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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瓦斯爆炸事故


  1995年6月23日零时16分,淮南矿务局谢一矿44采区4462q,层采煤6队顶层回采工作面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伤亡共125人,其中死亡76人,伤49人,直接经济损失327.8万元。

  1.矿井和采区概况
  谢—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40万t/a,1994年实际产量180万t,1995年计划产量为170万t。井田走向长度为2680m,可采煤层有13~14层,平均倾角23°。1979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66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9.5m3/t·d。B11b和q,煤层均为突出煤层,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为3~6个月。矿井采用斜井阶段石门开拓,四条斜井两个立井进风,由南到北布置四个回风井,采用中央并列对角式通风方式,各采区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该矿共有四个水平,—250m水平以上已回采完毕,现主要生产水平为—660m第四水平。
  矿井装备有KJ4安全监测系统,井下有8个监测分站,地面有3个分站,井下使用瓦斯检测探头46个,其中带断电装置19处。
  矿井建有抽排站1座,装有4台SZ—4型水环式真空泵抽放C13、B11b高突煤层瓦斯,实际抽放率矿井为9%,44采区为16.8%,446C13工作面为26.1%。
  地面建有2座灌浆站,管路延深至各水平、阶段和采区内部,且分别进行了降压处理。
  该矿44采区走向长度为900m,现有2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4462q,顶层工作面是采煤6队工作面,走向长度250m;采面长125m,采高1.8m,倾角24°,使用长壁分层陷落下行开采法,为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炮采落煤面。该工作面今年1月份开始生产,采至1月29日时遇构造被迫留煤柱跳采,到4月7日继续回采,事故前工作面已推进140m。该工作面回风巷标高—540m,运输巷标高—600m。新鲜风流由—660m水平Ⅱ线石门、Ⅰ线石门、C13层底板集中巷分别进入—600m三号石门、二号石门、运输机巷到工作面;回风由—540mC13,层回风巷、回风石门,进入—540mC13层底板总回风巷到北部回风斜井。出煤系统由工作面刮板机进入—600m运输机巷,经—600m工线石门、—600一—660m下山到—660m皮带集中运输巷至井底煤仓。该工作面与相对回采的4461C13中分层采煤一队工作面,共用一个通风和运输系统。

  2.事故发生和抢救经过
  6月23日零时30分,矿调度所接到电话汇报,井下发现异常情况,有冲击波和煤与瓦斯突出征兆。零时42分,分别向局矿领导报告。矿务局领导接到报告后,先后赶到谢—矿组织事故抢救。1时许,局救护队分别进入井下—540mC~层回风底板巷和—600mⅠ线石门、Ⅱ线石门进风巷进行检察,发现—540mC13层回风底板巷内2道风门被冲垮,回风石门内及—600m三号进风石门、二号进风石门、C13层运输机巷口均垮冒,无法进入采煤6队工作面侦察,只能进入采煤1队,在1队的—540m回风巷内发现有人员伤亡,灾情严重。这时断定是4462q,层采煤6队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
  根据现场报告,矿务局立即成立了由邹承健局长任总指挥、王楚光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的事故抢险指挥部,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指挥部成员局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和矿有关领导,下井在现场组织抢险。指挥部决定首先撤出44采区所有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检测气体变化情况。从2时45分到6时15分,救护队在—540m回风石门测得CO从1960逐步降到0.8‰、0.24‰、0.04‰,CH40.8‰,温度24℃。在此情况下,指挥部分析判断灾区内没有火情。但发现灾区外—600Ⅰ线石门10层煤采空区密闭被冲击波破坏,CO大量涌出,即调2个救护小队进行密闭处理,同时派1个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伤亡人员,并组织力量协助救护队运送遇难和受伤人员,先后救出伤员43人,运出遇难人员9人。正当继续抢救其他遇难人员时,6月23日9时30分,灾区内突然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造成一批抢险救灾人员伤亡,其中死亡13人,受伤18人,在灾区尚有42人未救出。鉴于灾区情况复杂,抢救工作暂时停止。指挥部决定撤出井下人员,采取在灾区—540m水平的回风石门设置密亲闭,控制灾区供氧,对灾区气体每2小时测定一次,分析CO变化情况。自第二次爆炸后到25日18时连续50h内,在回风流没有发现CO、CH4低于1%、温度24℃的情况下,指挥部决定派救护队侦察,随后派作业人员到—600m水平2号、3号石门垮冒处修复巷道,探险抢救工作比二次爆炸前更往灾区深入一步,发现并运出2名遇难人员。于27日1时20分左右,在—600m水平作业人员和—540m水平打钻人员均听到灾区有爆炸响声。指挥部决定,所有救灾人员立即撤出,救灾工作再次受阻。
  从27日1时20分起,灾区内的瓦斯爆炸一直持续不断。在充分考虑灾区遇难人员已无生还的可能和确认灾区内尚有火源的情况下,为有效地控制灾情扩大,并为抢救灾区遇难人员创造条件,28日指挥部决定对灾区进、回风全部封闭,实施打钻、注浆、注氮灭火措施。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极为重视和关怀。朱镕基副总理、罗干秘书长和张左己副秘书长作了重要批示。煤炭部党组连夜开会,对事故抢救作了重要指示,并委派王显政副部长、陈明和总工程师率工作组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救,还调集平顶山、阳泉、淮北局和中国矿大的部分专家现场指导抢险。7月1日,王森浩部长、安徽省委副书记王太华,副省长张润霞、王秀智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先后赶赴现场。淮南市委书记宋孝贤、市长李振华等多次到现场指导帮助工作。省、市还在善后处理、医疗抢救、组织安抚工作等方面提供了支持。上海瑞金医院、安徽医大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等单位派医疗专家帮助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到7月5日,灾情基本得到控制,打钻、注浆、注氮工作正在紧张进行。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基本处理完毕。

  3.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证,现已查明,谢一矿“6·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由于4462C13顶层回采工作面中上部顶板第一次来压,造成工作面煤壁、采空区和采空区后方煤层变薄构造带内的瓦斯,在强大集中应力作用下大量释放涌入工作面,并达到爆炸界限,遇到工作面放炮火源(最大可能性)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次瓦斯爆炸后,通风系统受到破坏,风量急剧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面煤层和采空区瓦斯不断涌出积聚,在微风不断供给的情况下,灾区内氧气浓度升高,遇第一次瓦斯爆炸后已经阻燃的笆条火源,又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
  在瓦斯长时间超限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程序汇报和处理。6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监测中心发现4462C13采煤工作面上风巷瓦斯异常,浓度超限达3%,机房值班人员虽电话向通风科监测队长和通风区调度汇报,但通风科、通风区却没有按规定向矿调度所和矿领导汇报,也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停止作业,排除隐患,仅派瓦检员检查核实数据,致使4462C13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长达14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处理。这是导致这次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由于采煤6队工作面现场作业组织不合理,经常加班延点,混班作业。该工作面为“双突”工作面,经常在无瓦检员在场情况下放炮作业。瓦斯监测系统报警,也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这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生产技术管理不落实。
  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开采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检员。
  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和分组装药分组放炮的规定。经查实爆炸工作面放炮时,瓦检员不在现场,该采面实际采用一次装药分次起爆、连续放炮的作业方法,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监测系统的探头数量、探头断电值的确定和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监测系统只报警不断电无人过问。
  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及时处理。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采区,在应力集中的影响范围内,同时布置了4462C13和4461C13两个采面相向回采。
  采区通风风路不畅,工作面风量不足,没按实际生产产量配备足够风量。
  作业规程缺乏针对性,防突措施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不完善。4462C13采面没有根据该面是突出煤层的特点制订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不力。
  淮南矿务局近10年来,多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今年3月16日谢一矿发生瓦斯事故后,虽制定了防止瓦斯事故的防范措施,但未认真落实。主要是,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指令办事,没有把安全放在首位,没有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6月23日又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是深刻的。
  没有认真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矿领导决定6月份全月原煤产量由日产4700t提高到6100t,完不成任务,要撤换班子,但在组织安排生产时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办公会议流于形式,不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事故当晚召开的矿安全办公会议,竟无一人提出4462C13工作面瓦斯严重超限的问题。
  没有认真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对新人矿的工人,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仅培训时间不够而且未经安全培训就下井生产。今年5月25日人矿的新工人有98人未经培训就下井,另外390人也仅仅培训了5天上岗,没有认真执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4)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该矿在安全生产上长期存在着大量不安全隐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重。瓦斯超限作业未及时制止;瓦斯监测系统长期不断电,不监督处理;作业规程审批未能严格把关;安全监督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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