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13时01分,镇坪县牛头店镇天坑峡段(平镇公路69Km+1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俊民同志带领市安监、交警、交通、卫生等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善后工作。镇坪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和救援。市政府成立了镇坪县“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措施
(一)事故经过
2014年1月22日,驾驶员游鹏辉驾驶渝AS0190普通大客车,核载37人,实载35人,从安康市经镇坪县驶往重庆市巫溪县城。驾驶员陈恒驾驶陕G11255通村客运车,核载19人,实载11人,从镇坪县城开往曾家镇。13时01分,两车行驶至平镇公路天书峡段X206(69Km+100m)处迎面相撞,造成5人当场死亡、9人受伤。其中陕G11255通村客车上的乘客有5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渝AS0190普通大客车上有5人受轻伤。
(二)死者基本情况
1、王昌福,男,80岁,曾家镇文溪村村民;2、陈玉林,男,36岁,城关镇坪堡村三组村民;3、刘东,男,8岁,城关镇下新街4组居民;4、王欢欢,女,21岁,洪石镇五星村村民;5,、陈恒,男,46岁,陕G11255通村客运车司机、镇坪县兴隆客运公司股东,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村村民。
(三)伤者基本情况
1、王孝英,女,23岁,牛头店镇红星村村民;2、谌建青,男,60岁,曾家镇星明村村民;3、陈结君,男,13岁,城关镇坪堡村村民;4、周久英,女,36岁,城关镇坪堡村村民;5、张吉香,女,42岁,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村民;6、沈道毕,男,54岁,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塘垭村村民;7、何啟斌,女,重庆市巫溪县人;8、龙腾飞,男,重庆市巫溪县人;9、游鹏辉,男,重庆市巫溪县人。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救援措施和处置情况
2014年1月22日,镇坪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镇坪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3名副县长迅速带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和救援,县委宣传部长、分管卫生副县长赶赴县医院安排接收伤员和医疗救治工作。镇坪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救援处置、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宣传报道、综合协调等6个工作组。事故现场于当日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渝AS0190普通大客车上28名乘客于23日上午11时安全送达巫溪县。
事故发生后,9名受伤人员被及时送到市、县医院进行救治,市卫生局立即组织4名医疗专家连夜赶赴镇坪县进行会诊,并制定了科学的救治方案。目前,受伤人员已陆续出院。
同时,县政府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核实死亡人员身份和相关信息,5名死者均在事故当天下午6时前由其亲属运回。对五名死亡人员,按照一对一原则,由5名县级领导牵头,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善后、安葬及理赔工作。目前,死者已全部安葬并签订了理赔协议,家属情绪稳定。
二、事故单位、事故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位于镇坪县城关镇下新街,成立于2007年5月,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现有员工43人,营运车辆36辆,客位436座,管理人员7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GPS管理人员1名),经营线路6条,主要经营县内通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业务和二类机动车维修(大型货车、大中小型客车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小修、维护救援和专项维修)业务。2009年1月,该公司对全县客运车辆进行了整合,实行了公司化管理、公车公营。2009年9月开通了城市公交车,投放了公交车3辆;2010年5月开通了通村客运,投放通村客运车10辆,覆盖全县5镇21个村。在2011年10月开始筹建城市出租车业务,2012年6月购买了10辆出租车,已投运。2013年8月又新增了6辆城市公交。
2、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现有职工185人,是集队站于一体的综合运输企业,占地38亩,目前是巫溪县唯一的国家道路客运资质二级国有运输企业,固定资产4000多万元。主要经营旅客运输、出租汽车、公交客运、汽车大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配件销售。目前,公司现有高中档大中小型客车240多台,主要从事跨区、县、省等方向的旅客运输,市内有重庆奉节、云阳、开县、万州。跨省有陕西镇坪、安康、西安,湖北宜昌、武汉、竹溪,广州龙岗,浙江黄岩,四川成都直达班车。公司下设安全科、经营科、站务科、行政科、财务科、经办室等共九科三室,组织机构健全。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AS0190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金旅牌XML6857J13,核定载人数37人,登记注册时间为2008年11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车辆所有人为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投保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保险期限至2014年11月5日。
陕G11255号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东风牌EQ6600P3G,核定载人数19人,登记注册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所有人为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坪支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至2014年7月8日。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游鹏飞,男,汉族,身份证号:51122719741112351X,住址:重庆市巫溪县塘坊镇红土村一组,持有证号为511227741112351号准驾“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11日,发生事故时驾驶渝AS0190号大型普通客车。
陈恒,男,汉族,身份证号:512228196710053972,住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村二组103号,持有证号为512228196710053972号准驾“B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限期至2015年12月11日,发生事故时驾驶陕G11255号中型客车,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镇坪县平镇公路69Km+1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镇坪县城关镇方向,北往平利县方向,有效路面宽5.9m,S型慢弯,弯道半径80m,坡度为1%(由南向北为下坡),无障碍。事发地点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视线清晰。
渝AS0190金旅牌XML6857J13大型普通客车和陕G11255东风牌EQ6600P3G中型普通客车,2014年2月18日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机械性能进行了安全技术重新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结论如下:
1、陕G11255号车发生事故时在行驶方向行驶速度趋于0km/h。
2、陕G11255号车发生漂移时瞬时速度约为12km/h.
3、陕G11255号车发生漂移前可视范围平均速度约为36-38km/h.
4、渝AS0190号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9km/h。
5陕G11255号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1.6、7.2.4、7.2.5的规定。
6、陕G11255号车转向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7、渝AS0190号车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8、事故形态:陕G11255号车弯道制动漂移;渝AS0190号车前部与陕G11255号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
经过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查取证,调查组认定造成镇坪“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证实本起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责任事故。根据镇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镇公交认字〔2014〕第19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陈恒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现对方来车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因车辆制动性能存在故障,在惯性力和弯道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失控向左侧滑,横于道路中心,侵占了对方的通行路权,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恒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2、游鹏飞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示标明的最高速度,在发现对方车辆出现险情时,未对车辆采取紧急有力的制动避险措施,导致车辆碰撞,增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游鹏飞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对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对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把关不严。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肇事车辆陕G11255号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参加营运。经调查,该公司驾驶员陈恒2014年春运培训考试由副经理甘树仁代替签到,并由工作人员徐娓代替考试,存在冒名顶替的违规行为。因此,该公司对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和工作人员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驾驶员游鹏飞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有超速行为,该公司对肇事车辆渝AS0190在安康境内屡次超速未进行严肃处理。经调查,肇事车辆渝AS0190号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安康境内超速50%以下(代码1303)共计109次,超速50%以上(代码1603)共计11次,该公司仅有一次对驾驶员游鹏飞的罚款处理。因此,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对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对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镇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肇事车辆陕G11255号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参加营运有失察行为,经调查,该所及其负责人虽然在春运期间例行了检查职责,但对肇事车辆陕G11255号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参加营运未发现和纠正。因此,对客运公司的规范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对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发放春运证培训考试过程中把关不严,对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陕G11255号营运车辆技术性能临检存在失察行为,对驾驶员陈恒由副经理甘树仁冒名顶替代签到,工作人员徐娓代替考试的违规行为未纠正。经调查,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2014年度春运证培训考试中,该大队及负责此项工作的副大队长师伟管理不严,对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冒名顶替代签到,工作人员代替考试的行为未纠正,违规发放春运证。同时,该大队对肇事车辆渝AS0190在安康境内屡次超速未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疏漏。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镇坪县“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肇事人陈恒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和肇事人游鹏飞驾驶机动车辆超速且操作不当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在一定环节上有所缺失而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驾驶员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1、肇事人陈恒交通安全意识差,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人陈恒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肇事人游鹏飞交通安全意识差,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临危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肇事人游鹏飞涉案已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七日,责成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肇事人游鹏飞进行处理,责成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依照其管理规定对肇事人游鹏飞给予严肃处理。
(二)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
1、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陕G11255号的营运公司,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参加营运。在春运证培训考试过程中存在冒名顶替和工作人员代替考试的违规行为,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应依法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除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外,依据国家《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渝AS0190的营运公司,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超速,对其在安康境内屡次超速未进行严肃处理。对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应依法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师永,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管理教育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4、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树仁,作为事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教育不力,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5、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经理张立新,作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6、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副经理肖劲松,作为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对驾驶员管理措施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
1、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
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上履职基本到位,肇事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未超载超员,检查记录完整。但在春运证发放中对镇坪县兴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冒名顶替代签到、工作人员代替考试的违规行为未纠正和对肇事车辆陕G11255号营运车辆技术性能临检存在失察行为,对肇事车辆渝AS0190在安康境内屡次超速未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成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镇坪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潘德平对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副大队长师伟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潘德平给予警示训诫,对副大队长师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其相关工作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春运考试、培训、发证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2、镇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镇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对肇事车辆陕G11255号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参加营运有失察行为,对客运公司的规范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对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责成镇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向镇坪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该所所长柳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镇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柳勇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在镇坪县境内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伤亡惨重,社会影响较大,建议责成镇坪县人民政府向安康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意见
“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镇坪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 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运输企业及其营运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抓好路面管控、车辆检测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增强责任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三)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人员的管理教育,坚持从培训抓起,驾驶员及车主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技术、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把安全教育与司机的年审、季度的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结合起来,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要向全县通报“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及处理情况,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四)镇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进一步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并尽快完善县乡道路限速警示标志设置。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发放春运证,特别是要加强对省外过境营运车辆的安全教育宣传和监管。
(五)镇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应当严格把好营运车辆技术关,进一步强化车辆维护企业监管,加强对客运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及行车记录的检查,坚决禁止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参加营运。
(六)建议镇坪县人民政府就县乡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完善境内区间限速监控措施,形成有效管理机制。并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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