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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瑞翔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1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9日10时30分左右,泊头市瑞翔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厂房建筑施工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事故发生后,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泊头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深刻剖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2月10日,泊头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泊头市瑞翔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12·9”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泊头市瑞翔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翔公司)。成立于2003年,营业执照注册号130981000005847,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地址位于泊头市富镇小张屯,法人代表张桂珍,实际控制人为其丈夫李文瑞。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下设3个车间,1个库房,以及安全部,生产部等5个科室,员工15人,主要产品为汽车冲压件,年销售收入900万元左右。

  2.泊头市富镇小赵屯建筑队(以下简称小赵屯建筑队)。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无营业执照,无建筑施工资质,有30余人。建筑队负责人刘国胜,富镇小赵屯村人。【请市县局再充实一下】

  (二)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主要是新建瑞翔公司厂房,用于汽车冲压件生产,厂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219平方米(长*宽*高:59.4*54.2* 9米),建设投资80万元。该项目于10月30日开始施工建设,瑞翔公司提供原材料,小赵屯建筑队负责承建。小赵屯建筑队负责提供建筑设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和管理,每平方米160元,总计工程价款51.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9日7时30分左右,瑞翔公司厂房建筑项目负责人刘国胜安排小赵屯建筑队工人冯宪元、时俊强、严树宁三人负责在建厂房立柱的钢筋运送及捆绑工作(冯宪元为该小组负责人),10时30分左右,冯宪元在建筑厂房施工搭建的架子上面向上拽拉钢筋时接打电话,不慎将钢筋搭在了附近高压线上造成触电。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在场施工人员立即通知了刘国胜,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争取时间,刘国胜开车将冯宪元送往交河和平医院进行救治。13时左右,冯宪元经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13年12月9日14时左右,瑞翔公司将事故情况上报至泊头市富镇人民政府。随后,富镇政府将事故情况向泊头市安监局报告。【写具体时间】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冯宪元违反劳动纪律,在拉拽钢筋过程中接打电话,注意力分散,致使钢筋搭到附近高压线上,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瑞翔公司厂房建筑项目未批先建,并擅自将建设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建筑队施工,且新建厂房墙体距离10KV高压线1.2米,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2. 瑞翔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外协施工队伍管理失控,且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

  3. 小赵屯建筑队无营业执照,无建筑施工资质,安排人员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作业中,未充分考虑危险因素和进行风险辨识,违法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

  4. 富镇人民政府和泊头市住建局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和小赵屯建筑队无营业执照、无建筑资质承揽项目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法建设、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人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冯宪元,小赵屯建筑队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劳动纪律,在危险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接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2. 刘国胜,小赵屯建筑队负责人。在建筑队无营业执照,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违法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3. 张海忠,瑞翔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外协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瑞翔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撤职处理,并报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4. 张桂珍,瑞翔公司法人代表。违法组织项目建设,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协施工队伍管理失控,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万元。【要算一算30%是多少钱,写实际的钱数。】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5. 耿晓飞,泊头市富镇政府武装部长,分管城建工作。对瑞翔公司新建厂房非法建设施工项目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泊头市小赵屯建筑队。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建筑施工资质,擅自承揽建筑施工项目,建议由泊头市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2.瑞翔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建厂房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七)建议富镇人民政府、泊头市住建局向泊头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瑞翔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积极消除建设项目周围的安全隐患,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施工。

  (二)瑞翔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危险区域作业安全监管,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瑞翔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外协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条件确认、资质审查、作业许可、现场监控,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前,要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现场巡查。

  (四)富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覆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督促企业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制止。更多触电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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