高8层,有2层约400平方米,不同程度过火;灭火中有34名官兵受伤。这起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48.9万元。
  据调查,起火原因是由于后楼出租柜台的售货员下班未按规定关灯而引起的,这支日光灯安装在柜台里,由于长时间通电,造成镇流器线圈匝间短路产生高温,引燃了固定镇流器的木质材料,蔓延成灾。
火灾教训
  一、消防管理混乱。隆福大厦随着经营机制的转变,引厂进店的承租柜台达340多家,虽然与承租方签订的协议包含了消防内容,但管理流于形式。这些出租柜台各行其是,人员也不断调换,违章吸烟,货物乱堆,隐患严重。公安消防部门曾先后提出各类火险隐患达167件,要求大厦整改,但有的并未落实。起火当晚,护店值班员未履行其职责对营业厅进行巡视检查,还是三楼舞厅一对男女下楼途经铁门发现火光,向护店员们报的警。
  隆福大厦前楼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前后楼及各层、厅均设有防火卷帘,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不负责任,当晚一上班便填写所有情况一切正常。后楼起火后,浓烟进入前楼,一个火灾探测器当即显示报警,竟认为是误报,随手将其消除。不久,许多探测器蜂鸣声响起时,慌了手脚,只顾喊人,没有启动防火卷帘。后经调查,有的防火卷帘下面也设了营业柜台,无法放下;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不能联动;大楼地下一座280吨的储水池也没有水。这些价值几十万元的现代化消防设施结果成了无用的摆设,有的还没有一显身手便成了“殉葬品”。
  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通道不畅,水源不足。大厦起火伊始,只在后楼一层的大厅范围。首批到达火场的消防官兵原想直驶火点,不料大厦两侧宽6米的通道,被两道高3米的永久性铁栅栏拦腰切断,消防车只好在前楼一侧停靠,铺设好几条水带方可接近火点。大厦南侧空场的铁栅栏和电话亭,也严重妨碍了消防车的停靠和推进。
  隆福寺地区面积21万平方米,消火栓仅有8个,供水干线直径400毫米,支线直径75毫米,按正常压力只够8部消防车使用。而隆福大厦周围能使用的只有1个消火栓,水量仅够1部消防车使用,当时曾请求自来水公司加压供水,自来水公司说水压已达极限,再加压水管就会炸裂。消防队只好运用36部消防车作为供水车,再调用34部市政洒水车,形成13条供水线,以供万余平方米火场面积的需要。
  三、消防力量不足,装备落后。按原来市政规划,到2000年,北京市应建以个消防站,只有34个,因市政建设还撤掉3个站,其中离隆福大厦不远的珠市大街原来设有一个消防站,后来即因此而迁出。为了迅速扑灭这场大火,市消防局将城区消防中队全部调出,以致于当夜凌晨3时50分,丰台区铁匠营一座歌舞厅着火,只好调动40里以外的长辛店和大兴消防中队前往扑救。
  这次灭火共调动消防车(包括指挥车)86部,可是国产消防车功率小,质量差,对扑救多层楼的火灾显得无能为力;使用水带1220条,破损312条;市区仅有的90套呼吸器全部投入使用,359个储气钢瓶内气体全部用光,战斗到最后,几乎“弹尽粮绝”。由于缺乏隔热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不少消防指战员完全暴露在烈火浓烟之下,以致34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
火灾处理
  中共北京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分别对隆福大厦的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一商局的主要领导作出了处理。市一商局党委书记王兴毅对于部管理教育不严,是隆福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对火灾事故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市纪委决定给予王兴毅党内警告处分;市一商局局长张锡林对干部管理教育不严,使隆福大厦的领导干部安全防火意识不强,没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是隆福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的原因之一,对火灾事故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市监察局给予张锡林行政记过处分。
  市一商局也分别对隆福大厦特大火灾负有责任的原隆福大厦主要领导作出处理。原隆福大厦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张逸林,对特大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处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顾燕强,受到撤销副总经理职务的处分;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刘子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书记刘振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与此同时,隆福大厦特大火灾还有10名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本单位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
  1995年1月,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北京隆福大厦特大火灾的3名责任者作出判决。
  原隆福大厦设备科副科长孙禹利,分管企业的电气线路设备。1988年12月,设备科下属的电工班违章从配电室空调开关柜接出一条线路,孙得知这一情况后,没有纠正这一违章行为。1993年3月,孙又亲自带电工增大了这条违章线路的线径。这条违章线路一直处于昼夜带电状态,成为电气火灾隐患。
  原隆福大厦保卫部长王濯海,在其主管的安全防火职责范围内疏于检查,没有发现引起火灾的违章线路,没有保障应急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对大厦的安全防火措施没有落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隆福大厦钟表搪铝部值班经理邢琪,在发生火灾的当晚值班,在大厦营业终了后,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没有认真检查,没有发现使用违章线路的一灯箱没按规定断电,即在“封店检查记录”签字,表示不存在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孙禹利、王濯海、邢班违反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国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一审判处孙禹利有期徒刑2年;判处王濯海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判处邢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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