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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某化工厂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2月9日19时30分,辽宁省辽阳市某化工厂二分厂梯恩梯生产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重伤13人,轻伤94人,硝化房全部炸毁,附近其它厂房设施均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

2月9日19时15分左右,硝化工组3段2号机手牛某某送样返回机台后,发现2号机分离器压盖处往外冒烟,就将分离器雨淋阀打开,并打开硝化机的旁路水开关进行降温,然后到仪表室向班长张某某报告。仪表工看了一下仪表室内仪表温度不到97℃,还未达到报警温度100—105℃。张某某即同2名仪表工与牛某某一起到硝化工房南大门处,张让牛去打开安全硫酸,并让仪表工关掉“MNT”,停止送料。

牛某某打开安全硫酸,同时将机前循环打开,因烟太大,不能在机台坚持观察分离器温度变化,便离机往南大门走去。当他走到二段一号和二号机附近时,发现三段二号机分离器着火,便到南大门报告班长张某某,张某某也同时看到火从二号机分离器压盖处窜出,瞬间大火漫延整个硝化工房,张某某大喊快撤,当他们跑到距工房30米处时,发生丁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而导致的爆炸事故。张某某在接到分离器冒烟的报告后,未按该厂《岗位操作与安全防火守则》第5条第5项的规定“分离器温度超过上线10℃或冒烟时开废酸循环阀进行本机循环,同时将硝化物和废酸向相邻两机分摊”,采取打开废酸循环阀进行降温这一关键措施,而错误地让牛某某打开安全硫酸,严重违章指挥,同时违反该守则第5条第8项“在整个处理不正常情况过程中,在未处理妥善之前不准离开工作岗位”的规定,擅自离开岗位,特别是当其发现起火之后,没有立即返回机台切断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联系,反而离岗跑掉。牛某某在处理分离器冒烟过程中,没有带防毒面具,使其无法在机台观察温度变化情况,违反该厂《岗位操作与安全防火守则》第5条第8项规定。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牛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辽阳市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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