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8月11日15时15分,山东省某造船厂可燃气体发生爆炸事故,死亡8人,重伤5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该厂为香港太原船厂有限公司制造7号和8号两艘750立方米的平底泥驳,已进入下水前的扫尾工程阶段。作业到15时10分左右,8号泥驳右舷船台下的乙炔发生器的乙炔胶管接头突然脱离,船上失去乙炔无法作业,这时该厂工人李某与毛某下船去接乙炔管路,留在船上的刘某手持焊炬准备点火。15时15分,刘某由于没带打火工具,因而要求电焊工郑某用电焊钳打火引燃气焊,郑某即用电焊钳向左后方60公分处的尾浮力仓人孔盖前部点了一下,紧接着,尾浮力仓便发生了剧烈爆炸,正在尾浮力仓左侧甲板上工作和等待工作的13人全被高速向上翻折的尾浮力仓甲板甩向空中,郑也被翻落在船梯附近。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厂生产指挥混乱,产生易燃物品与明火作业混合交叉,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片面认为泥驳构造简单,全是钢板焊接而成不存在防火防爆的问题。
2.尾浮力仓是一个250立方米的密闭仓室,通风性能很差,在此空间内,混入约25千克以上主要成分为二甲苯和200号汽轮的可燃气体,大大超过了空气中含有这两种物质达到爆炸程度的最低极限。
3.当时尾浮力仓内气温高达41℃,造成了可燃气体的膨胀,并沿人孔盖处向外溢出,大量向外溢出的易燃易爆气体遇到电焊火花,便引爆了尾浮力包内的可燃气体。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进行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培训,坚决执行调度室的指令,杜绝易燃易爆作业和明火作业混合交叉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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