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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1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2月18日22时02分许,在省道303线203km+100m(安塞县砖窑湾镇杨圪崂村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长梁宏贤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卫生局组织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安塞县政府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指导,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12月25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局、安塞县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塞县“1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赵小林,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系榆林市绥德县赵家砭乡人,现暂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园则,陕ADC60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驾驶证号:612727198202281833,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证日期:2010年1月27日,有效期限6年。经查,驾驶人赵小林的驾驶证有效。

  2、曹元兴(曹元新),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系延安市富县张家湾镇瓦窑沟行政村人,陕J39372号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号 610625198006120530,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证日期:2006年7月13日,有效期限10年。经查,驾驶人曹元兴的驾驶证有效。

  经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赵小林、曹元兴进行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血醇检验报告(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5】第1446号、第1447号)显示,所送检的赵小林、曹元兴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陕ADC606号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刘飞,住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新文巷14-20-2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雪佛兰牌SGM7201SE AT,车辆识别代码:LSGVS54706Y041409,注册日期:2006年6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车辆保险有效期2016年11月11日。车辆实际所有人:赵小林。

  2、陕J39372号车,车辆类型:重型普通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杨新安,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使用 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1315TM4561,车辆识别代码:LZGCR2N66DX015815,注册日期:2013年4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车辆保险有效期止:2016年4月10日。车辆实际所有人:贾胜利。

  3、车辆鉴定情况。经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陕ADC606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陕ADC606号车前照灯无法检验;陕ADC606号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为53.8km/h。(2)陕J39372号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状况不符合GB18344-2001的规定;陕J39372号车右前照灯在本次事故中损毁,左前照灯启闭正常;陕J39372号车紧急制动前瞬间计算行驶速度为47.2km/h。

  经第二次委托陕西延安全新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车速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1)陕ADC606号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0km/h。(2)陕J39372号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49km/h。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省道303线203km+100m(安塞县砖窑湾镇杨圪崂村路段)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可到安塞西河口,西通往志丹县,二级柏油路面,公路中心线为黄实线,道路两侧留有1.0m-1.6m宽度的积雪,有效路面为冰雪路面,线型弯道,半径为129米,坡度为4 %。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陕J39372号重型货车头东尾西停于路南边沿,该车左后轮外沿刹车印起点路面全宽10.0m,距公路南侧有效路面边缘3.0m,由此向东延伸13.7m,再垂直向南延伸1.1m,即为两车接触点,该点距公路南侧边沿2.85m,此处继续向东延伸18.2m为该车左后轮外沿中轴停车位置,即为刹车印迹终点,该点距公路南侧边缘4.2m,左前轮中轴位置距公路南侧边缘2.7m。

  两车接触后,陕J39372号车将陕ADC606号车向东推移28.8m后停止,此处即为陕ADC606号车左后轮中轴停车位置,距公路南侧边缘2.5m,左前轮紧压于公路南侧边缘,车辆呈头南尾北停放。

  接触点O定位:以公路南侧山体排水渠东第一棵、第二棵白杨树底部分别为基准点A、B,OA=6.0m,OB=8.15m;

  陕J39372号车左后轮刹车印迹起点O定位:以公路南侧排水渠东南角为基准点A,以排水渠由东向西数第七棵树底部为基准点B,OA=14.0m,OB=6.3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18日22时02分许,赵小林驾驶陕ADC606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延安驶往志丹县,行至省道303线203km+100m(安塞县砖窑湾镇杨圪崂村路段)处与曹元兴驾驶的陕J39372号重型普通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陕ADC606号车乘车人刘峰、闫康俊2人当场死亡,驾驶人赵小林及乘车人万海霞、翟艳妮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12月18日22时08分,安塞县交警大队砖窑湾中队接到县局110指令:在砖窑湾镇杨圪崂村路段,有两车相撞,有人员受伤。砖窑湾中队值班人员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22时20分左右,砖窑湾中队教导员王国徽向县交警大队带班领导进行汇报,县交警大队主要领导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市交警支队报告,同时请求市局110指挥中心调度市消防支队进行救援。砖窑湾中队民警到达现场时,恰遇路过的市中医院120救护车,及时救出尚有生命体征的赵小林、万海霞、翟艳妮,并立即送往砖窑湾镇医院救治。经初步救治后,将仍有生命体征的赵小林紧急转送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市交警支队,安塞县政府及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也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凌晨3时30分,安塞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卫平同志在砖窑湾镇政府召开会议,成立了“12.18”事故处理小组。凌晨5时左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经查,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赵小林驾驶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占道、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曹元兴驾驶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塞公路管理段对事故路段积雪未能彻底清理。事故路段为由东向西上坡背弯道,且属危险路段,事故发生有效路面当时为冰雪路面,安塞公路管理段西河口道班对路面积雪结冰处理不彻底。

  2、安塞县交警大队砖窑湾中队路面管控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市道交办和县交警大队要求,科学合理安排路面勤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路面管控力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塞县“1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1、驾驶人赵小林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在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未在规定时限内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驾驶人曹元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调查中检查出的日常管理问题

  调查组在对事故从严、追根溯源调查中,也检查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安塞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道交办)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县道交办作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机构,一是2015年一年来没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综合研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对策;二是未及时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开展全县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工作不力。市公路局作为主管部门,没有认真督促安塞公路管理段对冰雪路面彻底清理,行业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市客运办、市运管处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打击不力,导致全市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跨县区域非法营运现象普遍;市交通局没有切实履行专项整治办公室职责,对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力。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小林,男,1982年2月出生,陕ADC606号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曹元兴,男,1980年6月出生,陕J39372号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建议给予一千三百元罚款、驾驶证记13分的行政处罚。

  3、磨生彬,男,1967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公路管理段段长,未认真组织对事故多发点段冰雪路面进行清理,对冰雪路面清理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宋凌云,男,197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县公路管理段支部书记,未认真组织对事故多发点段冰雪路面进行清理,对冰雪路面清理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高宏东,男,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县公路管理段副段长,分管道路应急抢险、质量安全等工作,未认真组织对事故多发点段冰雪路面进行清理,对冰雪路面清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磨生亮,男,1962年9月出生,安塞县公路段西河口道班班长,未认真组织对事故多发点段冰雪路面进行清理,对冰雪路面清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道班班长职务处分,并扣罚一个季度的津补贴。

  7、高延安,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县道交办主任、交警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县道交办工作职责,未能统筹安排全县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刘志华,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县交警大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副大队长,未能严格按照市道交办要求,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对路面管控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苗小慧,男,197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县交警大队砖窑湾中队中队长,未能严格按照市道交办和县交警大队要求,合理安排路面勤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国徽,男,197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塞县交警大队砖窑湾中队教导员,未能严格按照市道交办和县交警大队要求,合理安排路面勤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夯实人、车、路、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细化公路检查、治理、应急措施。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对所辖路段的路面、路基、桥涵及沿线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完善雨雪灾害应急预案,落实物资储备;要严格执行雨雪天气上路巡查制度,做好防滑保畅工作,对容易出现结冰、积雪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过往车辆安全通行。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检查巡查力度。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完善极端天气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要不断及时调整勤务,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加强路面管控力度。特别是在发生大雾、雨雪结冰的路段,要通过警车带道、分段护送、压速通行等措施,切实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引导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宣传提示。各县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气象等部门在遇发生大雾、雨雪天气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广泛发布雨、雪、雾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公路通行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行驶线路。

  (五)进一步深化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在全市立即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打击“黑车”非法从事运输经营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让广大乘客知晓“黑车”的危害性,让“黑车”不敢有违法营运行为,从而净化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更多交通事故调查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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