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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鼎盛煤矿“7.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分析


2002年7月8日14时50分,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鼎盛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井下44人全部遇难。

一、基本情况: 该矿原为南山区属集体企业“鹤岗市南山区七煤矿”, 2000年11月,出售给原法人代表殷际中。2001年6月,转卖给现在的矿长邹天宇。2002年6月,更名为鼎盛煤矿,为私营性质企业,由矿长邹天宇自主经营。该矿原有工会,但在第一次出售后就没有工会了。
该矿原设计能力为3万吨/年,2001年3月份开始停产整顿,当年12月通过省级验收。今年5月由黑龙江省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换领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事故前正在办理中。
该矿开采的是鹤岗矿务局大陆煤矿浅部采剩煤柱,1999年鉴定为低瓦斯矿井,2000年以后未作鉴定;但现开采的11号煤层是鹤岗煤田高瓦斯煤层。该矿有主、副两条井筒,双电源供电,矿井采用压入式通风,风量能够满足需要;井下有四个工作面:三个煤巷掘进头,1个岩巷掘进头,事故发生在04煤巷掘进工作面,设置1台风机保证局部通风。

二、事故简要经过:2002年7月8日早8点班,矿长邹天宇、副矿长张丰等44人入井作业。11时10分,为更换井下供电电缆,矿长命令全井停电,但井下人员未撤出。12时50分,复电后井下继续作业。14时50分,副井主扇风峒突然鼓开,井口风门被吹掉,冒出黑烟; 20分钟后,主井井口也冒出黑烟。技术员周耀华等2人冒险下井,到第四联络巷见有死亡人员后返回。该矿于15时50分向南山区经贸局报告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由于井下停电,04号工作面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放炮火焰引燃瓦斯,发生爆炸。”
该矿于当天11时10分因撤换入井电源电缆,井下全部停电风;12时50分,恢复供电后,04工作面通风机没有启动,仍然处于无风状态,长时间停风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
按作业图表推算,事故发生时,04号工作面应处于放炮工序;且该处现场6名遇难人员均在躲炮位置,在附近发现的放炮器处于放电状态,所带炸药也减少了相应爆破作业的使用量,故确定放炮时引起瓦斯爆炸。
管理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该矿设有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采掘队长、专职瓦检员、放炮员和群检员,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自检自查制度,但均不落实。
2. 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矿长随意指挥矿井停电、停风。技术管理混乱,没有制定施工作业措施。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执行安全规程关于停电、停风后必须撤出作业人员,送电前必须排放瓦斯的规定。
3.安全教育、培训差。煤矿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未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工人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入井人员均未佩戴自救器,致使大量人员因窒息和中毒致死。
4.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该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恢复生产,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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