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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10•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0月1日12时58分许,在省道205线90KM+850M处(宝塔区段)发生一起罐式货车与吉利美日牌小轿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10701.6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及区政府、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10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交警支队和宝塔区政府组成的市政府宝塔区“10·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查看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高彩芳,女,1985年05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32198505031226,住址: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石磕沟村006号(现暂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村),系陕JAU005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驾驶人,持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612732198505031226,档案编号:610600408259,初领时间:2012年03月19日。经审查:高彩芳驾驶证有效。

  2、徐世平,男,汉族,1974年0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10623197401140913,住址:陕西省子长县栾家坪乡徐家坪村民委员会101号,系陕J32327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现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驾驶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610623197401140913,档案编号:640100507232,初领时间:2002年06月14日。从业资格证件号:6106231050108000262,发证机关: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初次发证时间:2007年1月10日,本次发证日期:2008年4月16日,有效期至2014年4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普货、危货运输驾驶员。另一从业资格证件号为6106231030009000140,发证机关: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初次发证时间为2007年1月10日,本次发证日期:2009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0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经审查徐世平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陕JAU005,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型号:吉利美日牌MR7181,发动机号码:A5ND01985,车辆识别代码:L6T7844S1AN019530,登记所有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王小虎,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06月07日,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用”,核定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6月30日。该车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1231030000013672,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2日至2013年6月1日止。经审查该车的车辆档案资料齐全有效。

  该车系高彩芳于2012年10月1日10时19分从延安市宝塔区鼎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

  2、陕J32327,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车辆型号:楚飞牌CLQ5310GYY3,发动机号码:87765262,车辆识别代码:LGAX5D655B5002291,登记所有人:延川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日期:2011年02月22日,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车辆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9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2月1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业户名称:延川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发证日期:2011年3月2日,经营许可证号为612601000016,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1261060000008422,保险期限: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承修方为延川宏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罐体安全检验经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至2013年度。经审查:该车保险险种不全,2012第三季度未进行二级维护保养。

  (三)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省道205线90KM+850M处(宝塔区段),天气为晴天,柏油路面,南为延安市宝塔区方向,北为延川县永坪镇方向。公路路面全宽10.15m,接触点向北158.5m处道路呈左转弯道,该弯道半径103m,视距108.5m;接触点向南93.5m处道路呈右转弯道,该弯道半径72m,视距90.4m。

  事故前,陕J32327重型罐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事故后,头南尾北停于公路西侧路面,并因抢救伤者向公路北水平移动2.1m。该车左前轮距公路东边沿7.15m,左后轮距公路东边沿7.1m。该车左前轮向南1.5m处再向北有17.1m的左前轮单轮制动印痕,起点距公路东边沿7.1m,终点距公路东边沿7.2m。陕JAU005号吉利牌小轿车事故前由南向北行驶,事故后头西尾东横停于公路西侧路面陕J32327车正前方,向南距陕JAU005号车左前轮4.8m。陕JAU005号车左前轮距公路东边沿9m,左后轮距公路东边沿6.3m。该车右后轮向北有17.6m×20cm的右后轮地面挫滑印痕,起点距公路东边沿6.9m,终点距公路东边沿6.8m;该车左后轮向北有19.1m×28cm的左后轮地面挫滑印痕,起点距公路东边沿6.8m,终点距公路东边沿7.0m;该车右后轮向东北7.7m处再向西北有11.4m×20cm的侧滑印痕,起点距公路东边沿2.8m,终点与该车右后轮挫滑印起点相重合;该车右后轮向东北6.6m处再向西北有10.3m×30cm的该车左前轮侧滑印痕,起点距公路东边沿4.4m,终点距公路东边沿8.8m。

  省道205线90KM+900M路桩为基准点,向北45.6m处再向南7.6m有21.2m×3.7m的尘土、玻璃碎片、漆皮等散落物,该散落物起点为两车接触点在地面投影点为肇事点。基准点向北距陕J32327号车左前轮30.03m,左后轮37.6m,距陕JAU005号车左前轮25.5m,左后轮26.4m。

  (四)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情况

  1、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以下结论:陕JAU005号车事故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陕JAU005号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陕JAU005号车左前轮爆胎是本次事故过程中该车向南横向滑移过程中轮胎外侧与路面摩擦所致。该车左前轮及左后轮轮胎花纹严重磨损,已磨损至磨损标记,右前轮及右后轮轮胎花纹正常;陕JAU005号车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74km/h。

  2、陕J32327号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陕J32327号车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64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0月1日12时58分,子洲县何家集镇石磕沟村006号驾驶人高彩芳驾驶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王小虎的陕JAU005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5省道90KM+850M(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村)公路处,由于车辆失稳驶入公路西侧,与反方向子长县栾家坪乡徐世平驾驶的延川县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陕J32327号东风楚飞牌罐式货车相撞,造成陕JAU005号车驾驶人高彩芳及同车乘坐人闫彩芳2人当场死亡,陕JAU005号车乘坐人高香香、苗雨乐、苗雨梦、张越4人受伤,高香香、张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10月1日13时01分,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延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村公路处有一辆大车与小车发生相撞,有人员伤亡。二大队接报后,大队长薛晓明带领值班人员及事故处理中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与先期警戒、救援抵达现场的青化砭中队民警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向市交警支队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及区政府、区安监局等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高彩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鉴定结论陕JAU005号车左前轮及左后轮轮胎花纹严重磨损,已磨损至磨损标记,属于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高彩芳驾驶车辆遇弯道操作不当,致车辆失稳,驶入对向车道。事故发地为省道205线,由南向北有弯道半径72m的弯道,前50米处有弯道提示标志牌。

  3、高彩芳驾驶技术生疏,遇弯道未能减速慢行,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高彩芳初领驾驶证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4、高彩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陕JAU005号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74km/h,而该事故路段属省级道路,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km/h。

  5、徐世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鉴定结论陕J32327号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徐世平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而该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19000kg,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永平炼油厂原料油(气)调拨单证实该车实载质量24660kg,超载30%。

  (二)间接原因

  1、延安市宝塔区鼎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2月26日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而宝塔区鼎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王强与陕JAU005号车所有人王小虎擅自将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租赁他人。

  2、延川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使用具有安全隐患、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运输危险品。

  3、延川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平时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够,违规操作。徐世平既是危货车辆驾驶人又是押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宝塔区“10·0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1、驾驶人高彩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速行驶,遇弯道操作不当,致车辆失稳,驶入对向车道,且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二项“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2、徐世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3、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青化砭中队副中队长程阳平,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分管领导,属地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发生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4、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青化砭中队巡逻民警王宏、段延玲、田飞飞三人作为当天巡逻民警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对发生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宝塔区鼎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对车辆维修及保养不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将个人的非营运车辆租给他人,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且出租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2、延川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形同虚设。对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教育不够,规章制度成空文,给提供的学习记录驾驶人签名是别人代签。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能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型罐式货车上道路行驶,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建议由延川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青化砭中队副中队长程阳平,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分管领导,属地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对程平阳给予警示训诫。

  2、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青化砭中队巡逻民警王宏(协警)、段延玲(正式干警)、田飞飞(协警)三人作为当天巡逻民警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建议对段延玲给予警示训诫;建议对王宏、田飞飞给予警示训诫。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宝塔区“10.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宝塔区鼎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要按照《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租赁车辆的租赁管理,严格定期和定程的日常维护保养,严格年度安全和环保的强制检测;凡非经营性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2、延川德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教育,要加强车辆维修、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3、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宝塔区“10.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对全市所有汽车运输公司,特别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安全监管,确保汽车租赁、汽车运输行业规范经营,安全经营。

  4、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联合专项整治,强化驾驶员和客运、租赁车辆的动态监管。一是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恶劣气候、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重点旅游景区往返路段,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道路安全整治合力。严格落实旅游客车和客运车辆运营中的安全例行检查,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对我市事故多发、易发险情路段加强巡逻管控,严肃查处违法占道、违章停靠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三是整合GPS监控平台,充分利用GPS等高科技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停车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违法行为。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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