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20时许,在子长县李家岔镇曹家渠行政村玉家渠自然村处发生一起货车侧翻挤压小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市安监局牵头,交警支队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子长县协助子长采油厂做好善后处置及家属安抚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9月19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总工会、子长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子长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技术鉴定机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史万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26岁,延安市子长县人。2011年11月02日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码为C1,有效期止2017年11月02日。
经调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2.王小伟,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25岁,延安市子长县人。2013年05月15日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码为B2,有效期止2019年05月15日。
经调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小型面包车号牌为陕JAF258(属私家车),厂牌型号为五菱牌LZW6376C3型,非营运,核载7人,实载4人。2010年4月28日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办理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史海海,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4月30日。
经调查,陕JAF258号车灯光信号装置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但该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
2.重型自卸货车号牌为陕K81951(属个体经营户车),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3313P7K1T4E。2010年11月24日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办理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车主:王小伟。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1月30日,
经调查,陕K81951号重型自卸车灯光信号装置、液压举升系统均工作正常,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车辆行驶证检验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道路及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子长县李家岔镇曹家渠行政村玉家渠自然村,公路为油区道路,路面为土质路面,呈东西走向,路面全宽15.6M,南北两侧有块石浇混而成石畔。
2.事故发生后,因有车上人员被压在车下,为及时抢救人员,车辆被移动,现场为变动现场。
3.在距北畔西头14.63M、东头8.76M处地面侧倒一辆红色陕K81951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左侧侧翻,头东尾西,车头距北畔5.75M,车尾距北畔8.24M。该车北侧地面上有9.2M×6.2M×1.1M范围的石块,车尾处地面有8.7M×4.12M×1.5M范围的石块,车厢下有4.3M×3.9M×0.85M范围的石块,车厢内有2M×0.7M×7.4M范围的石块。该车有液压升降装置,呈升起状。车头下有黑色车用功能油,车灯为处于开启状。
4.陕K81951号车车头东北侧地面处有一破损的银灰色汽车残骸,汽车头东尾西,车牌为陕JAF258,车灯处于开启状。汽车驾驶室左前门处、左底盘边缘处都有血迹,车内有黄色工作服,工作服上有血迹。
经调查,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子长采油厂采油北区,由子长采油厂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油区专用道路,属于路外道路。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子长采油厂隶属于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油建科、注水项目指挥部系子长采油厂内设科室。
子长采油厂输油管线34-35处塌方处理工程(属于抢险工程),由油建科负责发包建设,施工方实际承包人为齐对平(男,52岁,子长县人),拟挂靠单位为子长县昌顺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9日,甲方向乙方下发了《安全施工告知》,并让齐对平(个人)组织进场施工。但直至事故发生时尚未与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现场即事故路段,事故发生时,因南北两侧砌畔工程已完工,路面砌石工程还未开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陕K81951重型自卸货车由石厂老板雇佣,为齐对平施工现场送石头车辆。
子长采油厂更换马鞍山至栋梁区注水主管线工程,由注水项目指挥部负责发包建设,施工方实际承包人为胡志亮(男,43岁,子长县人),拟挂靠单位为延安碧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甲方向乙方下发了《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告知书》,并让胡志亮(个人)组织进场施工。但直到事故发生后的2016年9月20日甲方才与乙方正式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事故发生时施工地点也位于该路段。
经调查,子长采油厂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个人),严重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甲、乙双方在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让个人(自然人)违规进场组织进行施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5日15时30分许,王小伟驾驶陕K8195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瓦窑堡镇石家川石厂出发,驶往李家岔镇曹家渠行政村玉家渠自然村。当晚20时许,王小伟驾驶该车在李家岔镇曹家渠行政村玉家渠自然村子长采油厂输油管线34-35处塌方处理工程抢修道路施工现场卸所载石料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侧翻,将同一地段子长采油厂更换注水管线施工工地作业完毕后、接送工人准备回家临时停在车身左侧的陕JAF25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压在车下。事故共造成面包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路外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9月5日20时23分许,子长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驾驶人王小伟电话报案称:在子长县马鞍山玉家渠自然村处一辆大车与小车相撞,具体情况不明。值班人员立即将案情汇报子长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并立即通知消防、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随后,子长县交通管理大队领导带领公路巡逻中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子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也赶赴现场,组织安监、公安、卫生、交警、消防、子长采油厂等相关单位人员紧急展开救援。应急救援工作于2016年9月5日23时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史万里未按规定停车,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小伟未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两车驾驶人对本起事故各负同等责任。
(二)间接原因
1.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子长采油厂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⑴子长采油厂未严格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在未与工程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专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违规让个人(自然人)组织施工建设,致使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对施工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⑵子长采油厂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意识欠缺。
2.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⑴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面检查、巡查管控等责任未落实到位。
⑵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规行为,整治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子长县“9.5”较大路外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史万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王小伟,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6年9月7日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理人员
1.刘浩亮,男,子长采油厂注水项目指挥部技术员、现场施工员,负责工程方面的注水站建设、注水管线的铺设。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更换马鞍山至栋梁区注水主管线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允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姚增辉,男,子长采油厂注水项目指挥部副主任,注水项目指挥部工程组北区组长。对注水项目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未落实工作职责,对施工方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于建青,男,中共党员,子长采油厂注水项目指挥部主任,主管注水运行工作。未严格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厂内的有关规定,在未与工程施工方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违规让个人(自然人)组织施工建设,对施工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到实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失管行为;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违规上岗行为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候党炬,男,中共党员,子长采油厂副总工程师,分管注水项目指挥部工作。工作责任落实不力,对分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厂内的有关规定,缺乏有效管理;对违规让个人(自然人)组织施工建设,施工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到实处的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失察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示训诫(诫勉督导)。
5.薛晓斌,男,中共党员,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分管县大队指挥中心。开展机动车路面执法管控工作不到位,平时日常路查、巡查中未及时发现陕JAF258号小型面包车未经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示训诫(诫勉督导)。
(四)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市级相关部门对子长采油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子长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责任,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子长采油厂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要认真执行《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发包、承包等工程审批程序,严禁个人(自然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严禁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之前违法施工。要强化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夯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工作措施
子长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抓好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未审未检等违法行为;要对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巩固提升。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入户和年检年审工作。
(四)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子长县各有关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并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客运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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