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8时50分许,吉林市中心粮库搬运三组在对42号平房仓出库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掉进玉米粮堆窒息死亡。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对吉林市中心粮库“7.28”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吉林市中心粮库注册地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孤店子路1号,注册资本金柒仟捌佰柒拾柒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粮食储存、收购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温洋。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7月28日8时左右,吉林市中心粮库搬运三组开始对42号玉米粮仓进行出仓作业,组长王喜庆安排劳务派遣工姜国仁、郭小民、杨金生负责东南门和西南门挡粮板的拆除工作。8时20分左右,42号玉米粮仓西南门出粮结束,输送机停止运转,出粮口关闭。郭小民、杨金生开始拆除西南门挡粮板。8时40时左右,姜国仁从西北门自行上仓,8时50时左右,郭小民、杨金生等人听到东南门粮面上有人呼救,他们意识到有人掉入正在出粮的粮堆,马上跑到东南门外停下输送机,组织救人。9时20分,将姜国仁救出送往双吉医院,10点左右姜国仁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姜国仁,男,54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孤店子村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其中:死亡人员抚恤金7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独自违规进入作业粮堆上方,被玉米掩埋窒息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市中心粮库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订出仓作业方案,作业前教育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
2.吉林市中心粮库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仓内出粮口处设置安全标识,未能及时阻止作业人员违规冒险进入作业粮堆上方。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吉林市中心粮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吉林市中心粮库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二)吉林市中心粮库法定代表人温洋,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粮食仓储安全操作规程》,出仓作业必须制定出仓作业方案,并按照作业方案开展作业。
(二)消除平房仓设计安全隐患。建议企业将挡粮板改成固定式挡粮门,或在仓门上方加装安全绳(带)系留装置,在门斗洞口处安装护拦或安全网等。
(三)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教育。教育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执行粮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科学、合理地展开救援。更多其他行业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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