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王某因吸烟,引起喷漆台易燃物体燃烧,导致电扇车间三幢厂房和室内设备及产品均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1987年3月3日,某电机厂电扇车间油漆工段长兼操作组长王某,同本班女油漆工周某上大夜班。凌晨1时40分,王某将点香烟未灭的火柴梗扔在喷漆台上,即刻引起喷漆台上易燃物体燃烧,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规章制度,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王某身为油漆工段长兼作业组长,明知在油漆工作场所禁止用火,却违反制度,在禁火区抽烟,并随意将未灭的火柴梗扔在喷漆台上,导致重大火灾。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加强安全教育,树立防火意识。使每个职工牢记防火规定,作到自觉遵守,自觉执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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