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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某县半坡煤矿杉树边井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该煤矿位于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海丹办事处境内,属个体私营矿。
1988年5月,矿主唐某某因原有煤矿资源频临枯竭,回采率甚低,购买了原矿开采范围以外的个体无证杉树边煤井。该井斜井开拓,主副井相距30米,井口在同一水平。由于副斜井下部被水淹,上部巷道失修顶板垮落而严重堵塞,造成独眼井生产。矿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仅在井下二水平设一台5.5千瓦局扇循环供风。所有迎头均靠扩散风流通风。井下矿灯照明,以人挖人背的作业方式穿巷采煤。该井因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先后两次令其停产整顿,唐某某购买后,仍坚持无证开采。
7月17日7时30分,唐某某之父对下井人员分工后随即带领测量员下井。8时15分,井下二水平第一上山口以上6.3米处,因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5人,伤9人,经济损失约24.655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独井生产,没构成通风系统,私挖滥采,在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条件下,冒险蛮干。
2、作业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大,无专职瓦检员。
3、设备陈旧,防爆性能差,矿灯失爆,管理混乱。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l、矿长唐某某,副矿长罗某某,被司法机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2、矿长唐某某之父,生产大班长赵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依法办矿,取缔无证开采。打击无视国家法律、政令,浪费国家资源破坏性开采,严格个体办矿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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