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998年1月24日19时31分,阜新矿务局某煤矿北翼121采区21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受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704.3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经煤炭工业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定,于1998年1月25日成立了以煤炭工业部副部长王显政为组长,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永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政高为副组长的部、省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调查事故有关人员,通过科学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了今后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 矿井和采区概况

某煤矿于1987年投产,设计能力年产120万吨,最高年产量1997年为66.1万吨。可采储量12473万吨。6个煤层群,21个可采煤层,平均总厚度46.4米,倾角3-10度。井田有7条落差25-100米的断层,局部地段有火成岩侵入。矿井采用立井开拓,多水平集中大巷分区石门上下山开采。主、副井地面标高+170米,井底标高-650米。现生产水平-650米。矿井有主井,副井,南、北风井4条井筒。主、副井提升采用3.25×4多绳摩擦轮绞车。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式。南、北风井各设2K60-4N028主扇2台。矿井总排风量8584立方米/分。其中:北风井4711立方米/分,南风井3873立方米/分。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54.95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25.82立方米/日·吨。煤尘爆炸指数48%。煤自燃发火期3个月,最短15天。由于该矿井深、地压大、岩石软,又属高瓦斯、突出矿井,自然灾害较严重,投产10年一直没达到设计能力。

该矿现有两个回采工作面,南、北翼各一个。北翼为综放面,南翼为水采面。事故发生在一水平北翼121采区2102综放面。2102综放面是该矿开采的第四个综放面,与前3个综放面同采孙家湾本层,这层煤不是突出煤层。该面于1997年6月8日开掘,10月16日开切眼贯通,并实行全负压通风,风量为598立方米/分。走向长315米,工作面长90米,煤层平均厚度8米,煤层平均倾角4度,可采储量24万吨。瓦斯绝对涌出量4.78立方米/分。

该面从1997年11月30日开始安装设备。事故发生前,已经安装所需的61台综放支架。顺槽皮带运输机等设备尚未安装完。

二、 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月24日四点班,在121采区进行综放面设备安装的井下作业人员85人。其中:291队7人,在进风巷卸皮带件和推出平车;综掘区4人,在原进风巷往外撤铁道;大修区18人,维护下端头,清理环境;通风区10人,接消火管路(4寸铁管和塑料管);安装队13人,下皮带件和前部溜子件;292队30人,安装前部溜子和调架子;运输区2人,维修轨道;调度科1人,协调安装工作。19时35分左右,北风井井底信号工李树杰向矿调度崔文成打电话汇报:“听到‘轰隆’一声,有一股黑烟,挺呛人”。接着又接到综维队副队长朗业群汇报:“北风井地面出车线风门被风鼓开了”。在矿调度室值班的通风副矿长张杰,认为肯定发生事故了。于是命令矿救护队下井查明原因。19时50分,分队长徐占元带8名救护队员由北井下井探查。随后,矿调度接到综维队队长刘贵生把该队在121采区皮带上山干活的工人汇报的“121采区皮带上山有一段运输皮带被一股气浪掀翻了,有的工人被撞得出血受伤”的情况向矿调度汇报。根据这些情况,矿调度认为,在12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爆炸地点可能是2102综放面。矿调度马上向局、矿领导汇报了事故。阜新矿务局和某矿的领导,有关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都立即赶到矿上。于24日21时,成立了局、矿抢险救灾指挥部。由陈金成局长、纪海迅矿长任总指挥。在121采区变电所设立了井下指挥部。并很快调集了该局五龙、艾友、新邱、清河门等煤矿的9个救护中队下井探查抢险。省煤管局连夜从抚顺矿务局和南票矿务局调2名防治矿井瓦期、火灾的专家和1名有实践经验的救护队长到现场抢险救灾。到26日7时注水前,在2103回风道与2102回风道交岔口附近救出8名受伤人员,其中:有1人伤后死亡。运出37名遇难人员,尚有40人下落不明。24日20时45分,进风巷距开切眼200米处瓦斯10%,一氧化碳0.02%。25日2时50分,进风巷距开切眼100米处,瓦斯7%,一氧化碳0.004%,温度31度。指挥部根据灾区一氧化碳和瓦斯浓度大,温度高,随时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决定在进风巷、回风巷和原进风巷用风筒布各打了一道闭,对灾区实行锁风。待惰化气体后,再进行探查。25日21日30分,矿务局救护大队长党万臣带领清河门、五龙矿两个救护队从回风巷进开切眼,发现距开切眼约20米处,一片明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瓦斯4.5%,以及开切眼附近遇难人员的遇难地点等情况,反复论证,判定灾区内下落不明的40人已不可能生存,还根据这个面没有开采,而且是仰采的情况,为防止再发生瓦斯爆炸,避免扩大事故,加快抢险救灾速度,决定采取注水灭火。从1月26日7时开始注水,到1月31日13时结束,历时114小时,注水量9849立方米,水面标高-578.4米,测算开切眼进风口水深8.9米,出风口水深11米,开切眼全部被水淹没。注水后,检测CO0.0024%以下,进风顺槽瓦期1.8%,回风顺槽瓦斯3.8%,证明开切眼的火被淹灭。被水浸泡一个昼夜后,于2月1日13时开始排水,到2月7日11时排水结束。之后,打开闭,实行了全负压通风。风量480立方米/分。从灾区内运出22名遇难者。尚有18名遇难者在灾区内。实行全负压通风后,检测回风侧非常门处温度高达47度,水蒸气较大,经过31小时,温度仍在43度。专家组分析,开切眼煤壁将要复燃。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决定再次注水。2月8日19时,开始实施。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证,阜新矿务局某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102工作面边上山设置两道临时调节风门,一道风门处于开启状态,另一道风门经常开启,边上山风流短路,工作面风量大量减少,支架顶部冒落区内的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遇工作面支架顶部煤层自然发火产生的高温火点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

1. 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产,轻安全,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局、矿开会多,研究具体安全问题少,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某煤矿每月最少开8次会,最多达18次,每次会上都讲安全,但落实不够。事故当天2102综放面,在综采支架上面煤层自燃火没有彻底处理的情况下,还继续组织80多人下井安装。

2. 通风、瓦斯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事故发生前,边界上山的一个风门处于打开状态,漏风严重,有时造成风流短路。2102工作面安装硐室瓦斯经常超限,供给该硐室的风筒在事故前三天有2米长的大口子,通风员的记录上以写明应处理,但到事故发生时,尚未处理。在2102工作面系统掘进时,为降低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周围瓦斯浓度,作业人员曾经常将探头附近风筒割个小洞,用风筒内的新鲜风流吹探头,以降低探头周围的瓦斯浓度,导致监测系统失去作用。1月24日,在处理2102工作面火灾时,支架上部冒落区瓦斯浓度达2.8%,但没有采取措施处理。

3. 没有严格执行规程,防灭火措施不力。2102工作面自开掘以来,前后共发生7次自然发火,在处理自然发火时,都没有按规定撤出人员。特别是1月24日发现支架以上煤层发火,测得瓦斯浓度2.8%,一氧化碳浓度0.15%,在这种情况下,本应按《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规定,立即撤出该区域内的与灭火作业无关的人员,但现场指挥人员却没有将这些人员撤出,而是一边灭火,一边安装。因向2102工作面运大件,将消火管路拆掉,又没有采取临时措施,当1月24日发火时,无消火管路灭火,只能用支架上的注液枪灭火。到下午2时左右,在数据不充分且不可比的情况下,误认为火已经灭了。之后,又没有安排专人观测。

4. 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2102工作面从安装综放支架开始,成立了矿级干部指挥部。事故前3~5天,矿里又决定由科级干部代替矿级干部跟班指挥。他们现场指挥不灵,时常不下井,造成井下作业人员各自为战。特别是事故前几天,调度科长安排当班作业人员处理工作面上端头几架棚子,被当场拒绝,结果造成该处冒落。

5. 对重大事故隐患重视不够,严重不负责任。1月24日早,局接到某矿火灾报告后,有关领导相继赶到某矿,有的没有下井;下井的,有的火没灭就走了;有的误认为火灭了走了。都没有对继续观测、处理火情提出任何要求,就离开矿。矿务局安监局值班领导,接到某矿火灾报告,没有派人前去监督处理。

6. 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预抽瓦斯,井下作业人员也没有配带自救器,也是造成这起特大伤亡事故的因素。

五、防范措施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坚决执行煤炭部安全生产“三不”原则和“六不准”的要求,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严格考核,认真落实。

2. 加强瓦斯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建立起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瓦斯抽放,坚持“以风定产”,“先抽后采”,“先抽后掘”,提足用够吨煤防治瓦斯资金。建立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完善瓦斯监测系统和瓦斯管理制度,处理好高顶瓦斯。加强风门、风筒、局部扇风机等通风设施的管理。对重点风门,重点管理,设联锁装置,防止风流短路。

3. 加强火灾预测预报,防止火灾事故。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搞好火灾预测预报,定期采样化验,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4. 严格执行煤炭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暂行规定》(煤生字[1995]第104号),合理矿井采区设计,严格审批手续,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期间,要制定综合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切实贯彻落实。

5. 加强劳动组织,加快工程进度。对自然发火严重的采煤工作面,合理劳动组织,搞好工程、工序衔接,加快安装速度,提高回采进度,防止煤层自燃。

6. 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搞好安全。强化安全监督监察,认真履行监察职责,树立安监部门的监察权威。各级干部要深入现场,及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真正做到事故、隐患不解决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 强化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煤矿“三大规程”学习,开展“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保安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 阜新矿务局局长陈金城,是该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第一思想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阜新矿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2. 阜新矿务局党委书记王大文,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方面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 阜新矿务局生产副局长赵国洲,负责全局煤矿生产和机电工作,在接到某矿发现火情报告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 阜新矿务局总工程师李宝春,对全局“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工作中严重失职,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第一,某煤矿2102工作面自开采以来,共发生7次自燃发火,做为局总工程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1月24日该矿发火后虽赶到某矿但没有到火灾现场,在没有听到准确井下火灾情况下,便去赴宴。在当晚调度会上,也没有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第二,对瓦斯抽放问题重视不够,致使该工作面没有预抽。

第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没如实反映情况,干扰了调查工作。

建议给予撤销阜新矿务局总工程师职务处分。

5. 局通风副总工程师孟庆坤,在局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局的“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有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某煤矿2102工作面开掘以来,共发生7次自然发火,做为局通风副总工程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1月24日该矿发火后,虽到火灾现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撤出火灾现场与灭火工作无关人员。在井下灭火时,误认为火已浇灭,就升井。工人失职。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阜新矿务局通风处处长戴福胜,负责全局“一通三防”业务工作,参加“一通三防”事故处理和抢救指挥工作。严重失职,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第一,2102工作面发生火灾后,虽已到某矿,但没有到火灾现场处理;

第二,在井下火灾事故没有处理完的情况下离矿;

第三,在局晚5时召开的调度会上,将没有核实的井下火灾处理结果向局领导汇报,影响了领导的决策。

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7. 阜新矿务局安监局副局长吴兆伶,在安监局值班时,接到某矿安监处汇报井下着火时,没有向安监局有关领导汇报,也没有派人到某矿处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干扰了调查工作。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 某矿矿长纪海迅,是该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安全第一思想树立的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对2102综放工作面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某煤矿矿长职务处分。

9. 某煤矿党委书记阎志信,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 某矿生产副矿长赵启会,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2102工作面安装工作,重生产,轻安全,施工管理混乱。1月24日下午组织工作面设备安装,虽到现场了解了自然发火情况,但还是安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而且4点班继续安排生产。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 某矿通风副矿长张杰,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井通风管理混乱,几次发火后没有组织撤出作业人员,对防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特别是1月24日井下发火后,虽亲临火灾现场,但没有撤出火灾现场与灭火无关人员,在井下发火时,误认为火已灭,就升井。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

建议给予撤销某煤矿通风副矿长职务处分。

12. 某矿总工程师侯荣刚,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作为矿总工程师,应该贯彻落实《媒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但他认为某矿2102工作面几次着火,因为没出现明火不应该撤人,是导致某煤矿几次着火后不撤人以及这起事故没有撤人,是导致某煤矿几次着火包不撤人以及这起事故没有撤人的主要因素;对风道和硐室瓦斯超限情况,没有组织研究、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授案,追究刑事责任。

13. 某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刘谦,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通风管理混乱,2102工作面几次发火都没有要求撤离与灭火无关人员,对通风道、硐室瓦斯超限问题没有足够重视。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上述责任者是中共党员的,涉及党纪处分的,按中纪委有关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处理。

14. 辽宁煤炭工业管理局作为阜新矿务局的企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指导不利,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