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5年2月2日上午,某建材厂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工人乘提升吊栏冒险作业,致使钢丝绳中断,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徐某、安装工人钟某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钟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1985年元月,徐某被某建材厂聘用为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后,在承包某市解放西街十号楼建筑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施工之规定,不设斜道,命令工人爬架杆乘提升吊栏进行作业。事故前几天,徐某就发现提升吊栏的钢丝绳有点毛,徐某不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盲目蛮干。发生事故的当天,工人向副队长时某反映钢丝绳“毛的厉害”,时检查发现有一尺多长的毛头,便指派钟某更换钢丝绳。而钟某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决定先把七名工人送上楼干活,再换钢丝绳。当吊栏接近四楼时,钢丝绳突然中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蛮干,强令冒险作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爬架时需设立斜道。徐某作为安装队队长,严重违背这一规定,不架设斜道,强令工人爬架杆乘吊栏进行作业,当发现钢丝绳有点毛的问题后,疏忽大意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致酿成事故。
2.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忽视安全。钟某不落实副队长让其更换钢丝绳的正确决定,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擅自决定送工人上楼干活。这种对事故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认真执行建筑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违章指挥,盲目蛮干,冒险作业,对违背者必须严肃处理。
2.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坚决克服轻率麻痹和侥幸心理。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排除,确保安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