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10时40分许,在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管辖的10KV同塔并架的西安线和顺城线11号钢管杆上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名作业人员对11号钢管杆进行防腐刷漆过程中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调查组对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7”触电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华),法定代表人李辉,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西段76号,注册资本伍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等”,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5年1月27日,河南神华委托程大刚参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的投标。2015年3月24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河南神华为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施工采购的成交人。河南神华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于2015年4月26日,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签订了检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SGJLJL00YJYJ1500247)。合同约定检修项目内容为“……对市区内轴配线、恒泰乙线、粮油线等钢管杆(塔)防腐层脱落锈蚀,防腐处理21基。”
事故发生后,河南神华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5.27”事故调查组要求到吉林市接受询问。7月6日,“5.27”事故调查组到河南神华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调查取证。
河南神华称:投标文件及检修施工合同中的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公司印章不符,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称其授权程大刚参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投标,中标后,程大刚没有向公司汇报该项目已中标,而是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5.27”事故调查组要求河南神华提交其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财务往来账目及财务凭证等材料。截至7月26日,河南神华未提交上述材料。国网吉林招标有限公司账目显示:2015年2月26日(凭证日期)收从河南神华基本户汇来的保证金111,000.00元,2015年4月9日(凭证日期)收(实际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河南神华招标代理服务费482.00元(相应发票已开出),2015年4月23日(凭证日期)返还到河南神华基本户保证金110,518.00元。结合国网吉林招标有限公司与河南神华往来账目、招标网站的中标公示等证据,足以认定河南神华知晓上述工程已中标。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5月26日,河南神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程大刚与李伟峰带领邢希明等4名河南籍工人到达吉林市。在未取得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未获得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批准、作业配电钢管杆(塔)未断电的情况下,程大刚、李伟峰于5月26日下午即安排工人开始对10KV长春分2、3、4号线杆进行防腐施工作业。5月27日上午,程大刚、李伟峰安排工人对带电的10KV西安线顺城线11号杆等进行防腐作业后,离开作业现场到国网吉林供电公司办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10时40分许,邢希明在穿越带电的11号杆,对杆的上部涂刷防腐漆过程中触电坠落。因身上佩戴安全带,邢希明被吊在线杆上部。正在邢希明下方一米左右涂刷防腐漆的屠会生察觉到异常,抬头发现邢希明面部被电击伤失去意识。因线杆尚未断电,无法对其施救。直至供电公司切断供电,才将邢希明解救下来送往医院。邢希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邢希明,男,57岁,河南省长垣县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其中:死亡人员抚恤金5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章穿越带电的10KV线路对11号钢管杆涂刷防腐漆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负责人程大刚与李伟峰违章指挥,在施工方案未审批、线杆未断电等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带电作业。
2.项目负责人程大刚与李伟峰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个人
程大刚与李伟峰作为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实际负责人,在施工前未对邢希明等人进行技术交底,违反《10kV架空配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规范》(Q/GDW520—2010),在明知待作业线杆未采取断电措施、施工方案未审批等情况下仍要求邢希明到线杆上涂刷防腐漆。程大刚与李伟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及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2.李辉作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关于驻外施工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对其公司与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配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疏于管理。李辉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对李辉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河南神华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对公司委托人员在外地投标、签订合同及施工等行为的管理,避免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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