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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地区朱家店煤矿“10.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矿井概况
朱家店煤矿位于吕梁地区中阳县境内,距县城以北10km处,属吕梁地区国有煤矿。该矿于1989年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井田面积22.98km2,地质储量21499.4万吨。1992年4月完成了初步设计,设计能力为45万吨/年,服务年限180年。该矿于1994年9月破土动工,1998年1月因资金缺口较大,被迫停工。1998年底吕梁地委、行署决定由兑镇煤矿(地方国有矿)兼并朱家店煤矿,1999年初继续进行建设。到2000年9月下旬,矿井具备了基本生产条件,该矿于2000年10月10日完成采区准备,正式转入生产。2002年计划生产11.53万吨,1—9月份实际生产原煤7.5万吨。该矿井田内局部断层较多,多为正断层。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3.19m3/ min,相对瓦斯涌出量15.98m3/t/d;煤尘爆炸指数为26.7%,煤层自燃等级为1级,具有爆炸危险性。朱家店煤矿现开采4#煤层,布置一个采区(西二采区),五个掘进工作面。该矿共有职工427人,实行“两矿一长”的体制,兑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按各自分工的范围,负责朱家店煤矿的相关工作,但不兼任朱家店煤矿的相关职务。

二、事故经过
事故当日,14时左右掘进队、采煤队分别召开班前会。15时10分左右22名掘进工、26名采煤工、18名辅助工相继入井。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煤仓满,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行,采煤队带班长孟万山向井下值班室打电话汇报,由于没有人接电话,孟即去煤仓查看,在去煤仓的路上听到“轰”的一声,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三、事故调查情况
这起事故死亡44人,受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262.2239万元。经现场勘察、取证、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通风设施不可靠,漏风现象严重,导致西二采区4203工作面以里的巷道风量不足,42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加之该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大,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煤电钻失爆、电缆芯线与金属垫圈接触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事故主要原因是:
1.矿井通风管理不到位。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通风设施不完善、质量差,漏风现象严重,导致西二采区产生循环风;矿井简易投产,急于见效,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通风不合理。
2.矿井瓦斯管理混乱,瓦斯检查失控。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运行不正常,瓦斯传感器数据不真实,有些探头损坏,未能及时检修维护,并在4205运输顺槽、4205回风顺槽没有接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不能断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全矿共有8台光干涉瓦斯鉴定器,其中7台不合格。事故当班使用的2台瓦检仪均不合格,光干涉条纹粗,不清晰,读数困难,其中1台漏气,不能准确有效检查瓦斯浓度。瓦检员在井下交接班,接班瓦检员不带自己的专用瓦检器,瓦检器不升井,当班瓦检员使用上班的瓦检器。矿井每班只有2名瓦检员,负责1个采煤工作面、5个掘进工作面和各硐室、密闭等20多个点的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没有专职瓦检员,人员配备不足。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空班漏检;放炮员没有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防尘洒水制度执行不严,防尘措施落实不够,有防尘洒水系统但使用效果不好,巷道、煤壁、设备等积尘、浮煤较大,未按规定及时冲洗。掘进巷道没有隔爆设施。
4.矿井机电管理混乱。现场勘察42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有2盏矿灯和煤电钻失爆,同时在该巷附近发现有电缆鸡爪子、烟头等;瓦斯电闭锁没有接入;瓦斯监控系统没有实现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矿井单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矿灯、煤电钻、放炮器、瓦斯传感器没有MA(煤矿安全标志)。全矿只有2名防爆检查员,机电防爆检查工作不到位。
5.掘进队(包工队)管理混乱。井下使用大量外包工从事掘进作业,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矿井所有掘进工作由外包工队承包,包工队长长期不下井,只委托几名班长在井下带班,疏于管理。包工队长随意聘用和调换工人,而且允许未经安全培训的外包工下井工作。83名外包工有20人未经岗前培训。22名特殊工种有8名无证,全队只有1名有证放炮员,而且担任班长,不从事放炮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分工不明确,交叉作业。放炮员不是专职放炮员。班长兼职放炮员和瓦斯员,“三人连锁”放炮成为“一人三职”放炮。矿井用工制度混乱,井下掘进作业全部使用外包工,但又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包代管,井下作业各自为政,没有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招用的外包工队没有合法用工合同,无上岗考核制度。
6.矿井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管力量配备不足。煤矿安全科安全检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难以完成有效的安全检查。对外包工队监管不严。井口检身把关不严,井下外包工队区域发现烟头。下井工人不带自救器。
7.矿井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不到位。事故当班下井66人中未经培训16人,其中外包工队12人,回采队4人。招用外包队人员未全部进行岗前培训,特殊工种也没有资格证书,外包队负责作业区域内没有经培训合格的瓦检员、放炮员。
8.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矿级领导班子既是山西省离柳焦煤公司的领导班子,又是下属4矿3厂的领导班子,不能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主管“一通三防”工作的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负责4个矿的工作,精力分散;机电副矿长长期驻外跑项目,对机电工作很少过问,从1999年1月至事故发生近4年时间,安全生产主要科室人员长期短缺,不及时配齐配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落实,导致安全管理混乱、隐患得不到及时解决处理。
9.吕梁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够,对地方国有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的不力,对该矿管理体制不顺、领导班子不健全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
事故调查组对20名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责任分析,同时对汲取事故教训提出了七条防范措施,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待再次开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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