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煤矿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西郊,属淮南矿务局。该矿原设计年产能力为150万吨,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80万吨。该矿为高沼气矿井,并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
事故发生地4411—353米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运输顺槽于1985年2月开始施工,事故前共掘进195米。施工过程中,2~7月份瓦斯平均浓度和涌出量变化不大,平均涌出量为 0.7立方米/分。进入8月份以后,风流中瓦斯平均浓度和涌出量明显上升,瓦斯浓度为0.56~0.96%,绝对涌出量为1.39~2.36立方米/分。特别是放炮后瓦斯超限严重达6%。
1985年8月24日8时35分,放炮员违反操作规程,放炮后明火点燃瓦斯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伤12人,经济损失约13.6万元。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295条规定,放炮时未将炮眼内煤粉掏尽,未装座底泥,药卷未顶实,封泥未填满捣实,而且采用反向爆破,引起放炮着火。
2、该工作面进入8月份后,炮后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报警断电仪经常报警断电,但此现象未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从未研究分析和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导致炮后涌出的高浓度瓦斯遇火爆炸。
3、放炮管理松驰,制度执行不严,矿区对长期违章装炮、放炮行为没有认真检查纠正。
4、矿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安全技术工作不够严细,矿及通风区领导对瓦斯日报表审阅马虎,对炮后瓦斯严重等问题,没有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6年6月2日,安徽省政府以皖政(1986)42号文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1、矿分管通风副总工程师毛某某,对4411顺槽瓦斯涌出量上升趋势重视不够,通风瓦斯管理和放炮工作抓得不严,对此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总工程师职务处分。
2、矿长田某某,负责全矿行政工作,安全工作抓得不紧,安全办公室会议不正常,对通风瓦斯和放炮工作管理不力,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给子撤销矿长职务。
3、矿党委书记宋某某,对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不力,对干部安全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矿务局局长杨某某,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全局安全生产形势不够稳定,7、8月份连续发生恶性事故,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局党委书记吴某某任职以来,对安全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不够,对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抓得不实,应作深刻检查。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涌出及其对策,控制瓦斯浓度。
2、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观念,对瓦检、放炮等特殊工种进行严格培训,全面考核,坚持持证上岗,认真编写采掘工作作业规程,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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