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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大营镇一矿位于宝丰县大营镇宋平村南,韩梁煤田西部,属镇办集体煤矿。该矿主井和娘娘山煤矿原是一个生产系统,属一证多矿(井),在乡镇煤矿整顿中,市、县列为整顿对象,作为大营镇一矿单独办证,于1998年9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410000981012),有效期3 年。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该矿开采二1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5米,煤层倾角平均12度,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自然发火期3~6个月。煤尘有强爆炸性,爆炸指数为33.8%,按低瓦斯矿井管理。该矿设计能力为1万吨/年,一对立井开拓,主井直径3.2米,井深245.2米,井口安装2KJ1600/824型提升绞车,采用1.5吨双箕斗提升。副井直径2.6米,井深272米,安装JTK—1.2型提升绞车,1吨箕斗提升。副井选用KZF60A—10型轴流式通风机(事故发生时未投入运行)。井下共有5台11千瓦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400mm(矿井通风系统见附图,略)。采煤方法为高落式巷采,电源来自娘娘山煤矿,入井电压380伏。

二、 事故发生与抢救

1998年12月12日8点班,该矿入井101人,其中主井61人,副井40人。12月11日下午4点班,发现1号工作面防火墙向外冒烟,12日8点班安排打一道防火墙,7时30分郑占林到1号工作面确定防火墙位置,发现迎头冒顶严重,决定距原密闭墙向15米处打防火墙,8时10分许,班长范国民和煤师王贵民在1号工作面安排本班工人打密闭墙。约10时许,冒顶处高顶瓦斯发生爆燃,高温冲击波将正在1号工作面工作的邓继彬等6人烧伤,在井下工人的帮助下,6名伤员很快升井,并送往医院。矿辅助救护队下井处理火区,主井人员都撤到运输大巷休息。11时35分,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当时井下有76人,其中: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平项山市田承忠书记、邓永俭市长、梁光中副市长、宝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宝丰县、石龙区、韩庄矿务局6个矿山救护小队下井抢救,迅速将10名受伤人员和部分遇难矿工救出。

省接到事故报告后,马忠臣书记、李克强代省长非常重视,李志斌副省长连夜赶到事故现场,对抢险救灾、善后处理以及煤矿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省煤炭厅李九成副厅长、省劳动厅张喜梅副厅长、省经贸委马平安副主任、省公安厅王济晟副厅长和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省监察厅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相继赶到事故现场。

国务院对这起事故非常重视,国家经贸委王海军处长、监察部周可喜、李景辉处长 、全国总工会赵晓康工程师、国家煤炭局王万杰同志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抢救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由于爆炸后,井下巷道破坏严重,抢救工作十分困难,直到1999年元月11日才把最后一名遇难人员找到。

三、 事故原因

1. 矿井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井下多个采掘面靠局部通风机通风。自1998年12月11日副井封闭后,通风阻力增加,回风不畅,副井采掘工作面局扇打循环风,瓦斯聚积,4号工作面电缆短路,产生火花,瓦斯爆炸,同时引起煤尘爆炸,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瓦斯煤尘爆炸地点的认定

根据井下勘察认定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在副井4号工作面距迎头12m处。依据为:

1. 在下山平台6架棚梁北侧发现有煤尘参与瓦斯爆炸的结焦物;绞车房东侧的大巷棚梁西侧有结焦物;

2. 在距绞车房60m处下山发现一台局部通风机被爆炸冲击波冲击掉转90°;

3. 绞车房东侧的叉巷中的风门被冲垮,门框变形,风门被吹向里边;

4. 在溜子巷下部发现5台氧气呼吸器,其中一台氧气呼吸器的盖子被吹到南侧2m以远。

5. 4号采掘工作面巷道的棚梁内侧有多处结焦物,爆炸地点外部风筒碎片,衣服碎片,附在巷道内侧,爆点处巷道冒落严重。

6. 副井井架封闭的铁皮部分被冲掉。

瓦斯聚积原因

1. 由于风井主要通风机尚未投入运行,所以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主井到副井的通风靠自然通风;

2. 副井井下三个采掘工作面的三台局部通风机大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

3. 12月11日4时许,副井井架用铁皮全部封闭,使井下回风阻力增大,回风不畅;

4. 4号工作面外侧冒顶处,高顶老空瓦斯涌出;

5. 该矿井严重超能力生产,矿井设计能力1万吨/年(月产1000吨),事故前9月、10月、11月最高月产量达6000余吨。

根据以上分析,副井4号工作面达到瓦斯爆炸条件。

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火源的认定

事故后在清理4号工作面爆炸地点时发现里边的左侧盲巷口有一台煤电钻,附近扒出一名被煤、矸半埋着的遇难矿工,没有明显烧伤痕迹,爆炸地点外侧发现有一断头的电缆线,其中两相有烧的痕迹,5名遇难矿工烧伤严重,其中两名衣服被烧掉,一辆架子车损坏严重。根据以上情况,认为该工作面工人在处理冒顶,冒落的煤矸砸断破损电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2. 非法开采,强行作业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该矿在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10月到事故发生,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设计能力1万吨/年,为了挣钱,不顾井下安全条件,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严重超强度开采,风量严重不足,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仅主井自10月到事故发生,生产煤炭1.41万吨)。

严重违反了《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关于“风井不能兼作提煤井”的规定。

3. 娘娘山煤矿对该矿以包代管,私自转供电,对主管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置若罔闻,公开支持非法生产,对一矿两井分井承包,造成风井出煤,严重超能力生产,是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 镇党委和镇政府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疏于管理,对该矿非法生产失职放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大营镇一矿是镇办企业,镇党委和镇政府具有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知该矿没有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不检查制止,任其违法生产;对风井出煤、通风混乱这些显而易见的重大隐患,未认真督促整改,致使该矿连续两个月违法冒险生产。

5. 煤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未能制止该矿违法冒险生产,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县地矿煤炭部门在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中,虽然作了不少工作,对该矿无证生产问题也下过通知,但是没有采取强硬措施制止转供电,停止非法生产。

6. 县政府在管理乡镇煤矿中存在疏漏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县政府虽然在整顿乡镇煤矿中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工作有疏漏,主要表现在对县地矿局工作软弱无力,缺乏了解和足够重视,对县政府的整顿措施在基层棚架,未能及时加以纠正。

四、 责任划分与处理意见

1. 夏新庆,大营镇一矿矿长,同时也是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该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下,自1998年10月起,组织大理人员,严重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矿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 郑留军,大营镇一矿主井承包人,同时任娘娘山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在大营镇一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私自转供电,组织大量人员作业,超能力非法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副矿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 樊黑旦,大营镇一矿主井实际承包人。在承包矿井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严重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酿成特别重大事故,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李俊甫,大营镇一矿副井承包人,娘娘山煤矿党总支委员。在承包矿井没有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建议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5. 李留奇,大营镇党委副书记,主管工业,今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属市聘用干部。任矿长期间,没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禁止一证多矿生产的规定,非法组织生产,严重违犯《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将一矿分井承包,并将风井承包给亲属造成风井出煤。任镇党委副书记以后,对该矿非法冒险生产不加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开除党籍,解除聘干,由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6. 郭鹏飞,大营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是该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安全生产,对上级整顿乡镇煤矿的政策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对该矿非法生产未加制止,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镇长、镇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7. 谢孝仕,大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对镇办煤矿非法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党委书记职务,按法律程序,罢免人大主席职务。

8. 何建国,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科长。对大营镇一矿1998年10月份以来长期非法生产,监督检查制止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检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卢长才,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副科长,分管大营镇一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矿非法生产,虽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检科副科长职务、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10. 王跃轻,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驻矿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长期非法生产,虽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1. 李海洋,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副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张二顺,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自今年9月4日到这起事故发生主持县地矿局工作。在主持工作期间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下属提出的该矿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研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郑茂杰,宝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矿管煤炭工作。对煤矿整顿及煤矿安全做了不少工作,对事故矿井非法生产、私自转供电也有布置,但监督不力,未能落实,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宝丰县人民政府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写出深刻检查,通报全省。

五、 防范措施

1. 平顶山市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当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彻底取缔无证矿井,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2. 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克服政策、指令棚架现象。乡镇政府一定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好领导、监督的职责。

3. 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联动部门一定要相互协作,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扬抗洪精神,对非法开采和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死看死守,确保不发生事故。

4. 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凡达不到三十条要求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实行谁验收、谁负责,任何人不得降低标准,坚决杜绝风井出煤和一矿两井分井承包的现象。要严格通风管理,在新建矿井没有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严禁开掘与贯通无关的工程。

5. 所有矿井都必须严格按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禁止超能力、高强度突击生产。要按科学规律办事,推广应用壁式采煤法,逐步淘汰老式采煤,提高安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六、 结论

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大营镇一矿,矿井自然通风,井下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造成瓦斯聚积,电缆破损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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