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上午10时12分,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接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糊精装卸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抚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抚宁县人民政府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15”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实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协议签订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平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6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2300001576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抚宁县抚宁镇三里杨庄村;法定代表人为赵宝利;注册资本叁万元;公司现有员工230人;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人力装卸服务,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装饰工程。
(二)协议签订情况。
2014年12月31日保平公司与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装卸业务承包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平公司对其作业人员有现场监督职责,包括现场管理。应保证其所聘用的人员经过培训,能胜任装卸作业,保证所有装卸作业的操作规程、劳动保护、安全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2015年1月1日保平公司与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15日7时上班后,保平公司8小队在队长赵永的安排下,在骊骅公司糊精车间新库房南门口装糊精集装箱作业。10时08分,剩余最后一竖批就要装完了,工人许密杰在集装箱里,赵树林、毛友俭在输送机北侧,姜洪、康中喜、王伟根在输送机南侧,赵树林操作提升输送机仰角高度后拔断电源,5人一起调整输送机撞击箱内已装糊精垛,达到装箱满载效果。10时10分,赵树林插上提升输送机电源后,几人发现集装箱垛还不规整,在未拔断电源的情况下,继续撞击箱内已装糊精垛,10时12分,现场工人听到赵树林“啊”的叫了一声,同侧工人毛友俭突然感觉有电流通过双手,产生麻木,赶紧闪开,看到赵树林被吸附在输送机架子上,在其他工友提醒下,拔断了电源插头,随后赵树林就躺在了地面上。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小队长赵永等工友由南侧跑过来,将其抱起放平,采用人工煽风,掐人中穴位,进行简单施救,与此同时工人赵永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说有人触电,请求抢救,10时25分抚宁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及时赶到,对触电的伤者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后送往医院。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伤者赵树林于11点25分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队长赵永分别给公司经理赵宝利、副经理李建平打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7时30分,公司副经理李建平打电话向抚宁县安监局报告工人赵树林触电死亡。县安监局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勘查,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安监局和县委、县政府上报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职工赵树林违规冒险操作,在接通电源后继续用输送机撞击货物,第二段电缆(约20米)插头内零线与相线相碰使机架带电,使受害人直接接触机架且受害人当时的脚下地面有水,使人身形成了电流导体,致使人身触电后无力摆脱,造成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保平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2、保平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依法进行包括作业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常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3、保平公司对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现场作业人员在装卸作业前,未按照公司《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皮带运输机前,先检查皮带运输机及各传动装置部位是否完好,电源控制箱箱门内电气元件是否牢固完好,控制系统是否完善。”的要求去落实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对漏电断路器元件失效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迟报的因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赵树林,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卸工。其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作业过程中违规连接电源,带电移动输送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2、姜宏,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8小队副队长。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对工人违规带电移动输送机未予制止且共同作业,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平公司按照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关系,并报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赵永,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8小队队长。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对工人违规带电移动输送机未予制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平公司按照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关系,并报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李建平,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进行必要的入场教育和督促本公司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监督下属部门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平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并报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5、赵宝利,抚宁县保平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上年度收入34279.37元的90%的罚款,计30851.43元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保平公司。未能有效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包括作业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入场培训教育,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抚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总结本起事故教训,在今后工作中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让每一名职工都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举一反三,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落实以下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1、保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以此为戒,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现有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完善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职责分工,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每一个职工,要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到位并严格考核,杜绝“三违”现象,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保平公司要加强一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教育培训计划,大力推进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切实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3、保平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组织公司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管理知识水平,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如实进行上报,杜绝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问题的发生。
4、保平公司要按照专家意见全面落实现场整改。
(1)进行一次供配电系统专项检查,重点是:临时用电电源、供配电线路、设备,移动用电设备。在检查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工艺等危险危害因素,彻底消除隐患,扫除盲点,确保各种电气设备、各类电气保护装置状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彻底清楚隐患,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安全用电。
(2)为每一台移动式输送机或其他移动式用电设备应配置一台与其匹配的户外使用的移动式配电箱,短路、过载、缺相、接地、漏电保护齐全。
(3)户外使用的临时用电的插座不得拖地安装和使用,使用时必须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或连接箱内,插头处电缆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松动。
(4)户外使用的电缆绝缘护套必须完好,不得有破损、开裂和接头、机身配电箱应完好、接线规范、能防雨、雪、防水、并固定可靠。更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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