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和龙市和芦线“2.09”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4年2月9日13时15分许,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H51235号依维柯大型普通客车由和龙向延吉方向行驶至和芦线1K+98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天池工贸物流公司的大型货车吉H54125右后尾部相刮,事故造成5名旅客死亡,11名旅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州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交警支队及和龙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特邀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前身是和龙市运输公司,企业改制后成立)。

  企业类型:股份制;总注册资金为366.5万元,董事长兼经理:马凤杰,在职职工25名,其中:管理人员17名、驾驶员97名,乘务员95名。公司现有营运客运班线30条, 95台客运车辆。公司以旅客运输为主,集客运服务、汽车维修为一体的的综合性企业。

  肇事车辆情况:吉H51235号依维柯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注册日期:2003年1月22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周忠龙;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检验有效期:2014年7月31日;车辆强制报废期:2018年1月22日;车辆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5月2日。机动车状态为正常。车辆最近检验日期:2014年1月,车辆经过和龙市志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合格,车内安全设施齐全,通过了检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吉H51235号依维柯牌大型普通客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转向装置未见异常,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完整。事发当日该车核定载人20人,实际载人18人。

  肇事司机周忠龙,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码:222423196507230013,住址: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站前社区三十九组,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1月2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二、事故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经过、抢险救援情况。

  2014年2月9日13时15分许,周忠龙驾驶吉H51235号依维柯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和芦线公路由和龙市向延吉市方向行驶,当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和芦线1公里加980米处超越前方同方向由姜兴福驾驶的吉H54125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左转弯行时,与该车右后尾部相刮,致使客车左侧严重损坏并撞断一棵行道树,刮撞行道树后驶入公路右侧田地,造成乘车人5人死亡、11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儒林、州委书记张安顺、州长李景浩、副州长赵利等领导高度重视,先后指示要全力抢救伤员,安抚好死者家属,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公安交警总队也于当晚派工作组到和龙指导工作。和龙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州公安局领导指派州交警支队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并立即将伤者送和龙市人民医院经抢救,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和龙市医院救治能力有限,救援指挥部决定将受伤严重的4人转至延边医院,其中1人转院途中,因伤情加重,返回和龙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1人在延边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11人不同程度受伤。

  直接损失: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38.97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赔偿情况

  和龙市众城公司先后于死亡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黄某某437977.80元。金某某441631.17元。国某某431251.23元。臧某某 424744.30元。林某某 423364.30元。

  丧葬费:每人10000元。

  合计:2208968.80元。

  2.伤者救治情况

  金某某(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用76867.47元。焦某某(住院治疗33天):医疗费用88993.60元。石某某(住院治疗 32天):医疗费用97717.29元。广某某:医疗费用796.68元。金某某(住院治疗22天):医疗费用7917.65元。刘某某(住院治疗22天):医疗费用7679.74元。王某某(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用6892.89元。宿某某(住院治疗36天):医疗费用16994.85元。秦某某(住院治疗45天):医疗费用10334.11元。崔某某(住院治疗 43天):医疗费用16046.47元。刘某某(住院治疗 36天):医疗费用15069.62元。

  以上11人截止到2014年3月27日全部出院,合计费用:345310.37元。

  此起事故16人总支出(暂):2554279.17元。11名伤者善后补偿金还待支付。省保障金已赔付5名死者补偿金150万元。

  (三)事故发生天气及公路情况:

  2月8日下午至2月9日早,和龙市区降小雪,降雪量1.2毫米。和龙市兴和养护公司在2月9日早5点开始对和芦线公路实施除雪防滑工作,早上7点左右,完成了和芦线除雪工作。2月9日下午,交通事故事发点路段路面已无积雪。

  该公路为县道,公路全长61公里。公路0公里起点在和龙北出口清湖加油站处,终点在和龙市芦菓。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周忠龙讯问笔录、乘车旅客的询问材料以及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相关情况进行鉴定等证据证实,认定了事故的直接原因:

  1.周忠龙违反规定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公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吉H51235号依维柯牌大型普通客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80公里/小时);

  2.周忠龙违章在交叉路口处超车。

  (二)间接原因

  1.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制定201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个别安全例检人员无证上岗;驾驶员、乘务员未监督检查乘车旅客系安全带发车运营,安全例检形同虚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落到实处。

  2.和龙市客运总站未能严格落实“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安全管理制度,未派专人进行客车出站检查;个别安全例检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列检员未监督检查乘车旅客系安全带发车运营,安全例检形同虚设。

  3.和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没有任何安全检查记录,未制定本系统201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驻站人员安全监管职责不清。

  4.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处理2010年2月15日周忠龙驾驶客车(吉H-51235)撞死一人的事故中,没有按照规定吊销周忠龙的从业资格证,致使周忠龙有资格继续从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周忠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违章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在交叉路口处超车,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忠龙于2014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延长拘留4日,于2月16日提请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1日,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周忠龙逮捕,同日,和龙市公安局对周忠龙执行逮捕)。

  (二)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制定201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个别安全例检人员无证上岗;安全例检形同虚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落到实处,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处35万元罚款。

  (三)和龙市客运总站未能严格落实“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安全管理制度,未派专人进行客车出站检查;个别例检人员无证上岗;未认真检查旅客是否系安全带发车运营。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一)

  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建议处2万元罚款。

  (四)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凤杰,系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任命的和龙市客运总站站长,同时由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委派为国有股代表,任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一)、(三)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即48000×40%=19200元。同时,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免去其国有股代表职务。

  (五)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孙中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企业根据公司规定给予撤职

  (六)和龙市客运总站副站长刘宝海,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例检人员无证上岗,没有严格落实“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监督检查乘车旅客系安全带发车营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免去其副站长职务。

  (七)和龙市客运总站副站长黄光荣,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安全例检人员无证上岗,未能严格落实“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处3000元罚款。同时,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免去其副站长职务。

  (八)和龙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驻客运总站监管员朴永哲,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没有整改执法记录,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对客运总站执行“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制度情况监督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九)和龙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南哲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对包保客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客运总站执行“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管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免去其副所长职务。

  (十)和龙市交通运管所所长吕光日,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下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和龙市委组织部门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十一)和龙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科长金南洙,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未认真督促检查运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和客运总站执行“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细致,未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有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二)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黄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和落实不力,未认真督促检查运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议和龙市委组织部门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十三)和龙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卢春,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考虑到其2013年11月调到和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时间不长,且已根据方案开展了安全生产和春运各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四)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处理2010年2月15日周忠龙驾驶客车(吉H-51235)撞死一人的事故中,没有按照规定吊销周忠龙的从业资格证,致使周忠龙有资格继续从业,该处对“2.09”较大交通事故具有一定责任。鉴于时任州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已经去世,不再追究责任,建议责令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吸取教训,作出深刻检讨。

  五、事故整改措施

  (一)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对企业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尤其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检查力度,对现有营运客车一律配备具有安全标识、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及安全设施,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营运。坚决杜绝为揽客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现象发生。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充分利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科技手段,并不断进行系统升级,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客车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六不准出站”的管理制度。。

  (二)和龙市客运总站要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严格执行“三不准进站”、“六不准出站”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检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和龙市客运总站与和龙市众诚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应当分别成立安全领导机构,分别设立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和龙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运管部门领导班子。同时要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检查力度,公路部门要对和芦线等其它公路设置公路标线、限速标志以及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警示标志。监督客运驾驶人按照道路客专线进行营运,坚决杜绝为了揽客不按规定路线运营现象的发生。

  (五)交警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认真检查客运车辆的驾驶人情况、车辆乘载人数、车辆安全状况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六)延边州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审查现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是否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从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要按照规定吊销从业资格证。要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要严格审查聘用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提高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文明规范执法。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Munro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