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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5•10”吉林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般生产安全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5月10日17时10分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金汇豪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吉林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高层住宅楼外墙涂料修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船营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船营区“5.10”事故调查组,既:吉林市船营区“5.10”吉林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般生产安全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孟兆林同志(区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区总工会、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船营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和越北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吉林市船营区“5.10”吉林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型为高处坠落,管理分类为工商贸其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10日17时10分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金汇豪庭小区(建设项目称金汇广场)12号楼(北纬43度52分3秒,东经126度31分46秒,该楼地上共33层,高98米)外墙涂料修补施工作业中,在李云成(施工负责人,无相关资质)指挥下,采用坐板式施工(无施工方案),宋某(死者,民间俗称“蜘蛛人”,无相关资质)在主绳(操作绳)未另加装副绳(生命绳,也称保险绳)、未系安全带、也未带安全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操作不当,由高约10.6米处脱离主绳及坐板坠落至地面,头部首先碰到与楼体6米外,高2米的围墙墙垛(砖混)上,再翻转掉到该围墙外的草坪上,头朝外、脚朝内、脸朝上。李云成听到附近工人喊报后,随即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宋某经赶来的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的现场急救无效后死亡,物业公司经理徐振平打110报警电话,越北镇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和初步调查,后移交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现场情况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金汇豪庭小区12号楼住户报告,该楼外墙漏水,需维修。物业公司经理徐振平就找到该楼原外墙保温施工(俗称苯板施工)负责人李云成来现场研究处理,经现场确认窗口和防水施工不是该施工队施工的。物业公司经理徐振平就在未与原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的情况下,约定每板(每放一次坐板)100元钱,由李云成负责外墙涂料裂痕的修补维修,李云成便找来外墙涂料粉刷工宋某进行涂料粉刷修补。具体作业方式是由楼顶固定后放下一根到地面的主绳,主绳与坐板采取缠绕式连接,作业人员坐在坐板上自上而下,边下滑边粉刷修补外墙涂料裂痕。为了保障坐板上的人员安全,通常采取另加装一根副绳与作业人员腰间的安全带固定,起到保险绳的作用,但该起事故发生当日,施工作业只用了一根主绳,副绳拿到现场放在楼顶并未使用,宋某的安全带和安全帽放在该楼下的工具包旁也没有佩戴。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宋某(身份证号:22020419621226007X),男,55岁,已婚,有一子已成年,外墙涂料粉刷工,吉林市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宋某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论证:在主绳未加装副绳,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带安全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时(17时10分许),现场指挥人员李云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赶来的急救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抢救后,确认宋已死亡,物业公司经理徐振平打110报警电话,公安110指挥中心接报后派船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和越北镇派出所先进行调查,并同时通报船营区政府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接报后又立即通知了区安监局首先进行调查,后交由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安监局于17时27分接报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初步确认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于第一时间报国家安监总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次日报请区政府批复后成立吉林市船营区“5.10”事故调查组,既:吉林市船营区“5.10”吉林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般生产安全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5月14日),现场组织施工的负责人李云成与死者家属张丽杰(死者爱人)及死者儿子宋鹏达成死亡赔偿协议,随即在吉林银行当面一次性给死者家属张丽杰转帐了现金56万元。

  四、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金汇豪庭小区是吉林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于2013年9月28日发包给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负责总包服务,其中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李云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底通过甲方和物业公司的交工验收,开始由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于2015年6月开始入住,2016年6月22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竣工验收。

  (二)经营资质许可或行政审批情况

  吉林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成立,注册地为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华滩小区6号楼15号车库,法定代表人赵影微,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营业期限为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日,经营范围为小区物业管理、绿化工程、房屋租赁、家庭服务、清洁报务。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宋某(死者),在未加装副绳,也未系安全带、未带安全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起事故负责有主要责任,鉴于已死,免于责任追究。

  (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影微,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赵影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物业公司将外墙涂料施工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工人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存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

  (注:物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影微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物业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加强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准入条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亟待加强。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物业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及时消除治理重大隐患。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坚决打击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经济和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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