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该厂位于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巴东县绿葱坡区枣子乡,属乡办企业。1974年办矿,共有三个井(均是平峒),即桥沟六号主井、副井、七号井。主井巷道长 371.5米,副井长357米,七号井井长250米。主井巷道铺设钢轨,矿车运输,手编采掘,矿灯和手电筒照明,局扇和自然通风,明火放炮.1985年元月,枣子坪乡政府与该厂签订了年产2.2万吨原煤合同.该厂将六号主井承包给本厂工人易某某,年产原煤1.4万吨,七号井承包给工人林某某,年产原煤0.8万吨。
1985年3月13日,利川县团堡区副业工罗某某,从家乡带来67名副业工,其中3名挖过数月煤。易某某未对他们进行培训,就全部录用,于3月15日编组采煤。
六号主井, 1989年9月以前与副井有联络相通,以后联络巷垮塌,两井均变成单个独眼井。事故前主井269.5米处装有一台5.5千瓦局扇,全系统实际上是循环风。、16日0—12时班,安全员李某某在7时作过一次瓦斯检测,一不作记录,二不向作业工人公布和报告。12时以后,接班安全员谭某某上班未带瓦检仪,形成空班漏检。中班采煤工罗某某在井下呕吐两次,另一工人也感到头昏、胸闷,支持不住,于15时提前出井。在此期间局扇因停电停风两次,造成了瓦斯积聚,17时40分,在主巷北翼下山煤巷10米处的采煤工点火吸烟引燃了瓦斯,火焰迅速上延,至主巷交叉口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井下I6人全部遇难死亡,抢救过程中有4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通风管理混乱,井下形成循环风流。由于六号主、副井之间的联络巷垮塌,六号主井变成了独眼井,造成了瓦斯大量积聚。
2、瓦斯检测和井口检查制度不严,工人在井下吸烟。
3、矿领导只顾产煤,不管安全,对新招工人不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函(1986)15号文对鄂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的处理结案报告作了批复,对事故责任者作了如下处理决定:
1、绿葱坡区委副书记黄某某、枣子乡乡长龙某某,作为分管企业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重生产,轻安全,没有研究、布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下井检查安全,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2、友谊煤厂厂长裴某某,不重视安全生产,将矿井承包后没有下过一次井,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行2年缓刑3年。
3、六号主、副井承包人易某某,承包后重生产、轻安全,对矿井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行2年缓行3年。
4、六号主井当班安全员谭某某,工作极不负责,使瓦斯空班漏检,明知井下瓦斯超限,不采取整改措施,仍违章指挥,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行3年,缓行4年。
四、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调整领导班子,配备懂业务、懂技术、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领导。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瓦斯检查登记等各项规章制度。
3、对通风系统进行改造,井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4、加强全员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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