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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1•4”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4日14时左右,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5万元。

  1月5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由市公安、监察、工会和沙河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邢台市政府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1·4”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省内水文、采矿、地质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位于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上郑村西约500m处,法人代表杨增书。该矿是一家手续齐全基建矿山企业,2004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9年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审查批准。

  该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奥陶系中统峰峰组灰岩为主要含水层,岩溶裂隙发育,透水性好,水压大,矿坑涌水量大。临时排水系统泵房设置在-80m,安装3台6寸泵,1台8寸泵,4趟6寸排水管路,水仓容量1000m?。

  该矿主竖井施工至-84.5m处,向南、北两侧开拓巷道;-80m中段已形成部分运输巷道,-80m以下已形成南一下山和南二下山,与完成的-100m和-120m中段水平运输巷连接。设计的回风井井口标高+93m,井底标高-65m,井深158m,回风竖井已施工至60m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4日,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早班22人入井作业, 1月4日12时左右,井下水量增大。14时左右,正在井下巡查的技术负责人李小芬突然发现-80m平巷由南向北出现涌水量明显增大,立即告知带班矿长朱林有,朱林有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升井,并报告井上值班矿长杨增书,18名井下作业人员陆续升井,-120m水平作业点4名工人未能及时撤离被困井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河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省、市、县领导亲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经过5天救援,9日10时55分,在南一下山-93m平巷入口下部发现4名被困人员,升井后经医疗机构确诊,4人均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透水区域一带,巷道围岩为矿体,巷道以上顶板隔水层较薄,稳固性差,巷道顶板在大于90m的岩溶水水压作用下遭受破坏,导致-84m~-120m南二下山-100m岩溶水透水。

  (二)间接原因。

  1、上西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探水的有关规定;

  (2)未在施工最下一个中段(-120m水平)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或依据设计涌水量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致使透水后无法适应排水要求;

  (3)在-100m和-120m巷道联络巷塌堵、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情况下,安排人员作业。

  2、沙河市政府、赞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对上西铁矿安全监管不力。

  (1)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对上西铁矿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

  (2)沙河市安监局对上西铁矿进行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驻矿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3)沙河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能够及时安排布置,但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上西铁矿“1·4”透水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刑事犯罪人员。

  1、杨增书,男,沙河市上西铁矿法人代表,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朱林有,男,沙河市上西铁矿生产矿长兼带班矿长,防治水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魏占平,男,沙河市上西铁矿安全矿长,带班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李小芬,男,沙河市上西铁矿技术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苗全生,沙河市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致使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杜金海,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致使监管工作缺失,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沙河市安监局局长职务。

  3、刘力军,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对全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张宪峰,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全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张虎臣,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兼安监站站长。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执法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安监站站长职务。

  6、侯志军,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分管理地下非煤矿山的安全工作。对全市地下非煤矿山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督促检查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监管工作缺失,该矿存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杨海祥,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股股长。负责沙河市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不全面、不彻底,对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8、刘军涛,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矿办主任。负责驻矿人员的管理工作,对驻矿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驻矿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9、刘世杰,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科员。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10、石路平,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科员。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执法检查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11、李润芳,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科员。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不彻底,未能发现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12、马江波,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科员。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不彻底,未能发现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相关行政处罚建议。

  1、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该企业存有:防治水方案和措施未得到严格执行;防探水应急预案没有充分贯彻;井下作业人员对透水及透水的应知应会知识掌握不够;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井下排水设施不完善等违法行为,并导致了严重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30万元罚款。

  2、杨增书,男,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法人代表,矿长。没有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防透水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年收入40% 的罚款,即5.16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资格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朱林有,男,沙河市上西铁矿生产矿长兼带班矿长,防治水负责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资格证。依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给予其2.4万元的经济罚款。

  4、魏占平,男,沙河市上西铁矿安全矿长,带班矿长兼安全科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资格证。依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给予其2.4万元的经济罚款。

  (四)沙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实施停产整顿。

  (五)沙河市安监局、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涉嫌严重失职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六)沙河市人民政府向邢台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深刻汲取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1·4”较大透水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理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资金;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三)切实加强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矿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外包队伍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更多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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