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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工厂聚乙烯车间火灾事故

1961年5月8日下午,上海化工厂聚乙烯车间聚合釜操作人员发现200升聚合釜的乙烯管线堵塞,便决定折卸乙烯阀,进行疏通。当阀被卸开后,大量棕色粘稠物喷出,喷至在场的3人身上和离200升聚合釜仅4m远的乙烯发生炉上,引起燃烧,将其中2人烧成重伤,1人烧伤面部,另有2人在灭火过程中受轻伤。

  事故原因:
  1.该工艺为试车阶段,在技术和设备上均未过关。
  2.当班的5名工人中本岗位工龄最长者为9个月,其他为8个月、2个月、2天,另外2名女工为辅助工种,有的人甚至连釜上有何阀门都弄不清。
  3.该次试车自3月15日用200升聚合釜开始,新增设的400升聚合釜为4月21日投入使用,至5月8日仅生产了6釜,操作人员对该工艺不熟悉。
  4.乙烯通向200和400升聚合釜的管线为并联,在支管上无止逆装置。当日操作人员对200升聚合釜进行过2次间析排气,使用了部分乙烯,致干燥系统和200升釜压力下降,而400升聚合釜的聚合过程已近完毕,乙烯压力相对较高,而造成400升釜内的聚乙烯和汽油混合物串压入200升釜内,引起阀门堵塞。5月10日对两个釜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应有物料300升的400升釜中仅存有物料50升,而原加入120升物料的200升釜中都存有140升物料。
  5.作业人员在拆卸阀门时违反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五条,关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的规定。
  6.作业人员在从事检修作业时,违反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HGTA014-85第2项第5款,关于“容器检修,需系统停车时,……必须将余压卸尽,严禁带压检修;……”的规定,在拆卸200升聚合釜乙烯阀门时,未关闭有关阀,未加盲板,致使400升釜的1.2kg/cm2压力将阻塞阀门和管道的聚乙烯与汽油混合物喷出。
  7.工艺布置不符合石油部和化工部颁发的《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78)第67条,关于“明火加热炉与集中布置的甲A类工艺设备、压缩机、泵、大型容器或容器组之间,应设置非燃烧的实体防火墙;如不设防火墙时,两者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40m。”的规定,在明火加热的乙烯发生炉与聚合釜间未设防火墙,且距离仅有4m,致聚乙烯与汽油混合物喷出后,遇明火发生燃烧,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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