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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5月23日11时30分,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发生石块塌落伤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5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勾士涛任组长,县政府办副科级干部刘格平、安监局局长马金录任副组长,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5·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深入反复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

  位于甘河净乡栾木厂村,成立于1991年 9 月,是一家证照齐全的金矿采选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33000002103,法定代表人: 李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证许字[2015]保000001号,有效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采矿许可证编号C1300002010124120094533,有效期2013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生产规模金矿石1.50万吨/年,服务年限2.5年,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采石加工等建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易政办【2014】131号)文件要求,该企业自2014年12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

  该巷道位于办公区西北约2公里处,2014年12月20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按照设计要求,开采范围为621中段至501中段,757巷道为非生产中段。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23日8时左右,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757巷道负责人董志君,借矿领导安排清理757巷道内水管和电缆等废旧材料的机会,指派公司职工马永和陈爱国,进入757巷道出残留矿渣,大约11时30分至12时,马永在距离757井口约400-500米处的一个废弃天井下用钢钎撬动溜井内不稳固矿石,被从头顶上方天井里掉落的石块砸中。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班的陈爱国立即报告了董志君,董志君在757井口用内部电话联系副矿长刘欣国,让刘欣国带人来757巷道,12时40分左右,他们把马永从井下用木板抬出,放在已经在井口等候的皮卡车后座,由公司副经理吕永刚开车,董志君等人随同赶往保定,途中,吕永刚等人发现马永伤情非常严重,决定送至较近的保定第七医院救治,约下午14时50分到达满城县保定第七医院,初步诊断已无呼吸,经抢救30分钟后无效,确定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当天,事故发生后,刘欣国带人到井下将人救出并安排送往医院后,由于757井口通讯信号差,刘欣国对757井口做了必要的处理并安排专人看护后,回到公司办公区约14时左右给当时正在良岗镇等送矿山设备的李涛打电话报告,李涛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医院,并在途中向县安监局进行了报告,易县安监局于14时05分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到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相关人员提供的线索,对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并于6月24日,聘请矿山安全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反复深入询问调查,并结合专家勘查后论证意见,经调查组成员反复研究,为切实加强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调查组决定以此事故为案例,从严处理,2015年7月23日,确定为这是在政府责令停产期间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永长期从事井下工作,明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仍然接受董志君违章指挥,进行下井作业,并且在井下不进行敲帮问顶等必须的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李涛、负责生产的副矿长刘欣国,在企业停产且未经政府组织验收期间,明知757巷道不允许人员进入,仍然违章指挥,安排董志君负责对757巷道进行清理,给了董志君以清理巷道为名进行出矿的机会。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停产期间,疏忽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工作前未能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检查,盲目冒险作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3、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非生产中段(757巷道)封堵措施缺乏有效的管理,对人员能够进入757巷道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马永等下井人员对长期停用的757巷道内的危险因素未能辨识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易县国土局、甘河净乡、易县安监局对企业停产后缺乏有效监管,由于757巷道不属于生产中段,且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洞口始终备处于封堵状态,也没有发现有人员进入迹象,因此未引起足够重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在违反政府停产指令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业场所存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董志君,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757巷道负责人,负责757巷道管理工作,在停产期间,违章指挥马永等人冒险下井作业,对757巷道不允许人员进入、下井人员在井下不履行必要的操作规程等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2.张拴林,男,1966年生,易县甘河净乡安监所所长,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辖区内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政府验收,擅自开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甘河净乡乡政府给予张拴林行政警告处分。

  3.赵宝忠,男,1969年生,易县良岗国土资源所所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县国土局给予赵忠宝行政警告处分。

  4.王士夫,男,1979年生,易县良岗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内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整改停产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县国土局给予王士夫行政警告处分。

  5.徐士超,男,1972年生,易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股长,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给予徐士超行政警告处分。

  (三)责成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6.刘欣国,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明知废弃巷道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特别是在停产期间仍然违章指挥作业,责成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予以撤销刘欣国生产副矿长职务,处理结果报易县安监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7.李涛,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矿长、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地督促和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其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县安监局对其处2014年年收入30%(计581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建议。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停产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现场作业疏于管理,并且在政府责令停产期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高限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易县安监局对该公司给予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建议县国土、安监等部门加大对矿山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管力度,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特别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定,甘河净乡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三)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加大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的发生。

  (四)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复工前,聘请相关矿山安全专家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认真整改并经排查专家和易县安监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更多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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