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5日10时20分,金州区西海工业小区大连金州QF厂新建厂房工地,正在作业的汽车吊碰到高压线,造成2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
一、事故详细经过:
2002年12月14日,大连金州QF厂(以下简称QF厂),为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经金州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金州区西海工业小区新建1800平方米厂房。
2003年5月初QF厂厂长杨*将新厂房的施工图纸交给杜*(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队)委托其负责新建厂房工程的土建施工,并委托大连DM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其工地打基础桩(无书面合同)。
2003年5月14日,杜*与大连市JY建科院地基所副所长葛*达成口头协议,由JY建科院为QF厂在金州区西海工业小区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15日早晨建科院地基所葛*又租借安装公司50吨汽车吊到工地为其吊装检测架。9时左右,安装公司调度丁*安排李*驾驶辽B68999(YQ50)汽车吊并带领力工陈*、张*到工地协助建科院做地基桩检测工作。李*根据建科院检测地桩的需要把吊车停放好,在建科院刘*的具体安排下开始吊装作业,10时20分左右, 在起吊第二钩时建科院力工刘*感觉检测架调放的位置不合适,示意李*再起,当检测架离地200mm时,刘*手握吊装钢丝绳向西拽(靠近高压线的方向),同时大金马公司的力工张*、陈*配合刘永军向西推检测架,致使吊装检测架的钢丝绳与10KV高压线接触,造成刘*、张*被电击倒地,后立即送往金州区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两人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认定此起起重伤害事故是由于违规组织施工、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安装公司汽车吊司机李*安全意识淡薄,在驾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的周边环境观察不细,吊车臂升举的位置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起重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等与1-35KV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m”的规定。在吊装人员向西推检测架时,致使吊装检测架的钢丝绳与10KV高压线接触,是造成刘*、张*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
2.建科院力工刘*安全知识贫乏,在从事吊装检测架作业时,对吊装检测架的钢丝绳可能与10KV高压线接触,造成触电的危害认识不足,擅自将吊装检测架的钢丝绳向西拽,也是造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QF厂厂长杨*法律观念及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新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必须交给具有建设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资质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规定,自行组织新建厂房的建筑施工;在将基础桩施工工程发包给安装公司时,没有签订无书面合同;委托建科院为其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时,也未签订书面合同。杜*在组织祺阳辅料厂新建厂房的建筑施工中,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善,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缺乏协调和指导,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建科院地基所在承担QF厂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任务和租借安装安装公司50吨汽车吊到工地为其吊装检测架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在10KV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没有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缺乏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缺乏对吊装检测架作业的指导与监护,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安装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合同管理不严;对从事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在安排李*驾驶辽B68999YQ50汽车吊到工地协助建科院做地基桩检测工作时,未对其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也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QF厂要加强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的管理。必须按《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把新建厂房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资质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与协调。
2.建科院要加强对地基桩检测工程的安全管理,完善检测合同的管理,与被检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根据检测作业现场的不同,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规范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3.安装公司要加强对起重机械和从事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协助外单位吊装作业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杜绝违章作业,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十四、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此起事故是由QF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自行组织新建厂房的建筑施工;在将基础桩施工工程发包和委托对地基桩进行检测时,没有签订无书面合同;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新建厂房工地的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查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的性质是恶劣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市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对在此起起重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