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9时55分,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在103中段11线处对发生堵塞的放矿石漏斗进行疏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7月31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的“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工程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始建于1985年8月,前身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800万元,注册号330300000032419,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室。公司主要从事矿山井巷、隧道、市政、土石方、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通讯等工程施工,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A1074033030165,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浙)FM安许证字〔2011〕C0018。公司下设13个分公司、4个办事处及矿山井巷、隧道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安装、爆破工程、贸易等8个工程处,公司机关设有9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10人,安全管理人员25人。
2015年2月23日,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成立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任命周金城为项目部负责人,并授权委托(委托书编号:温矿井[2014]007)周金城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代理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项目部下设生产队、安全科两个部门。项目部现有员工28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事故发生当天,项目部共3个班组下井作业,分别为负责103中段11线和103中段18线放矿运输作业的两个运输班,及103中段2号线负责架设机车线路的维修班。发生事故的班组为负责103中段11线放矿运输作业的运输班,当日作业人员二人,班长由项目部队长张柱兼任,运输工郭海军。
2.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4年3月3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130227100000514,注册资本4978.37万元。公司位于迁西县金厂峪镇,隶属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金矿采选、金冶炼、铁矿石采选和矿山机械修理,具备年产矿石30万吨、黄金660千克的能力。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1124240122274)、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2〕唐延001602号)均在有效期内。公司下设保卫部、安全部、企业管理部、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和坑口等20个部门,其中坑口设有安调室、采掘一区、回收一区、回收二区、运输区和设备区等区室。公司现有员工931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3名。
(二)工程及合同签订情况。
2014年2月20日,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井下采掘和残矿回收工程施工合同》,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金厂峪矿区063中段及以上中段区域井下采掘和残矿回收工程承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就双方在工程施工、业务承包方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30日6时30分,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队长张柱组织当天下井作业的3个班组所有人员召开班前会,布置了各班的工作任务,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7时左右,班前会结束,各班组分别前往井下作业地点。张柱前往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郭海军在223中段罐笼井候罐室等待张柱一同前往作业点。8时左右,二人乘罐笼下井。8时40分左右,张柱、郭海军到达103中段13线处,张柱将炸药放置在103中段13线巷道内,随后二人前往作业地点。8时43分左右,二人到达103中段11线放矿漏斗处,开始进行放矿作业。9时20分左右,张柱、郭海军二人准备放第四车矿石时,漏斗上方溜井(183中段与103中段之间垂直放矿溜井,高度约80米,直径约2米)发生堵塞(堵塞位置为漏斗口上方约2.5米处),矿石无法自然下落。张柱、郭海军二人站在漏斗外使用金属撬杆(长约3米)轮流对堵塞的溜井进行疏通,但未能疏通。9时50分左右,张柱前往103中段13线处(距离作业地点约40米)取炸药和炮杆(3米),准备对堵塞溜井进行爆破疏通。9时54分左右,郭海军从漏斗出料口爬入,查看溜井内矿石堵塞情况时,溜井内的矿石突然松动掉落,将郭海军掩埋在放矿漏斗内。
(二)事故救援过程。
9时58分左右,张柱取完炸药和炮杆返回作业地点,发现郭海军被矿石掩埋在放矿漏斗内,在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无法将郭海军救出的情况下,立即跑到103中段提升井值班室,电话向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11时20分左右,河北金厂峪矿山救护队人员到达事故地点,对郭海军实施救援。13时20分左右,救护队人员将郭海军救出,并立即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6时左右,郭海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郭海军违反《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岗位工操作规程—放矿工操作规程》,在溜井发生堵塞时,冒险进入溜井内查看堵塞情况,溜井内的矿石突然松动掉落,将郭海军掩埋,致其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安全责任意识差,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2.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3.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和巡查不到位,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进行有效监管。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张柱,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队长兼班组长,负责项目部生产队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元的经济处罚。
2.李香国,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安全科兼职安全员,负责项目部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安全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500元的经济处罚。
3.李小华,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安全科长,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的经济处罚。
4.韩卫军,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的经济处罚。
5.周金城,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处罚。
6.周世安,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迁西县办事处经理,负责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处罚。
7.陈则淦,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8.韩子利,男,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厂峪坑口安调室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9.杨春明,男,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厂峪坑口安调室主任,负责安调室全面工作及金厂峪坑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10.刘春华,男,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厂峪坑口回收一区区长,负责回收一区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11.周明,男,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12.杨文波,男,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副主任,负责公司井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人员。
13.张玉海,男,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原主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4.林衡,男,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8万元。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的经济处罚。
建议责成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监管,杜绝违章作业。
(三)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三级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
(四)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更多非煤矿山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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